市政府0.1元入场捕鱼印发《0.1元入场捕鱼进一步加强0.1元入场捕鱼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政发〔2018〕11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其他相关单位:
《0.1元入场捕鱼进一步加强0.1元入场捕鱼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7日
0.1元入场捕鱼进一步加强0.1元入场捕鱼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0.1元入场捕鱼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稳定市场预期,促进0.1元入场捕鱼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房地产市场,现结合《市政府0.1元入场捕鱼进一步促进0.1元入场捕鱼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海政发﹝2017﹞29号)的实践以及当前0.1元入场捕鱼房地产市场的新情况,就进一步加强0.1元入场捕鱼房地产市场监督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严格房地产项目预(销)售价格的备案管理
房地产项目涉及商品房以及附属的地下室、地下车位(库)、阁楼等设施,应全部纳入房地产项目预(销)售价格的备案管理体系。房地产项目预售价格备案的申报,应在房地产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申报时须填报《海门市房地产项目商品房明码标价表》《海门市房地产项目一房一价公示表》,并提供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全装修住宅还须提供装修清单及成本资料。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成本调查在房地产价格形成中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对申报的房地产价格进行有效的成本审核,并综合考虑周边楼盘实际销售价格等因素,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科学合理定价,防止虚高申报价格。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可组织房产、国土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商,或通过专家评审等形式确定备案价格。对不接受合理定价指导的,将不予受理房地产项目商品房及附属的地下室、地下车位(库)、阁楼等价格备案的申报。
同一项目分期申请价格备案,前后批次申请间隔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后批次申报备案价格不得超过前批次备案价格;超过六个月的,价格主管部门也需综合考虑周边楼盘实际销售价格等因素。
二、明确房地产预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的形象进度标准
房地产预售许可项目的建设工程形象进度须达到如下标准(土地出让合同有特定条件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主体结构7层(含7层)以下的完成4层封顶;7层以上的,完成主体结构的一半,但最低不得少于7层。建有地下室的,按地下一层折抵地上二层,地下二层折抵地上三层的标准扣除相应的层数。低层建筑完成结构封顶。装配式建筑房地产预售项目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完成底部加强层施工且施工形象进度需达到主体结构的25%以上。对未达到上述建设工程形象进度标准的,不予受理预售许可的申请。
三、强化房地产项目公示和预售楼盘销售方案的备案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照《江苏省商品房销售现场规范化标准》的要求,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即时在媒体和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含备案的销售方案)、申报备案的《海门市房地产项目商品房明码标价表》和《海门市房地产项目一房一价公示表》,同时公示预售资金监管和相关审批手续等信息,并须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公示销售进度信息表。在楼盘销售期间,持续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监督。
房地产项目预售楼盘销售方案,应纳入房产主管部门的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须按照《江苏省商品房预售方案》的规定报送完整的预售方案,并附上审图机构盖章确认的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且预售方案中应明确开盘的时间、地点、方式、房源信息、预售广告(样稿)等。全装修住宅应提交装修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装修材料清单等内容;商品房附属的地下室、地下车位(库)、阁楼等设施,将价格主管部门的备案价格以及租售方案一并提交;委托代理预(销)售的商品房,应提供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和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合同中须约定代理佣金的支付方式;约定禁止分销代理或者明确分销代理的费用已涵盖在委托代理的佣金中,分销代理单位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且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机构须对分销代理单位的行为负责)。对提交的房地产预售楼盘销售方案不完整的,不予受理预售许可的申请。
四、严格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托销售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的规定,按照申报备案的价格对外销售,不得在价外收取除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外的任何费用。
价格主管部门应密切关注并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地产销售交易环节中的下列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1.销售现场以及各种宣传载体公示的销售价格与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的备案价格不一致;
2.销售报价或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的备案价格;
3.使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和标价手段误导购房者;
4.明码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或者强制捆绑销售、强制服务收费;
5.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电商、服务公司、管理公司、销售公司等)抬高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房价,并将电商费、咨询费、代理费、管理费、团购费(享受优惠)、会员费、服务费、网签费、渠道费、茶水费、超标准装修费、尊享包产品服务费等经纪服务费转嫁给购房者;
6.通过“毛坯改装修”、“抬高车位、车库、储藏室等配套设施价格”、“工程款抵扣”、“员工福利房”等方式变相抬高价格。
7.其他不正当的经营价格行为。
五、严格房地产项目楼盘销售行为的有效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对房地产项目楼盘的登记、认购和销售,全面实行实名制。非委托销售代理机构不得发布、代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期房。供求矛盾突出的楼盘宜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完成选房并达成认购协议的,不得增加、减少及更改认购人姓名(直系亲属除外)。开盘次日必须将所有购房人详细信息(包括:房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未售房源等清单报送房产主管部门备案,作为网签合同备案核查信息。未按要求提交清单的,暂停该企业在本地所有项目网签备案。
购房人预交的保证金(定金)、预交房款、一次性付款等资金,全部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畴,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严肃房地产项目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的全面监管
房地产项目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的监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合同身份、规划用途、房屋面积、交付时间、争议解决、额外条款、合同价格、解款资金、销控楼盘等。凡以上审核事项中出现前后合同主体不一致、购房人与身份证不一致、房屋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无产权面积的确认及产权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交房日期不明确、无争议解决的路径、额外约定条款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合同价格超备案的价格、资金未缴至预销售许可的监管帐号等情况的,则不予受理合同网签的备案。
严禁期房转让,暂停受理房地产项目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注销手续。但三类情况除外:
1.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的;
2.因购房人死亡,继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3.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以上三类情况所退房源及公开销售方案须在“海门住房保障与房产信息平台”网站公示十五个工作日,且均须公开销售。销售价格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调整,但不得超过备案的价格。
七、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
房产主管部门将完善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代理行为和房源发布,进一步加强门店和经纪人员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房地产经纪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信息等进行欺诈、不得捆绑和强迫其他服务和收费,不得在发布的房源信息中使用“可更名”等字样。
八、加大房地产市场金融信贷的监管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不得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消费者使用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严禁变相规避调控政策和住房信贷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要继续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要继续加强对首付资金来源的审查,强化对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真实性的审核,审慎评估借款人家庭偿债能力,切实防止信贷等各类资金、尤其是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
九、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房地产的市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参与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充分发挥国企引领和带动作用,积极培育房地产租赁专业化企业和房地产租赁新业态模式,尽快建成信息共享、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加速筹建供应主体多元、租赁房源充足、政府监管有力、租赁关系稳定有序的住房租赁市场。
编制0.1元入场捕鱼2018-2020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规划方案,统筹实施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快城中村(棚户区)进度。优先改造连片规模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环境质量较差、居民改造意愿迫切的城中村(棚户区)区域。加快推进城中村(棚户区)项目前期工作,加速做好2018年城中村(棚户区)项目落实、资金筹措,确保2018年城中村(棚户区)项目早开工、早见效。
十、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充分发挥信用建设在房地产市场监管中的积极作用,加强住建、市场监督、价格等部门协调配合,推进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将房地产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诚信不良信用记录,推进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要将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双随机”的巡查结果,在“海门住房保障与房产信息平台”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坚决依法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种形式的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炒买炒卖、价外加价、价格欺诈、捆绑搭售、违法广告以及其他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严厉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代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诱骗购房人交易、哄抬房价、订立阴阳合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等行为。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将依法严肃查处,视情节给予警示、约谈、公开通报、列入失信名单、暂缓办理预售许可、暂停或取消网签资格以及其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海政发〔2017〕29号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0.1元入场捕鱼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海政发〔2018〕13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现将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郭晓敏: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主管机构编制、人事、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城乡规划、审计、人民武装等工作。主管编办、财政局、审计局等。联系市人武部、驻海部队。联系海门工业园区。
杨万平: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市长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负责发展改革、沿江沿海开发、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统计、税务、金融、保险、外事、侨务、人民防空、政务服务、行政审批、政务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应急管理、口岸开放、服务业等工作。协助分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工作。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口岸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信息中心、12345公共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沿海办、物价局)(为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行政审批局(政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资促进局(招商局)、服务业办公室、城发集团等。协助分管市财政局(国资办)、审计局。联系市人民法院、检察院、市国税局、地税局、驻海金融保险机构、国家统计局海门调查队、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门管理部、市侨联、南通海关海门办事处。挂帅北京招商分局、产业招商四分局;联系海门高新区。
朱江胜:负责与上海合作交流工作,协助负责服务业工作(挂职)。联系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胡文瑞:负责公安、信访、社会管理服务等工作,协助分管人民武装等工作。主管市公安局,分管市信访局、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协助联系市人武部、驻海部队。联系临江新区、海永镇。
江永军:负责工业经济、民营经济、开放型经济、安全生产、科技、环保、商务、供电、电信等工作。分管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民发办、商务局、安监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地震局、环保局等。联系供电公司、电信海门公司、移动海门公司、联通海门公司、市邮政分公司、盐务局、总工会、科协、工商联。联系海门港新区。
黄 静:负责教育、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民族宗教事务等工作。分管市教育局(体育局、教育督导室)、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广播电视台、地方志办公室等。联系团市委、妇联、文联、社科联、红十字会、计生协会、江苏有线海门分公司。挂帅产业招商七分局;联系常乐镇、正余镇。
陈 敢:负责农业、水利、农资、农机、气象、绿化、防汛抗旱、供销、民政、双拥、市场监督管理、粮食等工作。分管市农办、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绿化办公室)、水利局、农资局、农机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供销总社、粮食局等。联系海门气象局、市烟草局、市残联。联系悦来镇。
周国强: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房屋征收管理、建筑工程管理、交通运输、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铁路建设、邮政管理等工作。分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管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铁路办)、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保障房集团、交通集团。联系海门海事处、海门邮政管理局。联系三厂工业园区。
王术军:负责科技镇长团工作,协助负责工业经济、科技等工作(挂职)。联系四甲镇。
李文斌:负责政府法制、司法、城市管理等工作,协助常务市长条线工作。分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司法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挂职)。挂帅台湾招商分局;联系余东镇。
张继稳:负责协调推进临江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协同创新工作(挂职)。协助联系临江新区。
各副市长负责分管范围内和联系区镇的党风廉政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信访维稳、安全生产等工作。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8日
市政府0.1元入场捕鱼印发《0.1元入场捕鱼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海政发〔2018〕14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0.1元入场捕鱼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4日
0.1元入场捕鱼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充分发挥科技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与引领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加快培育创新主体
1.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自纳入“小升高”培育库起,至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培育工作进度累计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省科技型农业专业合作社、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等省级荣誉称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考评优秀、合格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新认定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奖励1万元。
2.区镇高新技术产业列统企业每净增加1家,奖励区镇2万元。
3.对于开展创新体检活动的企业,凭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资助。
第二条 强化重点产业科技支撑
4.加大对重点产业的扶持力度。发挥本市科技计划的政策引导作用,适度增加工业科技计划立项数,用于扶持现代建筑、现代家纺、电子信息等三大传统优势产业和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三大新兴产业。
5.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完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体系,具体项目计划和资助额度按年度工作目标要求另行发布通知。设立科技项目管理经费,每年80万元,用于科技项目管理,由市科技局按规定使用。
第三条 鼓励研发机构建设
6.对新认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研究院、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研究生工作站、外资研发机构等省级研发机构,奖励10万元,在验收、绩效评估中获得优秀的,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南通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南通市级研发机构的企业,奖励5万元。
7.对“双一流”高校、中科院系统及国内学科排名在前列的高校院所在海门建立的独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通过购买研究设备的形式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金额、操作办法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在承担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市财政对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20%的奖励(单个机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经费补助的机构不重复奖励。
市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上述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估,对绩效评估优秀的,每年给予一定金额的滚动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研究设备的添置。
8.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支持雇佣外籍专家和研究人员。对经批准新设或并购境外研发中心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补贴。其中,当年实际投资额在50万美元(含)以上2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补贴5万元;当年实际投资额在200万美元(含)以上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0.1元入场捕鱼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9.大力引进国内外最新科技创新成果,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30%对承接成果转化的企业进行资助,企业每一年度资助额度最高80万元。
10.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0万、100万和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参与单位,分别给予50万、30万和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50万和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参与单位,分别给予30万、20万和10万元的奖励。
11.对承担国家指导性项目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对承担省指导性项目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助;对承担南通市指导性项目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资助。
12.企业实施本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在确保财政扶持经费用于项目实施的前提下,企业可自主调剂经费使用,不受预算科目限制,项目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13.对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国标认证企业或通过省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的单位参加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费给予50%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4.对符合条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依规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进行股权确认。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版权、审批局等部门对上述约定的股权奖励和确认应当予以承认,根据职责权限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和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鼓励符合条件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等按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相关规定,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等多种方式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五条 加大创新载体与人才建设
15.鼓励有条件的区镇积极创建省级高新区,打造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重大载体。本级科技财政经费优先支持高新区创建地区的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16.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孵化器新建及扩建项目,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项目用地按照工业用地供地政策管理。项目竣工后,在不改变建筑功能、土地用途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投入产出等条件的前提下,科技企业孵化器使用的高标准厂房可以整栋或分割转让,分割转让的单宗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但产业综合体建设期间,开发者不得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转让中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建设投资主体。具体由地税局、国土局、财政局核定。
17.对新认定的各类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科技产业园、软件园等科技创新载体,国家级奖励100万元,省级奖励50万元,南通市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乡镇奖励30万元,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单位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
市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上述创新载体开展绩效评估,对绩效评估优秀的,给予奖励10万元。
18.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给予5-10万元“海创券”研发投入资助。
19.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招才引智、提档升级。以当年净增入驻并经市科技局审定的科技型企业10家,每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2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家再奖励2万元;对博士领衔的入驻企业,每家再奖励2万元。
20.加强人才、项目和基地有机结合,重点支持在科研一线潜心研究的科技人才,对获评科技部“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园区奖励30万元,对获评科技部“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的团队奖励10万元,对获评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个人奖励5万元。
21.每两年开展一次科技兴市功臣评选活动。对当选者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海门市科技兴市功臣”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8万元。
2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南通市级科技特派员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
23.通过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允许采取参股方式,引导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民间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孵化投资基金,通过“孵化+创投”的服务模式,对在孵创业项目进行天使投资,完善双创载体投融资功能。探索落实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政策,对出现投资损失的项目,市财政按照实际发生损失额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支持。
第六条 促进科学技术普及与推广
24.大力实施“提升学会服务科技创新能力计划”,对当年新建学会和获评“综合示范学会”的学会,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
25.加强企(事)业单位科协建设,对在企(事)单位科协成功创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单位,每家扶持2万元。对建成“科技工作者之家”的单位,每年开展绩效评估,对评估优秀的,每年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南通市级以上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奖励0.5万元。
26.大力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对新认定的本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分别奖励2万元、2万元和0.5万元。对新认定省级优秀科普惠农服务站、省级科普惠农服务站等省级荣誉的站点,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对新认定南通市级优秀科普惠农服务站、市级科普惠农服务站等南通市级荣誉的站点,分别奖励0.5万元、0.2万元。
对已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普惠农工作表彰的单位,每年开展绩效评估,对评估优秀的,每年给予2万元的奖励,主要用于科普惠农工作的开展。
27.大力实施“社区科普益民计划”,对新认定的本级优秀科普示范社区、优秀社区科普益民服务站、优秀科普志愿者,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2万元。
2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科学教育特色学校、STEM教育试点学校的单位,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普示范乡镇(街道)、村(社区),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对新认定的南通市级科普示范乡镇(街道)、村(社区),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
29.实施科普产业助力工程,对新认定的省科普产品研发基地的单位,奖励2万元。支持科普作品开发,对公开出版发行的图书等科普作品,每部奖励2万元。
第七条 其他
30.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或资助,按最高一级计补。近3年,受到环保、安全行政处罚的企业,取消奖励。
31.本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32.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文件《市政府0.1元入场捕鱼进一步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15〕45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市政府0.1元入场捕鱼做好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海政发〔2018〕15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0.1元入场捕鱼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省政府0.1元入场捕鱼我省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8〕17号)和《市政府0.1元入场捕鱼认真做好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通政发〔2018〕14号)精神,切实做好0.1元入场捕鱼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0.1元入场捕鱼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0.1元入场捕鱼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更好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明确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普查对象是在0.1元入场捕鱼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三、扎实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区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优化方式,创新手段,扎实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成立海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与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组成人员名单另行下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区镇要把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2018年和2019年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密切部门协作。经济普查面广量大,需要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宣传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文广新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科技、交通、卫生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教育局、科技局、交通局、卫计委负责和协调;涉及金融、保险、证券、邮政、通信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人民银行海门支行、市金融办、邮政管理局、邮政公司、电信公司负责和协调;涉及电子地图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事项由市国土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等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编办、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方面的事项,由市住建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事项,由市综治办负责和协调。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三)把握关键环节。经济普查是跨年度的重点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全面周密、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宣传动员、单位清查、普查登记、质量控制、资料开发等工作。要加强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应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与要求,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促进全社会知晓统计法律政策、自觉配合和运用法规政策;宣传在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事迹,激励普查人员带着使命感和荣誉感工作;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积极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选优配强普查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强、有普查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普查日常工作,把文化素质高、熟悉当地情况、能熟练运用信息技术、责任意识强、善于沟通、热爱普查工作的人员选调(聘)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队伍,加强培训和日常管理,为普查工作的高质量开展提供人员力量保障。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依托“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建立健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能力,在确保工作标准的前提下,切实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要严格质量管理。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全流程质量控制,确保数据质量。要注重开发利用。各级普查机构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并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完善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为经济社会发展与开展各类统计调查提供翔实的决策参考和高质量的基础信息支撑。
(四)依法规范普查。从事经济普查的所有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规定,依法规范开展普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对于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承担泄密责任。纪委、监委和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五)落实经费保障。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市、区镇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对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调查补贴,各区镇要根据“两员”所承担的普查对象数量和工作质量予以发放。对于在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等普查关键节点需要加班加点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补贴,确保普查工作如期顺利开展。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4日
市政府0.1元入场捕鱼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海政发〔2018〕17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加大节约型城市建设力度,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政府办公厅0.1元入场捕鱼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3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0.1元入场捕鱼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11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0.1元入场捕鱼绿色建筑发展等实际情况,就加快推动海门市绿色建筑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省绿色建筑示范城市”为契机,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全面推进本市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快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推动0.1元入场捕鱼绿色建筑发展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大力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实现绿色建筑由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动需求转变。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城市发展实际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制定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推动新建绿色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快速发展。
(三)突出重点,兼顾全面。以城镇绿色建筑发展为重点,逐步向乡村绿色建筑延伸,实现城乡绿色建筑全面发展。
三、目标任务
(一)根据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创建要求,通过三年的示范创建活动,到2019年底全市获二星级及以上设计标识的新建绿色建筑占比超55%,获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占比超15%。
(二)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0.5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的公共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社会投资的公共建筑应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三)推进住宅全装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含拆迁安置房)宜实施住宅全装修。引导、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标准设计建造,不断扩大成品住房在住宅建设中的比例。到2019年底力争实现全市全装修住宅比例达到40%。
四、重点工作
(一)加强项目实施监管
1.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和项目初步设计时,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的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技术指标,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2.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单位明示建设项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必要时,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绿色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机构,配合设计单位完成绿色建筑设计。
3.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保证绿色建筑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中应设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并按不同专业进行具体说明。
4.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内容进行专项审查,审查不通过的不予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涉及影响绿色建筑标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5.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按照《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暂行)》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6.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筑标准、住建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编制绿色施工专项方案。
7.监理单位应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专项方案,编制绿色施工监理专项方案。
8.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商品住宅项目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建设单位应向市住建局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相应星级的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或标识认证承诺函,否则不予发放预售许可。
9.其他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出具相应星级的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否则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开展项目能效测评工作。测评结果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10.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绿色建筑项目进行专项验收,不符合相应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11.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的公共建筑、建筑总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在建成运行一年后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时进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认证。鼓励其他建筑进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认证。
政府投资建设的既有民用建筑在进行室内外装饰、结构加固等整体性改造时,应鼓励同步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其他民用建筑项目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二)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监管
1.明确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奖补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引导资金和地方配套两部分组成,专门用于编制区域绿色生态专项规划、完善绿色建筑发展机制、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等。专项引导资金由市住建局、财政局共同负责实施管理。
2.明确项目奖补标准。奖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自主申报、逐级审核、择优评选的程序,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对已获得中央、省引导资金补助的项目,不重复奖补。
(1)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1)设计评价标识项目
获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居住建筑按5元/平方米奖补,公共建筑按10元/平方米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居住建筑按10元/平方米奖补,公共建筑按15元/平方米奖补,最高不超过40万。对于获得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不再予以补助。
2)运行评价标识项目
获得一星级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按10元/平方米奖补;获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按15元/平方米奖补;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按20元/平方米奖补。单个项目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优先奖补获得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
(2)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
对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根据项目规模、节能量等给予奖补,按100元/平方米标准,单个项目最高奖补200万元。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根据其年度节能量百分比(与项目实施前相比)给予奖补,最高奖补100万元。
(4)超低能耗被动房项目
对于超低能耗被动房项目,根据增量成本给予奖补,按400元/平方米标准,最高奖补200万元。
(5)75%节能标准项目
对于按照75%节能标准建造的项目,在综合节能率达到要求的前提下,按10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最高奖补80万元。
(6)区域能源站项目
对于采用浅层地热源、污水源、地表水源等清洁能源实现民用建筑区域能源综合供应的项目,按能源站服务的建筑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奖补,最高奖补200万元。
(7)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项目
1)太阳能光热与建筑一体化项目,按集热面积补贴1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万元;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且装机容量不小于20kWp,给予5元/W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于采用地源(包括土壤源、地表水源)热泵的,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给予补助。对于公建项目,给予热泵合同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住宅项目,给予热泵合同金额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可重复获得补贴,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
(8)能耗分项计量及数据上传项目
对既有和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实施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的要求将建筑能耗数据上传至省(市)监测中心的项目,每个项目补贴5万元。该类引导资金由实际出资单位申报。
(9)绿色施工项目
对于获得“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奖励30万元。该类引导资金由施工单位申报。
(10)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科技支撑项目
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技术攻关、研发和集成应用,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完善,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工作方案,经专家组评审后,予以定额补助。
项目奖补标准可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以全市行政区域为范围创建绿色建筑示范城市。进一步调整充实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共同推进落实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创建各项工作。各区镇、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绿色建筑各项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国土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绿色建筑建设项目的立项、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出让、建设过程管理、奖励扶持、审批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监督管理工作。
1.市行政审批局在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时,应落实绿色建筑要求,针对编制节能报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将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纳入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2.市住建局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明确建设项目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指标要求,负责编制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监督管理绿色建筑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和项目运营,牵头负责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
3.市国土局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建设项目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指标要求。
4.市财政局负责专项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和拨付管理,参与项目申报评审,会同市住建局下达项目经费预算,对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5. 各区镇、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共同推进绿色建筑工作。
(三)强化责任追究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加强核算管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配合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核小组做好督查评审工作。申报单位虚报、冒领专项引导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住建等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本意见使用引导资金,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引导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专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5日
附件:
专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引导资金的项目应为海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除特别规定外,申报主体均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是在海门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单位。
(二)绿色建筑示范城市科技支撑项目的申报主体为从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管理部门、研究机构、企业和高校;其他项目的申报主体原则上为项目建设单位。
二、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市住建局、财政局组织成立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项目审核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审核小组”),由市住建局、财政局等部门人员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领域专家组成。
(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报至市住建局,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的项目由项目审核小组组织评审。
(三)项目的申报材料须统一按A4纸张制作并装订成册(包括封面和目录),附材料电子文档。市住建局对每年的申报项目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存档管理。
(四)对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阶段
(1)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2)项目合法性文件(立项批复、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及审查意见书;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全套绿色建筑申报材料一份(纸质);
(6)有效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上级绿色建筑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评审通过证明;
(7)本项目中与绿色建筑相关的实景照片(A4打印件一份)。
2.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阶段
(1)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2)项目合法性文件(立项批复、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及审查意见书、施工许可证);
(3)竣工验收通过证明材料;
(4)能效测评报告;
(5)全套绿色建筑申报材料一份(纸质);
(6)有效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证书/上级绿色建筑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评审通过证明;
(7)本项目中与绿色建筑相关的实景照片(A4打印件一份)。
(五)对于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示范项目);
2.项目合法性文件(立项审批、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施工许可证);
3.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文件;
4.市住建局改造项目节能量计算模型、数值出具的审核意见;
5.有效的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设计标识证书/上级绿色建筑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评审通过证明;
6.本项目中与绿色改造相关的实景照片(A4打印件一份);
7.其他相关合同、协议。
(六)对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1.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2.合同能源管理应用实施方案(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节能措施、量化的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测量和验证方案等合同能源管理要素,并明确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实施周期、投资来源及收益分享等内容,节能量和节能率需经专家审核确认);
3.合同能源管理总结报告(包含实际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节能措施、节能效益、收益分享、经费使用及凭证等内容);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源审计报告(包含实施前和实施后);
5.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七)对于超低能耗被动房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1.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超低能耗被动房示范项目);
2.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设计方案及节能量计算、可再生能源应用方案及节能量计算、技术经济分析、报批手续、围护结构计算书、主要图纸、资金落实情况等。
(八)对于75%节能标准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1.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75%节能标准示范项目);
2.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设计方案及节能量计算、可再生能源应用方案及节能量计算、技术经济分析、报批手续、围护结构计算书、主要图纸、资金落实情况等。
(九)对于采用区域能源供应的项目,应在该项技术正式投入使用满3个月后提供如下材料:
1.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2.区域能源站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项目概况;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3.区域能源站应用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区域能源技术实际应用效果;改进建议。
4.区域能源站建设合同复印件。
(十)对于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1.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项目);
2.项目合法性文件(立项批复、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及审查意见书、施工许可证);
3.可再生能源相关的施工图纸及相关合同、协议;
4.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及竣工验收记录;
5.其他签定的相关合同、协议。
(十一)对于能耗分项计量及数据上传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1.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能耗分项计量及数据上传示范项目);
2.能耗分项计量及数据上传的设计说明及相关施工图纸;
3. 竣工验收记录证明;
4.省(市)能耗数据平台提供的能耗数据接收证明。
(十二)对于绿色施工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1.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绿色施工示范项目);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绿色施工方案;
4.有效的绿色施工证书或通过绿色施工验收的证明文件。
(十三)对于绿色建筑示范城市科技支撑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1.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绿色建筑科技支撑项目);
2.立项时提供科研项目方案,验收时提供专家评审、鉴定意见。
三、审批和拨付
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的审批程序为:
1.海门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创建期间,市住建局每年发布通知,组织开展本年度专项引导资金的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申报范围。
3.项目审核小组对列入申报范围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审查资料、现场考察、讨论等形式,确定补助项目名单,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并核定预计奖补金额。
4.市住建局在网上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周。
5.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6.经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专项引导资金。
其中,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申报项目相关材料评审通过后拨付50%,竣工后经项目审核小组现场验收通过拨付剩余50%;运行标识申报项目相关材料及现场情况验收评审通过后一次性拨付。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超低能耗被动房、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站、75%节能标准项目,项目开工后提交相应材料经评审后拨付30%的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竣工后提交相应材料经评审通过验收拨付剩余70%的专项引导资金。
绿色建筑示范城市科技支撑项目经评审批准立项后当年拨付补助经费的70%,剩余经费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后拨付。
市政府0.1元入场捕鱼印发《0.1元入场捕鱼加快发展海门现代农业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海政发〔2018〕18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0.1元入场捕鱼加快发展海门现代农业的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2日
0.1元入场捕鱼加快发展海门现代农业的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调优农业产业结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和改革创新力度,根据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要求和各级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及现行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构建海门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现就加快发展海门现代农业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第一部分 现代农业产业化建设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
鼓励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引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1.农业龙头企业应税销售(以国税局系统数据为准)奖励
(1)对首次年度农产品应税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和1万元。
(2)对年度农产品应税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1亿元(含)—5亿元、3000万元(含)—1亿元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奖励应税销售额的0.4‰、0.3‰、0.25‰;对年度农产品应税销售额超5亿元(含),且与前两年最高纪录相比增幅超过15%的,加奖25%,增幅超过30%的,加奖50%。最高不超过80万元。
(3)经批准本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于陕西勉县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可参照执行。
2.扶持当年在海门本地建有固定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上海及江苏设区市的城区或大型农批市场新建一定规模的海门农副产品销售门店。
3.扶持一村一品一店建设。鼓励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发展网店,扩大特色产业营销业态。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 “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称号的给予奖励。
4.扶持合作社发展。扶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对合作社融资改革贷款进行贴息;对当年村集体领办的农地股份合作社、综合社创建给予奖补;对劳务、民宿等新型合作社试点进行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五好”或示范性合作社称号的给予奖励。
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开展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负责人、财务人员、技术人员业务培训。
6.对当年参加南通市政府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业考核验收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进行奖励。
7.对参加南通市级以上农口部门牵头举办的农村创业创新竞赛、评比、选拔等活动获表彰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奖励。获得南通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江苏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
二、农村经营制度改革
1.土地“三权”分置改革
以提高适度规模经营比重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机制。对在市级农村交易平台交易的土地规模流转项目和参加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所在村给予补助。对于流转租金实行“实物计租、货币结算”、高标准农田实施区域和村集体自主经营及“三个全覆盖”试点镇的项目相应提高补助标准。
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全面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无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完成清产核资和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视作完成改革任务),每村奖励工作经费3万元。
三、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1.鼓励发展物业经济
对村集体购置或新建物业项目(购置物业总额不少于30万元、新建物业建筑面积不少于100㎡),房地权属手续完备,且经市镇产权交易平台落实好承租单位的,市财政按该物业项目投入额的50%进行补贴,每村补贴总额不超过80万元。
2.税收返还奖励
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村域内规模工业企业(根据市统计局口径)提供资产、资源和服务,享受企业存量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和增量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的奖励,其中当年新办企业按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予以返还(上年度开办注册的界定为新办企业)。税收返还奖励以村为核算单位,每村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配套扶持政策
1.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用水,由主管部门合理核定年度用水计划,减半征收水资源费。直接从事种苗、种植、养殖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收费标准视同农民家庭生产。
2.相关部门要及时、主动执行国家、省、市现有针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相关税收、金融、电力、规费优惠政策,主动服务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部分 现代农业种养园区建设
现代农业种养园区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实行总量控制、统筹安排。
一、农业园区建设
1.扶持建设田园综合体和现代农业综合性示范园区。
2.扶持新建优质稻麦示范园和绿色园艺标准园。
3.扶持新建四青作物、特经特粮、种养结合示范基地。
二、现代农业 “三个全覆盖”
对现代农业“三个全覆盖”试点镇建设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和现代农业特色园区进行补贴;对正余镇人民政府在南通市现代农业“三个全覆盖”考核加分进行奖励;鼓励其他区镇开展现代农业“三个全覆盖”试点村建设,达到建设标准的试点村给予同等奖补。
三、省市重点工作奖励
1.规模农业
对通过南通市规模农业项目考核认定的5000万元以上项目、亿元以上农业项目进行奖励。
2.家庭农场
对通过首次认定和复核认定的江苏省家庭农场联盟(集群)、南通市级(含)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进行奖励。
3.农业龙头企业
对通过首次认定和复核监测的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奖励。
4.外向型农业
对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农产品自营出口、农业实际利用外资、农业外经进行奖励。
5.科技农业
对农产品网上营销,经市政府批准新建的博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和新建的物联网项目进行奖补。
四、农产品品牌建设
主要用于经批准同意,扩大海门农业影响,保障农业品牌建设(海门大米、海门山羊、海门葡萄、万年芋艿等)。
五、创意休闲农业
对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百人以上规模的休闲创意农业推介活动,每次补助5万元。对农业文化遗产申报,农耕文化书籍出版,休闲农业创新创意,部(省)级休闲农业示范创建项目(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休闲观光农业示范村、主题创意农园、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等)进行奖励。
六、现代畜牧业(生态循环农业)
主要用于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对禁养区外现代畜牧业和符合产业政策的农牧结合生态循环农业、沼气工程、沼气发电并网工程、农业可再生资源生态循环示范区建设等进行补贴;扶持海门山羊产业发展,重点对纯种海门山羊繁育、标准化规模羊场、山羊文化品牌打造等。
七、现代渔业
主要用于渔船互助保险保费,渔船通讯设施维护、运行、升级、更新改造,长江渔船更新改造,渔船救助奖励,海门市水域滩涂养殖规划修编。
八、种源农业
对独立自主培育的农业新品种,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进行奖励;对承担列入国家、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品种保种任务的国家级、省级种畜禽保种场,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年安排每个场工作经费30万元。
九、质量农业
对农业“三品一标”认证、区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绩效评价进行奖补。
十、休耕轮作
经市政府同意在高标准农田内有计划地实行休耕轮作,重点提倡冬季休耕晒垄或种植绿肥,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对100亩(含)以上规模种植户每亩再补贴200元。
十一、相关成果性奖励
1.当年度被评为“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或“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或“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或通过国家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验收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评为“江苏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单位或复查通过“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或“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复查通过 “江苏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
2.当年度获评部、省、南通市级各类标准园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3.当年度获得省级以上区域品牌的每个奖励10万元;当年被列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的每个奖励5万元,当年被列入江苏省农产品品牌目录的每个奖励3万元。
4.在省部级以上组织的各类农展会上获得农产品展销金奖的单位奖励3万元。对由市农口部门组织参加部级、省级(含省外参展)、南通市级各类农展会销售的单位每家每次分别补贴1万元、0.5万元、0.3万元。
5.海门对接勉县并由海门籍人士领办的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海门扶持方向的种植、生态类养殖项目,享受同标准补助,每个申报主体获得补助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三部分 现代农业机械化建设
一、农机装备及基础设施建设
1.农机购置。对新增省目录外、有省级以上农业机械生产许可证的特色农机装备进行补贴。
2.装备研制。对本市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研发解决设施农业、特经特粮生产加工、油菜秸秆综合利用装备,获得省以上农业机械鉴定证书或推广许可证,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3.社会化服务联盟建设。鼓励以村集体经营为主体,按标准建设社会化服务联盟,每个服务联盟补助30-50万元。
二、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
1.已建成稻田机插秧项目。对已建成稻麦轮作区域实施水稻机插秧,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给予奖补。
2.当年新建成水稻机械化示范方项目。对新建成水稻机械化示范方项目,根据面积分档给予奖补,在高标准农田区域内实施以上项目的,补贴标准另增加100元/亩。
3.育秧中心建设。对按标准新建的工厂化育秧中心,育供秧能力达2000亩以上,根据建设内容,给予奖补。
4.烘干中心建设。对粮食烘干中心,每新增一组(4台)12吨级以上(含)粮食烘干机,补贴30万元。每新增一台生物质颗粒热风炉(一拖二、一拖三)分别补贴1万元、2万元;每新增一台热泵热风炉补贴3万元。
三、设施农业“机器换人”
围绕省“一项行动、两大工程”在设施农业、特经特粮耕整地、种植、田间管理、采收、初加工等环节,对机械化应用水平较高,注重各环节机械化技术组装集成,起到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的“机器换人”示范基地给予奖励。
四、农机人才培育
1.高校合作办学。组织本地高职院校开设农机课程,扶持购置农机教学装备,培育农机、农艺复合人才。
2.农机维修人员培训。组织农机维修从业人员赴高校院所集中培训。
五、农机涉农成果奖励
1.当年建成全国、省级和南通市级农机化科技示范基地每个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2.对获得全国、省、南通市示范农机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0.5万元。
第四部分 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
1.对2016年起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安排10元/亩的专项管理资金,区镇同比例配套。
2.获评南通市优秀项目区的区镇分别奖补工作经费10万元。
二、水利设施建设
1.当年获评省级“水美乡镇”、“水美村庄”的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与省级补助不重复奖补)。
2.申报获评省级水利风景区的所在区镇补助工作经费30万元。
3.加强水利项目建后管理,2013年以来所建重点县项目区建后管理依据考核结果,补助区镇5-10万元。
第五部分 其他有关规定
一、对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先导区建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业重大技术集成、重点综合性农业高效园区、区域营销窗口、重点特色农产品品牌培育等领域,经农口(含财政)三个以上部门论证,报经市政府同意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园)一策。
二、凡本文件所涉奖补的建设项目,应由所在区镇及时组织立项申报,并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未取得许可的不予奖励和补贴;奖补建设项目的后续管理由属地区镇负责;其他成果性奖励,应由区镇及时组织申报,市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各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可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倾斜,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
三、所有涉及奖补标准均为上限标准。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等部门综合考虑项目的建设规模、质量,提出奖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扶持资金超过当年度预算时,可列入下年度预算。
四、本着不重复补贴的原则,除成果性奖励(含保种经费)外,对同一主体相同建设内容同时符合本级相关奖励和补贴的,由申报主体承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核,就高享受一次;获得上级财政资金扶持或奖励的项目和内容,除上级有明确规定和立项申报时有约定的,本级财政不再予以奖励或补助。
五、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奖补对象,必须有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所有财政补贴,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凡是享受财政奖励和补贴的对象(土地规模流转流出方除外),必须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要求做到应保尽保,否则不得享受各项奖励和补贴。
七、除当年探索新型合作社或创建综合社外,未列入政府优先扶持名录的合作社,不能享受涉农成果奖励和补贴。对未按规定参加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动态监测或者未按要求上报数据的企业,可取消财政奖补资格。
八、对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工作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企业,不得享受各项奖励和补贴。
九、市委农办负责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市农业局负责现代农业种养园区建设,市农机局负责现代农业机械化建设,市农资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利局负责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局依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筹集资金,统筹使用。各部门要实行总量控制,保持预算规模的连续性,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切实履职、加强沟通联系,加大对奖补项目建设进程的指导、监督力度,提升财政扶持项目绩效。
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并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同意,由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和解释。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分解下达2018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44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0.1元入场捕鱼分解下达2018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省级宜居示范居住区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苏政传发〔2018〕63号)的文件要求,0.1元入场捕鱼2018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新开工2000套,基本建成1400套。为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如期完成省政府下达0.1元入场捕鱼的2018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经市政府研究,现将2018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任务分解
(一)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新开工项目
1.同善新村370套,49254平方米;
2.大桥新村1271套,139595.7平方米;
3.春江花园766套,107488.4平方米。
其中同善新村为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大桥新村为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春江花园为海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项目。以上合计新开工项目3个、住房2407套。
责任单位:海门市保障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门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基本建成项目
1.东海新村1440套,156495平方米;
2.同善新村370套,49254平方米。
其中东海新村为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同善新村为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以上合计基本建成2个项目、住房1810套。
责任单位:海门市保障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门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各责任单位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任务内容和完成时限节点,把能力强、技术精、会组织的人员安排到工程一线工作,加快推进工程建设。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责任单位要加强目标任务分解落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按时推进项目建设及征收进度。建立项目进展情况专人报送制度,各单位须每月20日前向市住建局房改办(地址:北京中路588号,联系电话:68025067,邮箱:hmjsjfgb@163.com)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月度报表。各责任单位的监督部门适时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的督查、督办工作。
市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优惠政策,并畅通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要按照任务要求,全面推进、督促各建设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按时完成各项建设目标任务。
(三)强化监管,保质保量。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质量,科学设计方案,提升住房品质,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户型合理、功能完善、使用方便、节能环保;施工过程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实行质量问题“零容忍”和“一票否决”,各项目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制,确保工程施工材料优良、工序规范、质量合格。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日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下达2018年村级经费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45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切实增强村级经费保障能力,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0.1元入场捕鱼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0.1元入场捕鱼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0〕13号)、《中共海门市委0.1元入场捕鱼进一步加强村级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海委发〔2017〕14号)精神,结合0.1元入场捕鱼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0.1元入场捕鱼2018年村级经费预算为4280万元,比上年提高397.60万元,增加部分主要用于提高村干部报酬和村办公经费支出。现将2018年预算安排的村级经费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村级经费支出标准
(一)村干部报酬
村定职干部报酬由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两部分组成。基本报酬全年人均27500元由市财政转移支付,每月通过一折通打卡发放,发放标准为:村支部书记2400元/月,其他定职干部2200元/月;考核报酬由各区、镇负责资金筹集和发放,各区、镇制订考核办法并根据相关工作考核结果年终考核后一次性打卡发放。
村群团干部补助标准为每村5个职位,每个职位每年2500元,由市财政年终一次性打卡发放。
(二)定职干部养老保险金补助
村定职干部养老保险金补助为年人均6600元,于6月份由市财政一次性拨付到各区、镇村级经费专户。
(三)村办公经费和报刊费支出
村办公经费每村每年10000元,报刊费每村每年2000元。办公经费由市财政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拨付到各区、镇村级经费专户。报刊费由市财政年终一次性转入报刊征订单位。
(四)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支出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村均每年40000元,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下拨至各区、镇村级经费专户。
二、及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
请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接到通知后,及时将指标分解到村。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金补助、办公经费(含报刊费)按定额标准分配。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由各区、镇根据村规模大小等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三、加强资金管理
各村要在民主理财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村级经费审批程序进行报支,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严格执行村级经费保障范围,不得列支超编村干部的报酬,严禁在村级经费中支出招待费,报刊费由市财政直接支付,村级经费中不得再列支其他报刊费。严格执行村务公开制度,定期公示村级经费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各区、镇财政、农经部门要切实加强村级经费的支出管理,加大督查力度,定期对村级经费支出范围、支出标准、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市财政、农办要加强对村级经费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47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海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2.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2.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2.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3 组织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
3.2 日常办事机构
3.3 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
3.4 专家组
4 预防预警
4.1 信息监控
4.2 预防工作
4.3 预警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5.2 报告方式与内容
5.3分级响应
5.4 应急监测与处置
5.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6 公众的安全防护
5.7 去污洗消
5.8 辐射事故的调查评估
5.9 次生事件的处理措施
5.10 新闻报道
5.11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5.12 应急终止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 调查报告和总结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装备保障
7.3 通信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宣传、培训和演习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
8.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0.1元入场捕鱼和波及0.1元入场捕鱼的辐射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及企业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的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对辐射事故的防控和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门市境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在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中引发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等辐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发生辐射事故后,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
1.4.2预防为主。依法加强对辐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1.4.3 分工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乡镇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1.4.4 平战结合。积极做好预防和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努力提高应对和处置辐射事故的能力。
2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指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0.1元入场捕鱼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2.2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Ш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3 组织体系
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等组成。
3.1 应急指挥机构
3.1.1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当0.1元入场捕鱼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或涉及跨区域的辐射事故时,市人民政府成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环保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和市卫计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职能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3.1.2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政策法规;领导、指挥和组织全市领导、指挥和组织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在发生辐射事故时,确定或终止应急状态,发布有关应急状态的指令或通告,指挥全市应急响应行动;协调解决当地辐射日常管理工作及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情况;确定辐射事故的省内应急支援。
3.1.3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职责
(1)市环保局: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辐射事故进行定性和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辐射事故有关应急装备、物质的筹集准备工作;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维持应急响应能力;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
(2)市卫计委:负责及时将接报的辐射事故信息通报给市环保局;协调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负责或指导受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或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3)市公安局:负责及时将接报的辐射事故信息通报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撤离工作;组织打击辐射事故信息造谣等违法行为;负责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撤离工作;负责或指导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3.2 日常办事机构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辐射事故应急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环保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等单位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3.3 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
发生辐射事故时,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工作。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现场协调组、现场监测组、现场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
现场协调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卫计委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各应急小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对应急行动的终止提出建议。
现场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卫计委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现场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事故处置方案;负责事故现场放射性污染的处理、处置;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对事故进行研判。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相关人员组成。指挥或指导当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负责或指导当地公安部门对丢失或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组织协调公安部门支援力量。
医疗卫生组:由市卫计委相关人员组成。指导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组织协调卫计部门支援力量。
3.4 专家组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聘请核与辐射、环境保护、公安、医疗卫生及法律方面的专家组建辐射事故专家组。主要职责:负责重要信息研究判断;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应急响应行动的技术指导,提出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应急演练和评估工作,对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参与辐射事故科普宣传和应急知识培训。
4 预防预警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环保局对市内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信息,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0.1元入场捕鱼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4.2 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市环保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4.3 预警工作
按照辐射事故分级,辐射事故预警级别相应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特别重大)、橙色(重大)、黄色(较大)、蓝色(一般)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事件的涉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根据发布预警公告的权限,及时上报。其中红色预警由事故发生地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政府负责发布,蓝色预警由县级政府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断事故级别,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等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属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的,在2小时内报至省政府。较大辐射事故2小时内报南通市政府。
5.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级、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等。
5.3分级响应
按照辐射事故分级,应急响应相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和Ⅳ级响应(一般)四级。Ⅰ级、Ⅱ级响应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海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
5.3.1 Ⅰ、Ⅱ级响应
(1)市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及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2)服从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与南通市、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5.3.2 Ⅲ级响应
(1)市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及时向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2)服从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与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5.3.3 Ⅳ级响应
由海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案,迅速应急处置。
5.4 应急监测与处置
现场监测组和现场处置组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应急监测,初步判明污染情况,提出处置和安全防护建议,并根据技术评价组的建议,作进一步的辐射污染处理与处置。
5.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故现场程序,并密切关注和严格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的个人受照剂量。
5.6 公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辐射事故的现场监测情况,应告知群众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当需要转移群众时,应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经指定路线转移至指定的安全地域。对于受到或怀疑受到急性辐射损伤的人员,应迅速送往专门的辐射损伤医疗单位进行诊断治疗。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单位提供就诊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或估计结果,以及具体的受照情况。
5.7 去污洗消
经监测确认受到辐射污染的群众和工作人员及车辆等,按指定路线到指定地点进行去污洗消。洗消场所按相关要求开设,洗消废物按相关要求处置。
5.8 辐射事故的调查评估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和市卫计委等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调查评估,组织专家对事故伤亡情况和道路、建筑物等受污染情况进行调查与分析,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划定事故等级及污染范围,评估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对受辐射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进行调查分析和鉴定;对事故区居民能否入住提出意见。
5.9 次生事件的处理措施
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职责,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5.10 新闻报道
辐射事故情况报告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经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审阅批准后,由市政府统一对外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
5.11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5.11.1 事故通报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其他省、市、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通报情况。
5.11.2 信息发布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12 应急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
(1)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到国家允许的限值之内;
(3)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续发可能。
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辐射事故由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南通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一般辐射事故由海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海门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组织环保、卫生等部门对事故区的辐射污染作进一步的监测和处置。
6.2 调查报告和总结
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各部门应分别提供单项报告,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汇总,编制总报告,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日常工作经费,从市政府预备经费列支。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辐射事故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应急救援行动处置、人员培训及日常经费开支等。
7.2 装备保障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处置等能力的基础上,积极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和辐射事故处置特点,配备相应的应急监测设备与防护用品,加强应急处置能力的建设,保证在突发辐射事故时的应急行动所需。
7.3通信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家应急处置机构、专家组间联络畅通。
7.4 技术保障
市环保局应建立相应辐射事故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辐射事故预警前后至事故处置完毕的全过程中,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7.5 宣传、培训和演习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辐射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加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能力。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应急专业人员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形成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并针对辐射事故的培训和演习,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总结报告。
8 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辐射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辐射物质或者射线。
应急是指为了减轻辐射污染事故后果而采取的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辐射应急监测是指为了查明辐射污染情况和辐射水平而进行的监测。
放射源是指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辐射物质而引起辐射的一切物质或实体。
去污是指通过某种物理或化学过程去除或降低污染。
应急防护措施是指应急状态下为避免或减少工作人员和公众可能接受的剂量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本预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市环保局备案。
8.3 实施的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市秸秆焚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48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秸秆焚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海门市秸秆焚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有关部门职责
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2.2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3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
3.1 监测
3.2预警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2响应程序
4.3指挥与协调
4.4应急处置措施
4.5应急监测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 调查报告和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人力资源保障
6.4 装备保障
6.5 安全防护和生活保障
6.6 宣传与培训
7 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制订
8.2 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秸秆焚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结合0.1元入场捕鱼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南通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及《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属海门市范围内,特别是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两侧和风景名胜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城镇、输变电站、油库、粮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重点部位周围1公里范围内;主城区周边30公里范围内,焚烧秸秆引起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控制和处置行为,均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 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 常备不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秸秆禁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秸秆禁烧意识。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3)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 部门合作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市、镇(区)两级负责制,市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负总责。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4)依靠科学 快速反应
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2 组织机构与有关部门职责
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市政府成立海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委宣传部、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交通局、环保局、卫计委、水利局、农业局、气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广电局、报社等。
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职责: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工作;决定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事项;及时上报监测与应急处置情况,协调确定宣传报道事项;指导做好善后工作等。
发生突发性环境事件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任命。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现场监测处置、抢救抢险、转移安置、信息发布、后勤保障等事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落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制定应急响应方案;甄别突发环境事件,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建立应急专家库;建立和维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信息平台;开展应急培训与组织演练。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担任主任。
2.2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1)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成立应急小分队,确保队员通讯畅通,能迅速到达抢险地。准备运送应急人员的车辆和船只。配备足够的铁掀,皮拖把和围网等应急工具,能随时调动的收割机,为设置防火蔓延隔离带和防止秸秆入河做好准备。发生突发事件后,火情发生地的村委会负责在主要路口迎接、引导消防车辆。火情发生地村委会主动组织本村应急分队赴火场扑救,如遇火势较大,依靠自身力量不可控制火势,不要盲目投身火场,而应组织群众阻断火势蔓延路线,设置防火带,并及时将火势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同时向110报警。
(2)发改委
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控制规划,把突发环境污染与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
(3)财政局
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所需的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4)环保局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演练活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向指挥中心汇报,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工作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信息。
(5)公安局、司法局、消防大队
做好灭火工作。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6)卫计委
做好伤员的救治,污染疏散区域人员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7)交通局
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
(8)宣传部、广电局、报社
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科普栏目,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期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9)水利局、农业局
组织做好流域、水资源流量控制与监测,开展家畜及农作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10)气象局
及时、准确提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气象情报资料。
(11)电信公司、移动公司
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12)纪委、监察委
负责调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事件,严肃追究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
2.3专家库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专家库,聘请有关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3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
3.1监测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开展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对有可能引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发生的环境事件趋势进行预测。
3.2预警
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门督查队伍,督促农户在农场、田间地头备齐必要的防火工具和物资,杜绝公路上设置晒场,堆放秸秆。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值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坚守岗位,不许脱岗,值班电话和指挥部工作人员通讯工具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
对直接涉及交通运输和农作等公众利益或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应对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短信传播等形式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做到应知尽知。发布内容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发生地、影响路段和航道、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对措施、控制方法等情况。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环保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市人民政府和环保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南通市人民政府和南通市环保局报告。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在1小时内报至南通市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程度、受影响范围、人员受害等,并注意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如果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由市人民政府及时按照国家规定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并作出相应处理。
4.2响应程序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得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向南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请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要尽快组织实施,并成立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加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并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市环保局负责相关信息发布,协助广电、报社等部门做好新闻报道工作;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指挥与协调
4.3.1指挥和协调机制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将事件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成员单位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中心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式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判定污染程度、危害程度、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3.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南通市人民政府和南通市环保局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4应急处置措施
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和省环保厅制定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涉及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处置,按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5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协同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监测机构共同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信息发布
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市环保局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必要时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其他新闻、报社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建立快速发布机制,避免因发布滞后造成工作被动。对媒体有关事件内容的不准确报道,应当及时通过发布通稿或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性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报社等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对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环境事件,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7应急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作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报告,报市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接到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市环保局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应急终止的信息。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市政府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5.2保险
逐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和其它险种。
5.3调查和总结
(1)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组织调查,重点查明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
(2)对突发环境事件,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管理上的不足,总结应急处置各环节上的经验与教训,不断提高应急能力与水平。
6 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财政和计划部门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捐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6.2通信保障
环境事件应急队伍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市电信、移动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6.3人力资源保障
市政府建立多层次的应急保障队伍。各区、镇应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应急队伍。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6.4装备保障
环保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强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故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6.5安全防护和生活保障
装备必要的便携式应急监测设备和防护器材,确保现场监测和处置人员的人身安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的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救灾款物运送分配、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等工作由民政局组织实施。
6.6宣传与培训
(1)通过网络、电视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的应急法律法规,组织专家开展环境保护咨询工作,让群众正确认识如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并公布市环境事件应急值班电话(12369),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市环保局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救援抢险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救援等专门人才。
(3)加强学校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
6.7演习演练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要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演练。
7 奖惩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对突发环境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件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等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预案制订
本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制订,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修改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8.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49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海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2.2成员单位及职责
2.3 环境应急专家组
3 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3.2 预防工作
3.3预警
4 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4.2信息接报
4.3应急响应级别和行动
4.4信息报告
4.5先期处置
4.6应急监测
4.7信息发布
4.8安全防护
4.9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调查与评估
5.2善后处理
5.3恢复重建
5.4保险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6.5其他保障
7 监督管理
7.1预案宣传培训
7.2预案演练
7.3 预案修订
7.4责任与奖惩
7.5各类具体应急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解释
8.3实施日期
9 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0.1元入场捕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能力,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对公众和环境造成的危害,保护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0.1元入场捕鱼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7)《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原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10)《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1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14)《省政府办公厅0.1元入场捕鱼印发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5)《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南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7)《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遵循“预防为主,有备无患”的原则做好应急工作准备,减少环境事件的中长期影响,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形成快速反应能力。
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针对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扩散特点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通过采取相应措施,使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另行制定。
1.4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或发生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2)因环境污染造成市城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4.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2)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4.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
1.4.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指挥部成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成员单位主要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市卫计委、市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信访局、市监察委、市教育局、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供电通信等部门以及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负责人组成。
2.1.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市政府的决定,负责启动和停止实施本预案,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及时向市政府、南通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与处置情况;发布预警信息,研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方案,落实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各项管理工作。
2.1.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其职责为:积极主动地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在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组织协调0.1元入场捕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方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
2.2成员单位及职责
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及保障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的舆论导向和公众信息的引导、传播工作,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应急办):落实上级党委、政府0.1元入场捕鱼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市环保局:负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拟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环境监测方案;按权限负责事件现场污染级别确定;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件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污染的消除;负责法律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将生产安全事故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负责牵头组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组织或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控制区域的社会治安、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秩序,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重点治安管理,保障应急方案顺利实施;负责对人为破坏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立案侦查。
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火灾、爆炸等事故开展应急救援。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防疫部门,开展现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保证救治药品的供应,组织对可能造成传播的疾病病人进行隔离,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相关病原体进行检测、检查及消毒。
市监局:协助安监、环保部门对造成事件的特种设备、技术开展调查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环保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土地污染级别的鉴定和土地受污染区域的划定工作;协助水务、环保、农业部门对水土流失,地质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有关涵闸运行调度,配合做好污染现场、周围的河流、水源的处置工作;负责污染水体的置换调度。
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污染现场、周围的农田和森林防护工作;负责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鉴定和农业损失的评估。负责由于水污染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对沿岸海域环境污染事故的调处。
市住建局:负责实施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要求相关水厂采取必要处理措施。
市城管局:负责污染物清运的车辆调配,组织污染物的清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气象服务措施;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为污染控制提供气象资料方面的技术支持。
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组织应急器材和物资的调配。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预案,组织各通信公司确保应急通信畅通,做好事发区域市场物价监管,保证物价稳定。
市民政局:根据事件危害和受损程度,组织救灾救济、安抚灾民,参与善后工作;做好社会捐助工作,专项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等。
市财政局:负责将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经费纳入预算;组织筹措救灾所需经费、参与救灾资金的安排和物资调配工作,监管救灾资金;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周边的主要公路抢修,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保通工作,拟定公路绕行方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人员、物资的车辆调度和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全市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协调重大、较大船舶、内河港口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在专业救援部门指导下协助收集清理消除水路污染物。
市信访局:负责协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镇)管委会做好群众信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市监察委:负责对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单位和个人的职责落实情况检查监督,并实施责任追究。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办理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有关事宜。
供电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损坏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证电力供应。
市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完善公用通信网,确保通讯畅通,实现信息的双向交流。
其他部门:按照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各事发地区(镇)管委会人民政府:负责污染现场及周围群众的疏散、安置、稳定工作;协助和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2.3 环境应急专家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业人才库,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专业人才库和专家咨询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防治、环境评估,以及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和相关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参与制定、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技术方案的编制及修订、以及对事件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协助判别事件类型和预警等级;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正确、科学、安全、快速处置事件的技术方案及建议;对应急处理、污染控制和编写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期评估与总结等提供咨询。
3.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开展对辖区内(外)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2)市环保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3)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环保局负责。
3.2 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污染源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或处置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的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级别、数量及分布情况,建立全市环境污染源档案及数据库,并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指导督促化工园区、重点环境风险企事业单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加强重点河段、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4)建立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市环保局应加强与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在得到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确认后统一对外发布,其中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确认后,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发布。
预警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3.3.2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况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⑴ 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
⑵ 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⑶ 指令所有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况,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⑷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⑸ 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保障工作到位。
3.3.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警报的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时,依次及时启动Ⅳ级、Ⅲ级、Ⅱ级或I级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Ⅲ级、Ⅱ级和I级应急响应由市级以上应急办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跨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上报南通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处理。
4.2信息接报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一旦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或信息,应在可能的情况下认真记录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和现场污染情况;
(5)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的初步判断;
(6)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8)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值班人员将事故情况迅速报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初步分析和评价后,根据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判断,决策启动部门环境应急预案和报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上级环保部门。
4.3应急响应级别和行动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性质和发展趋势,作出处置决策,决定总体应急处理行动方案,下达应急处理指令,统一指挥各工作小组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当发生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并在上级统一指挥下积极开展应急处理。当发生Ⅳ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处置,并及时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对于极其轻微、危害很小的环境污染事故,在报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后,由市环保局直接作出处置决策,及时组织市环境监察大队、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市环保局固废管理科和市环境监测站进行应急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咨询专家组决策支持作用,在咨询专家组的参与下迅速明确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理措施的效果,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理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做出科学决策。
4.4信息报告
4.4.1信息报告的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事故发生地区(镇)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立即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报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按规定向上级环保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4.2信息报告的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取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及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3信息通报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4.5先期处置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应急指挥部进入全面应急工作状态,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处理、应急监测、应急监察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的开展,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织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应急组到达现场附近后,应根据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个人防护,进入现场实施应急。要尽快查清污染事件种类、性质、污染物数量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等第一手资料,经综合情况后及时向指挥部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经批准后迅速根据任务分工,按照应急与处置程序和规范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和数据报指挥部。
4.6应急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事件发生初期,环保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订监测方案,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环保部门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组织专家综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4.7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各种谣言引发社会不稳。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信息。
4.8安全防护
4.8.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事发地区(镇)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4.8.2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和环境事件特点等,告知群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群众疏散、转移方式,指定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群众安全疏散、转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9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无继发可能。(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按照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国家环保部的规定实施。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省政府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应急终止的程序:(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经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2)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3)应急结束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后期处置
5.1调查与评估
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5.2善后处理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5.3恢复重建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4保险
市人民政府应重视保险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应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和其他险种。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保险业务。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市环境监测、环境监察部门等为全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队伍保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的业务培训。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监察部门应急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应急车辆、现场监测人员防护设备、调查取证和应急通信设备等。
6.2 经费保障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经费,由市环保部门根据环境应急演练、应急预警、应急事件所需经费,向市政府申请,市财政应将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家、省、市、市《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市发改委牵头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建立健全全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储备、调拨和应急配送系统,确保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等的应急供应。
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能力,做好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6.5其他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交警等部门认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交通运输保障。应急交通运输保障的相关责任单位要全力以赴,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器材和人员等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市卫计委牵头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要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优势,积极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救治、防疫等医疗卫生保障。
市公安局牵头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治安保障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及设备的安全防护,及时疏散受灾群众,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及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7 监督管理
7.1预案宣传培训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定期开展环境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同时有针对性的开展环境应急人员培训活动,提高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应急水平。
7.2预案演练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召集组织有关成员部门和单位,一年至少开展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实用性,提高环境应急人员的实战能力。
7.3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随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7.4责任与奖惩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照法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各类具体应急预案的制定
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存在环境风险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及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类别,制定具体的单位、部门应急预案。
8 附则
8.1名词术语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根据事件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件、大气污染事件、噪声与振动危害事件、固体废弃物污染事件、农药与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放射性污染事件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件等。因污染事件性质复杂,突发性强,变化较快,影响范围广,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已经成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
8.3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宣布应急结束的格式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50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海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结构
2.1 日常工作机构
2.2 成员单位职责
2.3 现场工作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2.4 专家组的组成和职责
2.5 地方政府应急机构及职责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
3.3 预警预防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措施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的条件
5.2 应急终止的程序
5.3 后期处理
5.3.1 善后处置
5.3.2 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通讯与信息保障
6.3 技术装备保障
6.4 人力资源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教育与培训
7.3 应急能力评价
8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供水安全,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突发事件危机,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海门市行政区域内因环境污染威胁或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1.4 事件分级
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海门市实际情况,将海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分为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Ⅱ级)、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Ⅲ级)和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Ⅳ级)三级。
(1)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Ⅱ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海门城区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2)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Ⅲ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沿海水域较大面积污染,或乡(镇)水源地取水中断或者供水中断的事件;
(3)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Ⅳ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行政村、自然村、企业自备水厂等集中供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者供水中断的事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将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供水安全。
(2)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事件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积极做好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结构
市政府成立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协调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公安局、监察委、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卫计委、环保局、安监局、气象局、地方海事处,市消防大队等。发生重大、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市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工作。
2.1 日常工作机构
市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
(1)执行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建立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水源地周边水文、水质、气象等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科学的处理建议。
(4)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市政府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
(6)指导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级各有关部门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7)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8)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2.2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当出现重特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组织协调企业的限水、停水。负责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集中式饮用水源案件进行侦破,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当地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市监察委: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调查工作;负责调查处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市财政局: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所需市级经费以及市级工作机构日常运行经费保障。
市住建局: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负责组织启动供水应急预案,通过采取各项应急处理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城镇饮用水安全。
市交通局:负责除国家交通运输部直接管理以外的本市其他通航水域、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无主沉船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进行船舶监管、调度和必要的交通管制。
市水利局: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依法发布水文预报,保障饮用水源地的水量供给;负责应急调度水利工程改善水源地水质;指导启用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参与相关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等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进行出厂水、末梢水水质卫生监测;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提供涉及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防治等相关信息。
市环保局: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的监控,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实施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做好水质的应急监测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市安监局:加强对全市各类工商贸企业,重点是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会同所在乡镇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实现限水、停水期间的安全生产;组织、参与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情况监测,分析气象条件对饮用水源地水质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气象条件预警。
地方海事处:负责市管理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管理,调查处理管辖水域内造成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船舶污染事故。
市消防大队:负责防火灭火,参与抢险救援,在灭火过程中防治有害物质泄漏污染水体和大气。
市自来水公司:负责调度和保障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制定水体污染后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人民饮用水的安全。
2.3 现场工作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及工作需要,设立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饮水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处置组和应急宣传组。
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和市气象局等部门联合组成。负责对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其中市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市水利局负责调水通道、饮用水源地的水量、水质和流向情况的监测,市住建局负责取水口进出水水质监测,市卫计委负责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质和末梢水水质监测,市气象局负责气象要素的监测。
应急处置组:由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市消防大队等部门联合组成。其中市水利局负责调度水利工程调水引流、引清释污等措施,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的排查,市消防大队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市住建局会同水利局启用应急和备用水源地,改善饮用水源地水体水质,市卫计委负责应急供水水质监测,对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进行防治。
饮水保障组:由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应急期间通过采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保证出厂水质达标,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必要时采取停水措施,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净水供应。
应急保障组: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组成。市发改委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物质保障,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调拨事件应急体系运行经费,市交通局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
善后处置组:由属地政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修复、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
应急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做好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等相关单位协助,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为了便于各个工作组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应该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明确1名联络员。
2.4 专家组的组成和职责
设立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根据需要聘请市内知名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危机的应急处置专家、各专项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
(1)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提出中长期规划建议。
(2)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意见和建议。
(3)为重大、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提出救灾方案、处置办法。
(4)向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
(5)对危机解决后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5 地方政府应急机构及职责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处置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地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在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
(1)市有关部门和各区镇,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集中式饮用水源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2)监测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监测规范与标准方法、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定与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加强环保、水利、住建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外和取水口安装的水质在线监测仪器要实行联网,实现水质数据实时共享;进一步提高水质监测自动化水平,增强水质污染变化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实时监测部分水质指标,重点加强对原水的监测,并根据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率;发现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不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
3.2 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分级与事件分级相一致共三级,分别用橙色(Ⅰ级,重大)、黄色(Ⅱ级,较大)、蓝色(Ⅲ级,一般)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Ⅰ级预警由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确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发布。Ⅱ级预警由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发布。Ⅲ级预警由事发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确认,报请市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警预防措施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预警预防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组织对饮用水源的加密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的影响。
(4)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5)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根据事件情况迅速落实备用水源及自来水应急处理措施。
(7)调集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8)消防部门在灭火过程中要做好消防废水的收集、围堵等工作,避免造成因消防废水引发的饮用水突发事件。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同时应向宣传部门通报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一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信息报告内容应涵盖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初步判断事件原因。
(2)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受影响的范围,有无伤亡,事件发展趋势。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4.2 响应措施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等级,坚持分类、分级响应原则,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在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针对事件类型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
(1)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力度,发挥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作用,根据需要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频次,及时掌握事件产生的原因、危及的范围、影响的程度和发展趋势,为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采用调水引流、设置围堰等措施,改善受污水域的水质。
(3)启动供水应急预案,通过切换水源、自来水应急处理等措施,保证出厂水水质达标,必要时采取停水措施,组织提供纯净水、矿泉水等其他可饮用水。
(4)进一步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从严从重处理违法行为。
(5)在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启用战略备用水源,使用地下水应急供水等措施保证饮用水安全。
(6)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因饮用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置。
(7)实施停水措施的同时,由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适应形式向相关区域的工业企业提前发出通知,避免因突然停水增加工业企业的潜在风险。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的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作出应急处置报告,报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本次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本次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5.2 应急终止的程序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依次报请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接到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必要时,由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
(4)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5.3 后期处理
5.3.1 善后处置
(1)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重大、较大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重大、较大事件总结报告上报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抄送市有关部门。
(2)应急过程评价。由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根据实践经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4)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3.2 保险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会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日常运行以及生态修复的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2 通讯与信息保障
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6.3 技术装备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
6.4 人力资源保障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形成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监测、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一年至少组织一次《海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或推演,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教育与培训
通过授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习等学习、培训,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内容主要为有关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国家和市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预警和应急处置程序及其运行;预警及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预警和应急处置报告的编制和上报程序等。
7.3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
8 责任与奖惩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照法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51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
海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预案体系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指挥中心
2.2 市重污染天气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2.3 市重污染天气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2.4 镇(区)政府(管委会)职责
2.5 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3 预测与预警
3.1 预测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2 响应措施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5.2 善后处置
6 信息报送
6.1 信息报送要求
6.2 信息报送内容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通讯与信息保障
7.3 物资装备保障
7.4 应急科技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应急能力评估
9 责任与奖惩
10 附则
10.1 名词解释
10.2 预案管理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0.1元入场捕鱼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门市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3 预案体系
海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海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管控名单、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等。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警、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大气环境安全。
(2)区域统筹,属地为主。建立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区域污染程度,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各地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技术准备,加强预测,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之间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参与程度。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指挥中心
市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日常工作机构。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主任。
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应急办)、市监察委员会、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安监局、海门供电公司及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
指挥中心办公室下设综合组、技术组、应急组、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督查组,工作人员由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相关专家组成。
2.2 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指挥中心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相关信息的报送和发布,负责指导本市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做好新闻和舆情处置,负责与南通及周边县(市、区)的联络等工作。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向指挥中心报送有关信息,传达落实指挥中心的相关指示和要求。
综合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审核并向指挥中心报送有关信息,传达落实指挥中心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完成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组负责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与分析研判工作。根据空气质量监测点的监测数据,结合全市气象信息,预测未来24-48小时空气质量,编制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建议;组织专家配合宣传组解读预警信息。
应急组负责通知并组织各地、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按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并汇总、整理现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指挥中心办公室。经指挥中心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后向省环保厅应急中心等有关单位报送应急响应情况。
宣传组负责通过海门环保网、手机短信平台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跟踪报道。
专家咨询组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指导。
督查组负责对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报指挥中心办公室。
2.3 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职能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宣传报道工作,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市政府办(市应急办)
指导市级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预案的修编工作;做好重污染天气信息的扎口上报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预案演练。
(3)市监察委员会
对重污染天气防控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4)市环保局
负责指挥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负责空气质量实时监测,会同气象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工作。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做好机动车路检工作。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5)市气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负责本市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预测预报工作,与市环保局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市发改委
会同市环保局建立工业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停产工业企业名录并及时更新,落实工业企业限、停产措施。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开展能源保障工作,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
(7)市公安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烟花爆竹禁放等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负责通过电台、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期间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负责在全市范围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路检,加强老旧机动车限行管理工作。做好预警应急期间社会稳定维护工作。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8)市住建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负责落实房屋建筑、市政建设、园林绿化、房屋拆除等各类工地控尘和停工等措施。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9)市城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负责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等措施,开展道路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露天烧烤等执法检查,会同公安部门对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进行检查。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0)市交通运输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配合落实交通工程工地控尘和停工等措施以及内河港口、码头、交通工程物料堆放和装卸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必要时实施分时段免费公交。会同安监、公安部门做好危化品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1)市国土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负责配合区镇政府(管委会)落实政府储备土地控尘和停工等措施。配合住建部门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地块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检查。
(12)市教育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负责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停止体育课、户外运动和必要的停课等相关健康防护措施。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负责制定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做好群众减少户外健身活动的宣传。
(13)市卫计委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预警发布时负责按方案组织实施。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及时统计报告因重污染天气引发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相关疾病诊疗情况。与市环保、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
(14)市农机局
负责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监督检查。
(15)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
(16)市安监局
会同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危化品企业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防范工作。负责重污染企业暂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17)海门供电公司
负责配合市发改委等部门协调本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级调停工作计划。配合市发改委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
2.4 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职责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定期更新应急管控名单,并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管控名单。开展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工作,在本地区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预警级别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应急响应工作。收到县(市)级以上预警信息时,应按照预警信息的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2.5 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企事业单位职责。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自觉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重点大气排放源的企业,应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发改等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应按当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媒体职责。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服务单位、电信运营企业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义务。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3 预测与预警
3.1 预测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组织开展海门市域内未来24-48小时重污染天气预测工作。市环保、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建立联动会商研判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第一手信息。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区域范围进行预警响应分级,将市级预警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Ⅲ、Ⅱ、Ⅰ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Ⅳ级):经预测,未来24小时城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0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Ⅲ级):经预测,未来24小时城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00以上,或者未来48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0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Ⅱ级):经预测,未来24小时城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00以上,或者未来48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00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Ⅰ级):经预测,未来24小时城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50以上,或者未来48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00以上。
3.2.2 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1)预警信息制作与签发
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预测预报情况,制作形成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地区、应急响应措施等内容。
预警信息签发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蓝色预警、黄色预警信息由指挥中心办公室报请总指挥同意后,由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签发;橙色预警信息由指挥中心办公室报请总指挥签发;红色预警信息由指挥中心办公室报请总指挥同意,由市长签发。
(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签发后,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发送至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并同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对于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也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市政府办(市应急办)备案,并在3小时内报告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3)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保持滚动播报;根据实时监测结果及污染趋势,结合专家咨询组会商结论,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重污染天气加重时,及时发布高级别预警,低级别预警自动解除;当重污染天气好转时,由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级别。
3.2.3 预警程序
(1)市环保局密切监测空气质量情况,经预测达到某级别预警条件,形成环境空气质量专报和预警建议,经技术组组长同意后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
(2)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召集综合组、技术组、应急组、宣传组成员研究确定是否具备启动《海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条件。如达到启动条件立即报告指挥中心领导,同时由综合组拟定预警信息。
(3)经指挥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召开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分级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部署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
(4)宣传组通过网站、手机短信平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对外发布预警信息,联系新闻媒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工作。
(5)技术组持续研判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及时提出预警调整或解除的建议,指挥中心办公室按照本预案要求调整相应的预警级别。预警调整后,原级别预警自动解除。
(6)达到预警解除条件时,指挥中心办公室报请指挥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宣传组通过网站、手机短信平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发布解除预警信息。应急组通知各地、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终止应急处置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工作组和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中心指令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并实施相应应急措施。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各地、各部门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效果及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等进行督查会商工作。
(1)应急组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每天下午17:00前汇总、整理各部门和单位现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指挥中心办公室。同时经指挥部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后向南通环保局环境应急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2)技术组继续研判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形成分析报告,按照预案不同级别要求按时报指挥中心办公室。
(3)综合组负责收集各组工作动态,对各部门和单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有关情况报指挥中心办公室。
(4)各部门和单位按照预案和会议要求落实各项预警和应急处置措施,每天16: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应急组。
4.2 响应措施
4.2.1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中心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工作,并加强与气象部门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4.2.1.1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责任部门:市卫计委)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4.2.1.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倡导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和天然气电厂优先发电;(责任部门:市发改委、海门供电公司)
根据气象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大气重污染状况。(责任部门:市气象局)
4.2.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洒水降尘每日上午、下午各不少于1次;加大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力度;停止土石方开挖作业;(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气温在摄氏4度以上,主次干道每日不少于1次机扫、1次洒水;(责任部门:市城管局)
散货物料码头应对易扬散的煤、焦、渣等堆场采取喷淋覆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正常运行,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道路每日不少于1次冲洗;(责任部门:市交通局)
禁止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市城管局)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责任部门:市农办、城管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4.2.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中心办公室督促相关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调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4.2.2.1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责任部门:市卫计委)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及户外活动;(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提醒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4.2.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倡导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和天然气电厂优先发电;(责任部门:市发改委、海门供电公司)
根据气象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大气重污染状况。(责任部门:市气象局)
4.2.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各地根据Ⅲ级应急管控名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冶金、化工、水泥、石化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公安、环保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重点查处道路冒黑烟、蓝烟等异常工况车辆。(责任部门:市公安局、环保局)
严格控制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责任部门:市城管局)
(3)扬尘管控措施。
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洒水降尘每日上午、下午各不少于2次;加大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力度;(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气温在摄氏4度以上,主次干道每日不少于1次机扫(冲洗)、2次洒水;(责任部门:市城管局)
产生扬尘、粉尘、散货物料码头应对易扬散的煤、焦、渣等堆场采取喷淋覆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正常运行,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道路每日不少于2次冲洗;(责任部门:市交通局)
处于建筑物拆除、基础开挖、土方作业、园林绿化阶段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停止施工(应急抢险及其它必须实施的重大工程工地除外,但应做好防尘措施);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散货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部门:市住建局、交通局)
(4)其他措施
禁止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市城管局)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责任部门:市农办、城管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4.2.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中心办公室应迅速组织专家研判和分析气象条件、实时大气污染物数值、重要污染源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及各重污染地区的预警响应措施执行情况,组织督查组对重污染天气地区进行督查。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4.2.3.1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责任部门:市卫计委)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提醒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4.2.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少用公务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倡导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责任部门:市交通局)
根据气象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大气重污染状况。(责任部门:市气象局)
4.2.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对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各地根据Ⅱ级应急管控名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冶金、化工、水泥、电力、石化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和天然气电厂优先发电;(责任部门:市发改委、海门供电公司)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2)机动车减排措施。
黄标车禁止上路行驶。公安、环保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重点查处道路冒黑烟、蓝烟等异常工况车辆及黄标车;(责任部门:市公安局、环保局)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禁止外地过境中、重型车辆在市区内行驶。(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城管局)
(3)扬尘管控措施。
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洒水降尘每日上午、下午各不少于3次;加大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力度;(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气温在摄氏4度以上,主次干道每日不少于1次机扫(冲洗)、2次洒水;(责任部门:市城管局)
产生扬尘、粉尘、散货物料码头应对易扬散的煤、焦、渣等堆场采取喷淋覆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正常运行,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道路每日不少于3次冲洗;(责任部门:市交通局)
除应急抢险工程外,桩基、土石方、拆除、园林绿化、道路开挖、路面整修、外立面涂料涂装等作业全部停止施工;散货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部门:市住建局、交通局)
(4)其他措施
禁止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市城管局)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责任部门:市农办、城管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4.2.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中心主要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合署办公,加大会商和研讨频次;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地区应急响应措施的督导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地区和单位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和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4.2.4.1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责任部门:市卫计委)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4.2.4.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倡导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责任部门:市交通局)
根据气象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大气重污染状况。(责任部门:市气象局)
4.2.4.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对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化工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各地根据Ⅰ级应急管控名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冶金、化工、水泥、电力、石化、钢铁、玻璃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和天然气电厂优先发电;(责任部门:市发改委、海门供电公司)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2)机动车减排措施。
黄标车禁止上路行驶;市级公安、环保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重点查处道路冒黑烟、蓝烟等异常工况车辆及黄标车;(责任部门:市公安局、环保局)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禁止外地过境车、重型车辆在市区货车禁行区域内行驶;(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城管局)
除与应急相关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其他公私车辆实行单双号限行。(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3)扬尘管控措施。
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洒水降尘每日上午、下午各不少于4次;加大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力度;(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气温在摄氏4度以上,主次干道每日不少于1次机扫(冲洗)、3次洒水;(责任部门:市城管局)
产生扬尘、粉尘、散货物料码头应对易扬散的煤、焦、渣等堆场采取喷淋覆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正常运行,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道路每日不少于4次冲洗;(责任部门:市交通局)
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一切产生扬尘的露天施工作业,各施工单位用不再产生二次扬尘的方法(洒水、覆盖、湿法清扫、吸尘等)对施工现场进行降尘;散货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部门:市住建局、交通局)
(4)其他措施
禁止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市城管局)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责任部门:市农办、城管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当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
5.2 善后处置
达到Ⅱ级及以上预警级别的,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6 信息报送
6.1 信息报送要求
海门监测站应在本辖区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指挥中心办公室,指挥中心办公室同时报告市政府办(市应急办)。
市级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政府办(市应急办)、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向南通市应急办、南通市环保局报告。
6.2 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落实情况等。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应安排必须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气象观测系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重污染天气指挥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用于环境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7.2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
7.3 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7.4 应急科技保障
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加强监测、气象及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并充分利用无线和卫星通信系统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7.5 人力资源保障
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指挥中心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8.2 应急能力评估
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各地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监测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9 责任与奖惩
环保部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监督监察,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地区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地区和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移送价差委员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10 附 则
10.1 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是指在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大面积秸秆焚烧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
10.2 预案管理
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制定、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0.1元入场捕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备案。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本地区重点大气污染源名单,发改委制定本市重点燃煤企业名单。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52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
海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以下简称挂钩指标)有偿使用制度,健全和完善全市挂钩指标交易体系,规范挂钩指标交易管理,调动各地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积极性,有效保障挂钩指标不足地区项目建设用地需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交易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是指各区镇通过申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经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
第三条 市国土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挂钩指标的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局根据各区镇挂钩指标产生及使用情况统一建立挂钩指标储备库,挂钩指标储备库面积按照各区镇指标验收确认情况、本年度指标使用情况、指标调剂情况及时予以更新调整。
第五条 挂钩指标储备库数量将作为今后各区镇挂钩指标交易的重要平台。
第六条区镇需在每年2月底前对本地当年度挂钩指标计划供需情况进行预申报,市国土局按照预申报情况拟定全市挂钩指标交易计划,同时根据全市用地报批情况适时开展挂钩指标交易工作。
第七条 各区镇应根据本地挂钩指标储备情况,在充分考虑保障自身发展需要后,挂钩指标确有节余的,可申请组织指标交易。
第八条 挂钩指标交易程序
1.交易申请
有挂钩指标供应或需求的区镇提出挂钩指标交易意向申请,填报《海门市挂钩指标交易申请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市国土局。
2.交易审查
市国土局在收到相关区镇指标供需交易申请后,组织对相关申请区镇挂钩指标储备情况、上年度挂钩任务完成情况、挂钩指标需求情况等进行审查。
3.交易方式
指标供出。根据区镇申报的挂钩指标供应申请,市国土局对指标供出数量进行核实确认后统一纳入市级挂钩指标交易备选库。
指标调入。根据区镇申报的挂钩指标需求申请,市国土局从市级挂钩指标交易备选库内确定指标供出区镇、数量,并组织签订三方交易合同(指标供出方、调入方、国土局),调入挂钩指标。
第九条 挂钩指标交易价款标准
对区镇将节余挂钩指标调出由市统筹交易的,交易指标按30万元/亩进行补助(含启动资金);对区镇完成的挂钩指标留作本地自用的,市财政补助8万元/亩的项目启动资金;对所有通过验收确认的挂钩指标,市财政按5万元/亩补助给村级组织。
对区镇已完成市下达的上年度挂钩任务,但本地自用不够需申请交易指标的,需按40万元/亩标准向市财政交纳交易指标使用费;对区镇未完成市下达的上年度挂钩任务,但需申请交易指标的,需按50万元/亩标准向市财政交纳交易指标使用费。
第十条 挂钩指标交易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扎口管理,统一收缴,统一支付。
第十一条指标调入区镇须在10日内按标准向市财政局交纳交易指标使用费,市财政局在收到相关区镇交易指标使用费后10日内按标准将指标补助款拨付给供出指标区镇。
第十二条 挂钩指标交易完成后,市国土局要根据确认的交易数量对应增加或核减相关区镇挂钩指标储备库面积。
第十三条 挂钩交易指标使用按照项目用地指标管理要求,由区镇填报《项目计划用地申请表》,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局负责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本交易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市2018年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53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2018年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
海门市2018年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南通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会议精神,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切实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关切的突出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按照南通市委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开展2018年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通知》(通办发〔2018〕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市政府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做到职责分工明确,部门整体联动顺畅。另设督查小组,负责督查推进工作。
1.领导小组:
组 长:郭晓敏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杨万平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胡文瑞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江永军 市政府副市长(负责日常工作)
陈 敢 市政府副市长
周国强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农办、法制办、市“263”办、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城管局、安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海门高新区、海门工业园区、海门港新区、临江新区、三厂工业园区、四甲镇、正余镇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263”办)。
2.督查小组:
组 长:吴 辉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副组长:邹 宇 市纪委常委
成 员:市委大督查办、市“263”办、市环保局负责督查推进工作。
二、工作内容
1.海门市环宇化工厂环境整治。该企业位于海门市临江新区刘洪村36组,主要生产项目为染料、颜料及中间体。该企业部分产品无环保审批、验收手续,厂区紧邻居民区,废气扰民,环境隐患大,群众反响强烈。2017年群众投诉21次。依法关闭,消除环境隐患。
2.正余到包场段配套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工程。该管网为海门市黄海水务有限公司配套工程,全长约9千米沿线生活污水未纳管,污水处理厂进水量小,运行不正常,不能稳定达标排放。2017年群众投诉9次。完成配套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提高运行负荷,加强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3.海门市国强砖瓦厂污泥填埋点环境整治。该单位位于海门市四甲镇,填埋废水处理污泥,面积约15*15平方米。填埋污泥,存在较大的环境隐患。2017年群众投诉5次。开展污泥危险特性鉴别及环境风险评估工作,规范处置填埋的污泥;开展土壤修复,消除环境隐患。
4.餐饮集中区域污水管网改造工程。该市长江路西侧(德鑫园地段)、黄海路、海南小学北侧(日新路至张謇大道)沿线集中分布餐饮单位。因污水管道标高低于总管,污水经常漫溢,影响周围居民日常生活,群众反映强烈。2017年群众投诉322次。开展餐饮行业污水管网改造,改善群众生活环境。
5.海门高新区德胜工业园区管网建设工程。该园区共有工业企业20余家,主要为螺丝及螺丝配套的线材酸洗发黑行业。该园区未配套建设污水管网,未实施雨污分流,雨污合流外排,影响周边河道水质。2017年群众投诉18次。园区内企业开展污染集中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园区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配套建设污水管网,企业污水收集后集中处理。
6.南通恒秀铝热传输材料有限公司环境整治。该公司位于海门高新区,生产项目为复合铝材项目,有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在生产过程中产生轧制油雾和噪声。厂区邻近万和家园,废气、噪声污染防治不到位,扰民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2017年群众投诉64次。实施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减轻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7.海门市东洲水处理有限公司环境整治。该公司为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12万吨/日。该公司建成投运至今,未按环评审批要求落实卫生防护距离(200米)范围内居民150户拆迁工作,群众反响强烈。按照环评审批要求,对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住宅实施搬迁。
8.叠石桥家纺市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该市场区域现有商户1万多家,常住人口10万人。市场内生活污水未纳管,直接排入新江海河,河道水质恶化,群众反响强烈。2017年群众投诉10次。建设配套的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生活污水收集后集中处理;开展河道综合整治。
三、责任分工及时间安排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工作要求,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地方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确保各项整治落实到位。
1.海门市环宇化工厂环境整治。2018年4月30日前成立工作组,负责协调解决环宇化工搬迁关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进度等工作;6月30日前完成关闭协议书签订工作;11月15日前,责令企业配套使用完所有化学原料,并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原料进行全面清理;11月30日前,责令企业实行全面不可逆停产;12月31日前,责令企业对设备进行清洗、拆除,对企业实施依法关停。
责任单位:临江新区
配合单位: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
2.正余到包场段配套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工程。2018年6月底前住建局负责完成工程招标;年底前完成工程量15%以上;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工程。属地政府负责做好工程沿线的房屋拆迁、管线迁移及群众矛盾的协调工作,并负责做好“十个必接”的收集支管建设和截污纳管工作。
责任单位:住建局
配合单位:海门港新区、正余镇
完成时限:2019年6月30日
3.海门市国强砖瓦厂污泥填埋点环境整治。对国强砖瓦厂违规填埋的污泥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泥进行规范化处理;对污泥填埋点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开展环境治理,消除环境隐患。
责任单位:四甲镇
配合单位:环保局、公安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
4.餐饮集中区域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对该区域污水管网实施改造,实行小区生活污水与门面餐饮废水分开排放,确保餐饮污水接入污水管网。
责任单位:住建局
配合单位:海门高新区、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
5.海门高新区德胜工业园区管网建设工程。2018年6月30前完成园区内企业污染集中治理,确保达标排放;12月31日前园区完成雨污分流改造,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实现企业污水收集后集中处理。
(1)区内企业开展污染集中治理
责任单位:海门高新区、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8年6月30日
(2)园区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配套建设污水管网
责任单位:住建局,海门高新区
配合单位: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
6.南通恒秀铝热传输材料有限公司环境整治。督促和指导企业制订方案对废气和噪声实施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海门高新区
配合单位: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
7.海门市东洲水处理有限公司环境整治。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居民搬迁协议签订工作;12月31日前对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住宅实施搬迁。
责任单位:三厂工业园区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
8.叠石桥家纺市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2018年6月底前完成违章建筑和垃圾整治;9月底前完成道路交通整治;10月底前完成截污纳管工作;12月15日前完成河道疏浚工作。
责任单位:海门工业园区
配合单位:水利局、住建局、环保局、城管局、农办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细化整治目标。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对交办的突出环境问题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推进实施计划,倒排时间节点,细化工作任务,要明确每个阶段和每项工作任务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项目推进计划要细化到月度。
(二)建立调度机制。建立“半月调度、月督查、季通报点评”制度,相关责任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系人,每月25日前报送进展情况至市“263”办公室,市“263”办公室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送整治专报。建立协调机制,推进整治工作。
(三)全面落实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依法监督、严格考核、责任追究”的原则,对交办事项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推进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视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0.1元入场捕鱼贯彻落实南通市“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54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0.1元入场捕鱼贯彻落实南通市“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0.1元入场捕鱼贯彻落实南通市“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南通市组织开展县(市)区“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评价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现就强化组织、明确责任,全力做好0.1元入场捕鱼相关推进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评价内容
(一)基本内容
“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的评价通报工作主要由11项工作组成,具体如下:
(1)加快开办企业审批速度,实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内完成”常态化。
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办)、市编办(审改办)
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海门市支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南京银行、农商银行、江苏银行、农业银行
(2)加快不动产交易登记审批速度,实现“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完成”常态化。
牵头部门:市国土局、市编办(审改办)
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海门市支行、开展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3)加快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速度,实现“一般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50个工作日内办结”常态化。
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办)、市编办(审改办)
责任部门:市国土局、市住建局、消防大队、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4)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加强各项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牵头部门:市编办(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部门:市级机关各有关部门
(5)深化政务服务网建设,打造全省领先的网络平台,推动政务服务网向基层延伸,逐步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全覆盖。
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办)
责任部门:市级机关各有关部门、各区镇
(6)建立全市12345在线平台统一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运行保障机制,提升省市县三级联动服务效能及大数据应用水平。
牵头部门:市编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办)、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中心、市信息中心
(7)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清单,全面落实降费减负政策。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物价局)
(8)加快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加强政务数据共享应用。
牵头部门:市信息中心
(9)延伸拓展数字化审图系统,建立“不见面审图”模式。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局、人防办、消防大队、气象局
(10)加强“双随机”抽查系统应用,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水平。
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市级机关各有关部门
(11)实施信用监管,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责任部门:市级机关各有关部门
(二)加分项目
(1)开展“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改革试点工作。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责任部门: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
(2)其他加分项目。
①评价指标相关工作获省通报表扬的;
②评价指标在全省同层级的评比排名中,列入前10位的。
同一项工作,获得多次通报表扬的,加分仅计算1次。
(三)减分项目
(1)评价指标相关工作被省通报批评的;
(2)评价指标在全省同层级的评比排名中,列入后20位的。
二、计分规则
改革评价工作实行双月考核,由南通市各评价牵头部门分别在4月、6月、8月、10月、12月底对本月及上月的工作指标进行评价打分,南通市审改办对评价得分进行汇总,按照各项评价内容分值权重和各地参与评估项目的总分进行折算,即:各地最终得分=(各地累加得分/参加考评项目的总分值)*100+加分分值–减分分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牵头部门、责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逐项抓好改革任务的分解落实,逐月做好重点工作的组织推进。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本方案要求,及时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并明确时间节点,将任务逐项分解到位、落实到人。对于因工作不到位而在南通考核中造成失分的部门,将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牵头部门、责任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密切协作、协调联动,勇于探索创新,勇于率先突破。部门之间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和支持保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主动加强与上级考核部门的联系,吃透考评精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对2017年度秸秆禁烧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奖励的决定
海政办发〔2018〕56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2017年度秸秆禁烧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落实责任,全力以赴,强化措施,有序推进,未发生因秸秆焚烧或抛河导致的严重环境污染事件。据南通市秸秆工作专报通报,环保部、省环保厅卫星遥感、省秸秆禁烧督查组未有海门市火点情况通报,禁烧工作卓有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0.1元入场捕鱼秸秆禁烧工作,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根据《海门市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办法》,对秸秆禁烧工作成绩突出的区、镇、场及行政村和市级巡查组给予通报表彰,对秸秆禁烧先进单位奖励如下:
一、对5个单位给予表彰:江心沙农场、海永镇、海门高新区、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市环保局秸秆禁烧督查组。
二、对15个秸秆禁烧先进村各奖励1万元:海门高新区双桥村、沙东村;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店村;海门工业园区平山村;三厂工业园区孝汉村、中兴村;常乐镇其北村;悦来镇信民村;临江新区丁陆村;正余镇昌盛村;四甲镇四甲村;余东镇土地堂村;海门港新区天西村;海永镇沙南村;江心沙农场西沙居委会。
希望以上受到表彰奖励的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今年的全市秸秆禁烧工作实现零火点作出应有贡献。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市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57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门市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海门市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行动计划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贯彻落实省、南通市0.1元入场捕鱼特色田园乡村建设的决策部署,扎实有效推进0.1元入场捕鱼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江苏省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行动计划》(苏发〔2017〕13号)、《南通市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017〕186号)和《海门市乡村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特制订如下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中央、省0.1元入场捕鱼城乡建设和“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准确理解和把握省委、省政府0.1元入场捕鱼特色田园乡村建设的目标内涵,结合0.1元入场捕鱼乡村实际,对现有农村建设发展项目进行整合升级,并与省、市实施的有关重点工作相衔接,采取上下结合、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主体积极性高、工作基础好、规划有亮点、方案切实可行的村庄,开展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试点,打造特色产业、特色生态、特色文化,塑造田园风光、田园建筑、田园生活,建设美丽乡村、宜居乡村、活力乡村,展现“生态优、村庄美、产业特、百姓富、班子强、民风好”的海门特色田园乡村现实模样。通过建设试点,形成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多样化的成果,造就一批高水平、专业化工作队伍,为全市面上推进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协调联动。坚持“多规合一”,高起点做好空间、生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特色产业规划,严格规划管控,分期分批推进,实现生产、生活、生态同步改善。市相关部门要认真参与工作方案和规划设计方案的制定工作,部门合力推进,统筹涉农政策、项目和资金,协同各方力量,重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形成工作合力和内生动力。
(二)把准方向,科学推进。注重文化的挖掘和传承、传统肌理的尊重和保护,避免全新重建、大拆大建。要以保护耕地为前提,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突出农业特色,发展现代农业,促进产业融合,提升农业综合效益和现代化水平。注重保持农村田园风光,留住乡愁,实现可持续发展。注重集聚现有资源要素,挖掘乡村和村民潜力,同时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避免简单地成为商业开发项目。
(三)改革创新,整合聚焦。不同于以往的乡村建设,特色田园乡村建设更加注重对乡村建设、改革发展等方面的联动思考和总体谋划,建设注重村庄与周边环境的依存关系,更加注重村民的参与性,更加注重服务村民,增强村民的获得感。整合各类涉农资金,聚焦特色田园乡村聚合使用。适用农村改革发展的试验项目和能够推广的试验成果,特色田园乡村先行先试。培育发展特色产业,聚焦特色田园乡村示范引领。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聚焦特色田园乡村先行一步。
(四)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采取上下结合、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主体积极性高、工作基础好,规划有亮点、方案切实可行的村庄,开展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试点,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多样化的成果及经验。通过试点工作的不断摸索和总结,进一步完善工作思路和方案,以点带面、串点组团、连线成片,扎实工作、有序推进。
三、目标步骤
(一)总体目标
“十三五”期间,计划建设、培育2个省级特色田园乡村试点(示范)、4个市级特色田园乡村试点(示范)、6个海门市级特色田园乡村试点(详见附件2),确保每个区镇(除海门高新区外)至少有一个试点,并以此带动全市面上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具体目标是:
1.生态优。乡村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修复和改善,田园景观得到有效挖掘和充分彰显,形成自我循环的乡村自然生态系统,拥有天蓝、地绿、水净的自然环境。
2.村庄美。村落与环境有机相融,保持传统肌理和格局,村庄尺度适宜,建筑风貌协调,地域特色鲜明,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3.产业特。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推进,农业结构得到优化调整,经营体系不断健全,生产水平和综合效益大幅提高。打造“一村一业”“一村一品”升级版,形成特色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
4.百姓富。产业富民、创业富民效应进一步凸显,百姓收入显著提高,职业农民队伍不断壮大,百姓在挖掘传承传统技艺的同时实现增收。
5.班子强。重点改革深入推进,村集体经济活力充分激发,收入来源持续稳定,乡村治理能力得到提升,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明显增强。
6.民风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家庭和睦、邻里和谐,村民自治、干群融洽,传统文化得到继承和发扬,形成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新乡贤文化。
(二)实施步骤
1.试点示范阶段(2018年)。组织各区镇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特色田园乡村建设的目标内涵,广泛动员、提前谋划、好中选优,推荐出具有竞争优势的村庄,积极参与后续省、南通市级试点的创建申报,力争2018年有1个村庄入选省级试点、2个村庄入选南通市级试点。通过田园、产业、文化、环境等的联动塑造,培育为省级、南通市级特色田园乡村试点,形成梯度发展、全面推进的格局。
2.试点深化和面上推进阶段(2019年)。在省级、南通市级试点示范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同时,组织各区镇按照标准指引、有序引导、政策聚焦、循序渐进的要求,深入推进试点,开展面上创建。2019年再选择1个村庄打造省级试点、2个村庄打造南通市级特色田园乡村创建示范村,引领和推动面上工作开展,选择6个村建设海门市级特色田园乡村,着力形成一批体现江海特色、代表0.1元入场捕鱼水平的特色田园乡村。
四、重点任务
(一)科学规划设计。坚持“多规合一”,高水平编制村庄规划,实现空间、生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产业规划有机融合。做好重要节点空间、公共空间、建筑和景观的详细设计,发挥乡村建设技能型人才作用,用好乡土建设材料,彰显田园乡村特色风貌。梳理提炼传统民居元素,借鉴传统乡村营建智慧,确保新建农房和建筑与村庄环境相适应,体现地域特色和时代特征。
(二)培育发展产业。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优种养业结构,发展壮大有优势、有潜力、能成长的特色产业,主要围绕优质稻麦、标准园艺、特经特粮、海门山羊、现代渔业、休闲农业等主导产业,形成一批具有地域特色和品牌竞争力的农业地理标志品牌。完善涉农产业体系,利用“生态+”“互联网+”等模式开发多功能农业,构建“接二连三”的农业全产业链。培育职业农民,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区域性农业生产服务联盟,解决好“谁来种地”问题。
(三)保护生态环境。实施河道沟塘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廊道,保护、修复、提升乡村自然环境,促进“水田林人居”和谐共生。注重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农村河道疏浚、岸坡整治、水系沟通等工程向示范村倾斜。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严格管控和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快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打通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最后一里路,实施农村河道疏浚、驳岸整治,加强村庄垃圾、污水等生活污染治理,着力营造优美和谐的田园景观。
(四)彰显文化特色。保持富有传统意境的田园乡村景观格局,延续乡村和自然有机融合的空间关系,保护农业开敞空间、乡村传统肌理、空间形态和传统建筑。传承乡土文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技艺,加强农耕文化、民间技艺、乡风民俗的挖掘、保护、传承和利用,培养乡村技能人才。大力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建有乡村文化礼堂和百姓舞台,提高村民文化素质,丰富文化生活,繁荣乡村文化。
(五)改善公共服务。按照城乡一体化和均等化要求,推动义务教育、健康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在城乡之间逐步实现布局合理、质量相近、方便可达性大致相同的公共服务布局体系。坚持问题导向,加大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着力完善供电、通信、污水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适当增加旅游、休闲、停车等服务设施,同时建立科学管理、持续运营的新机制,努力满足乡村发展需要。
(六)增强乡村活力。积极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允许将财政项目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增强和壮大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真正让农民分享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改革成果。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创业载体建设,积极鼓励返乡农民工、村组干部、合作组织带头人、大学生村官等群体自主创业,吸引高校毕业生、城镇企业主、农业科技人员等各类人才下乡返乡创业。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积极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促进乡村社会全面进步。
五、激励机制
(一)政府资金引导机制。市财政每年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引导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试点。成功申报并通过省级试点验收的村庄,除省级、南通市级补助外,市财政再补助300万元;成功申报并通过南通市级试点验收的村庄,除市级补助外,市财政再补助200万元;入围海门市级特色田园乡村试点村庄,市财政补助100万元。
(二)人才培育激励机制。鼓励市农办、财政、住建、国土、农业、水利等职能部门机关科室能吃苦耐劳的工作人员,积极主动报名到特色田园乡村试点村任职。凡是相关人员在任职期间所在村的面貌得到大幅度改善,产业特色更加明显,村级集体经济得到明显壮大的,将在年终考核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优先考虑提拔使用。村支部书记在特色田园乡村试点建设中表现突出,一次性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省级、南通市级、海门市级特色田园乡村所在村支部书记一次性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经费在该村特色田园乡村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惠农政策整合机制。进一步优化整合市级财政0.1元入场捕鱼村镇建设、“三农”工作和旅游发展等方面的资金,集中用于扶持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进一步优化海门市现代农业扶助政策,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农业产业化、农业种养园区、现代农机建设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出台扶助政策,明确凡涉及到特色田园乡村建设的所有项目一律优先考虑、优先立项、优先评审。整合优化农村改厕、村级一事一议奖补、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农村公路等专项资金,切块用于扶持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进一步优化整合农村土地整理、农田水利建设和管护、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专项政策,优先用于扶持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市级招商的农业发展项目优先落户于特色田园乡村。
(四)项目用地支持机制。优先支持试点村内开展土地综合整理,整合建设用地空间,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整理出的增减挂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村域范围内统筹使用。用足用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偿、公开、透明流动。加大对试点村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调整的倾斜力度,探索建立“先用、后还、再用”的用地指标周转良性循环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试点示范和面上创建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住建局、农办、发改委(沿海办)、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利局、文广新局、商务局(旅游局)、金融办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详见附件1)。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视情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各相关部门按照“渠道不变、统一安排、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定期交流汇报情况,加强会商研究,统筹协调推进。
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具体实施主体,负责规划设计方案的制定,具体项目的推进落实,要突出村集体和村民的主体地位,积极引导村民群众参与建设,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
(二)加强用地保障。各区镇开展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要符合镇村布局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挖掘潜力用好存量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兴办符合特色田园乡村建设产业规划的企业,鼓励盘活利用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空闲农房。农村土地整治新增的增减挂钩建设用地指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依法重点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和农村三产融合产业。
(三)完善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对特色田园乡村建设的金融信贷支持进行系统化设计,优先配置信贷资源,放宽乡村建设项目准入条件,通过产业链融资、特色抵质押贷款等方式,在特色田园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小微企业发展、农业现代产业化项目等方面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依法依规利用PPP、众筹、“互联网+”、专项建设资金等新型融资模式,吸引0.1元入场捕鱼社会资本参与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开展乡村集体用房、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推动特色经营农户、农村经营主体和小微企业发展。
(四)强化技术支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牵头建立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制度,组织熟悉乡村情况的专家学者、优秀技术人员等,参与各区镇特色田园乡村规划设计和项目实施。同时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适时总结推广典型范例和经验做法。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定人定点全过程跟踪参与试点项目。
(五)营造良好氛围。积极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宣传特色田园乡村建设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重要任务,切实把市级相关部门、各区镇、社会各界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激发出来,把各方资源和力量凝聚到特色田园乡村建设中来。各相关部门、各区镇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学习研究,亲自部署推动,把握好特色田园乡村建设的内涵、方向和路径,始终保持历史的耐心、发展的定力建设特色田园乡村。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科学考核评价,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不断取得实效。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市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58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海门市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0.1元入场捕鱼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贯彻到海洋开发和海洋管理的全过程,根据《江苏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南通市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特制定整改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0.1元入场捕鱼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陆海统筹、节约利用”的原则,以抓好国家海洋督察整改为契机,全面增强依法用海意识,严格落实国家海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大力推进海洋资源环境整治修复,切实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全面提升海洋事业发展水平,加快建设海洋强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理原则。针对督察反馈意见,逐项梳理分析,科学分类推进。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对需要阶段性推进的,立即着手、限时整改,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对需要长期整改的,集中力量攻坚,持续发力推进。
(二)坚持落实责任、分工协作原则。落实区镇属地责任和主管部门责任,构建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的责任体系,做到层层有人抓,环环有人管,事事有人做。整改工作要市区镇上下联动、部门分工协作。
(三)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原则。海门港新区管委会和主管部门对海洋督察反馈的问题要举一反三,不断规范和改进海洋管理工作。用海单位要增强依法用海意识,做到依法用海、科学用海、生态用海,坚决杜绝违法用海。
三、工作目标
(一)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推进海洋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强力解决突出问题,有效规范海洋开发和管理秩序。对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具体问题,实行整改“清单制”,逐项整改销号,坚决整改到位。
(二)工作水平明显提升。强化海域使用管理,全面落实围填海管控措施,提高围填海项目开发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海洋工程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项目单位认真开展海洋环境跟踪监测和围填海项目验收监管。大力推进海洋生态环境和海岸线整治修复工作,确保2020年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6%。强化入海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逐步改善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工作力度,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用海行为。
(三)长效机制基本建立。以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意见书各项要求作为工作标尺,对督察整改中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逐步形成有利于集约利用资源和加强环境保护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共同保护、共同监管、共同受益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相关部门和海门港新区管委会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海门市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督促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海门港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班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专题部署落实。海门港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专题部署国家海洋督察整改工作,严格对照整改方案和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逐条对照,认真落实,逐项销号,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整改到位。
(三)压实工作责任。市政府将国家海洋督察问题整改列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海门港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市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整改工作的牵头责任(任务分工中的第一个单位为牵头单位),定期督促、检查推进。
附件: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涉及海门的具体问题及整改措施清单
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涉及海门的具体问题及整改措施清单
一、海岸线整治修复进展缓慢。省政府对三个沿海市的海洋功能区划批复中分别要求各市至2020年的海岸线整治修复长度合计251.3公里,与国务院批准的全省海岸线整治修复长度不少于300公里的目标相差48.7公里。(省整改任务第七项)
海岸线整治修复推进不力。截至目前,仅完成海岸线整治修复长度162.51公里,离2020年完成海岸线整治修复目标尚有较大差距。(省整改任务第八项)
责任单位:海门港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局、财政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2020年前完成省下达的海岸线整治修复任务(任务清单另行下发)。
整改措施:
(一)根据省、南通市政府明确的海岸线整治修复任务,编制和实施海岸线整治修复2018-2020年行动计划,建立整治修复项目库,并明确完成时限。
(二)统筹海域使用金返还资金、财政资金和用海项目生态补偿资金等用于海岸线整治修复。
二、自然岸线保有率接近红线。江苏省现有自然岸线保有率约28%,实现国家要求的到2020年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的目标存在压力。(省整改任务第九项)
责任单位:海门港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确保到2020年达到南通市对0.1元入场捕鱼自然岸线保有率的要求(任务清单另行下发)。
整改措施: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及相关政策,认真落实严格保护岸段、限制开发岸段、优化利用岸段管理要求。
(二)加大占用自然岸线项目用海审查力度,建立占用自然岸线“占补平衡”机制,严格控制占用自然岸线开发利用活动。
(三)建立海岸线常态化动态监视监测制度,及时掌握自然岸线变化动态。
三、围填海存在大量闲置现象。江苏省围填海项目填而不建、填而不用现象比较突出。2012年至2017年,江苏省单宗填海项目确权用海面积2328.05公顷,实际落户项目面积495.44公顷,开发利用率仅为21.28%。(省整改任务第十项)
责任单位:海门港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农业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全面提高围填海开发利用质量和效率。
整改措施:
(一)海门港新区管委会督促业主单位制定开发利用计划,加快闲置围填海项目开发利用,确保到2020年本地区围填海项目开发利用率明显提高。
(二)加大已围填海域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力度,为项目落户提前做好准备。积极组织招商引资活动,力争0.1元入场捕鱼的优质项目落户建设。
(三)对长期闲置又无力开发利用的围填海项目,探索由政府进行收储。
四、在南通市的92个填海项目中,未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的有77个,未落实海洋生态补偿的有18个。(省整改任务第十七项)
在海门市的5个填海项目中,未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的有5个,未落实海洋生态补偿的有5个。
责任单位:海门港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监督已建、在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意见提出的跟踪监测及海洋生态补偿要求,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一)加强海洋工程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海洋工程海洋环境保护监管责任、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海门港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局督促业主单位2018年6月底前制定跟踪监测计划,扎实开展海洋环境跟踪监测。
(二)严格落实海洋生态补偿制度。2018年6月底前所有经审批的在建、已建用海项目签订生态补偿协议,并组织实施。
五、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监管不力。江苏省上报的166个围填海项目中,办理填海竣工验收手续的仅有45个,占比为27.11%。(省整改任务第二十一项)
海门市5个围填海项目中,办理填海竣工验收手续的仅有2个,占比为40%。
责任单位:海门港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监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加大海洋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业主单位依法用海法律意识。
(二)加大对围填海项目跟踪监测和后评估工作。
(三)市农业局、海门港新区管委会督促业主单位依法申请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实现依申请竣工验收100%完成验收。
六、江苏省有184宗用海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情况。南通市107宗用海存在未批先填、边批边填情况。(省整改任务第二十六项)
海门市2宗用海存在未批先填、边批边填情况。
责任单位:海门港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事先预防与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
(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海洋法制宣传,提高业主单位依法用海法律意识。
(二)市农业局对2宗用海项目进行深入排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即时立案查处,已经立案的尽快调查终结。
(三)市农业局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遏制问题,把违法用海消除在萌芽状态。深入开展“海盾”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三边”工程。
(四)加强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疑点疑区排查。
七、江苏省全省查处的101宗非法围填海案件中有81宗至今未恢复海域原状,存在以罚代管现象。(省整改任务第三十三项)
海门市3宗非法围填海案件中有2宗至今未恢复海域原状,存在以罚代管现象。
责任单位:海门港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事先预防与事中事后监管,认真履行法律规定。
整改措施:
(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海洋法制宣传,提高业主单位依法用海法律意识。
(二)对非法填海案件进行梳理,区别情况,分类处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海洋功能区划、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的项目,指导业主单位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对具备条件的,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对不能取得合法用海手续又未恢复海域原状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八、海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办理张承松非法围填海案中,违规指定案件会审会主持人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省整改任务第三十八项)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杜绝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一)非法填海海域依法拆除、恢复原状。
(二)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意识和能力素质,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九、海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查处的张承松非法围填海案,当事人只缴纳少部分罚款,余款约66万一直未依法收缴到位。(省整改任务第三十九项)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杜绝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一)非法填海海域依法拆除、恢复原状。
(二)对未收缴罚款事项,追缴到位。
(三)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意识和能力素质,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十、江苏省陆源入海污染物占海洋污染物总量的85%以上。部分入海河口近岸海域海洋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江苏海门蛎蚜山国家级海洋公园水质2012年以来,均超一类海水水质,未达到海洋功能区一类水质的要求。(省整改任务第四十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海门港新区管委会、江苏海门蛎岈山国家级海洋公园管理处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到2020年海门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不低于41%。
整改措施:
(一)认真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和江苏省《“十三五”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规划》《0.1元入场捕鱼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等要求,坚持陆海统筹、源头管控、综合治理,以控制陆源污染物为重点,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确保到2020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不低于41%。
(二)结合“河长制”、黑臭水体整治和“263”专项整治,切实改善入海河流水质。
(三)认真落实《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年)》管理要求,加大江苏海门蛎蚜山国家级海洋公园海洋环境保护监管力度,禁止在海洋公园的重点保护区实施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禁止在海洋公园的预留区实施改变自然生态条件的生产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设活动。
十一、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范围内的通吕运河、通启运河等5条入海河流进行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5条入海河流均为劣V类,主要超标因子为总氮。2017年全省59条入海河流劣V类水质比例为80%,与2014年相比,通吕运河等13条入海河流水质由非劣V类变为劣V类,水质呈进一步恶化趋势。(省整改任务第四十一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利局、住建局、农业局,海门港新区管委会
整改时限:2020年底
整改目标:到2020年主要入海河流水质进一步改善,基本消除劣V类,达到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要求。
整改措施:
(一))市环保局组织主要入海河流水质监测,及时发布监测信息。
(二)市河长办督促指导落实“河长制”要求,明确各级河长工作职责,强化入海河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排洪泄洪沟渠管理,提升入海河流水质。
(三)市环保局组织海门港新区管委会、市相关部门针对劣V类入海河流,2018年6月底前编制(修订)重污染入海河流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统筹推进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治理,加快主要入海河流水质改善,到2020年基本消除劣V类。
十二、江苏省环保部门仅以审批登记的25个入海排污口作为监管对象,根据江苏沿岸实地摸底排查结果,已经发现有338个各类陆源入海污染源,包括入海直排口59个、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排放口7个、排涝泄洪口83个、入海河流61条。(省整改任务第四十二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海门港新区管委会
整改时限:2018年底
整改目标:建立入海污染源清单,2018年底前完成非法及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
整改措施:
(一)2018年6月底前,市环保局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海门港新区管委会开展入海污染源排查,对照国家环保部门确定的分类规范,建立入海污染源清单。市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水利局等部门分别加强对入海排污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排涝泄洪口、养殖排水口清理整治的监督和指导。
(二)加强对入海污染源日常管理,针对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制定、完善整改方案,确保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非法及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坚决予以关闭。
(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市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59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海门市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民族宗教领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
l.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涉及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涉及少数民族成员或信教群众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件。主要表现为:
(1)不同民族成员间因具体的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纠纷而引发的矛盾;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出现违反民族政策,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感情的内容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由于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性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宗教极端主义分子等,打着民族宗教旗号,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活动等。
(2)因不尊重宗教政策,不尊重信教公民的宗教感情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因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信教公民之间因宗教信仰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同一宗教内部因派别、利益等矛盾而引起的纠纷,甚至械斗等;因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因土地开发、城市拆迁,落实宗教房产、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宗教团体、信教公民利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因宗教问题引发的大规模聚会,特别是在敏感时期组织的非法聚会;受境外敌对势力或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宗教极端主义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信教公民参与的对抗政府的事件等。
1.4 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加强协作,资源共享的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属地管理以区镇人民政府为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与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2)信息共享、快速反应、慎重处置。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有容易激化、容易沉淀等特殊性,在处置过程中,要坚持“两个维护”和“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堵、宜解不宜结”的工作原则,切实加强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有效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族群众,孤立和打击少数不法分子,坚决打击“三股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的破坏活动,严密防范和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和颠覆活动。
(3)积极防范、依法处理、消除后患。要加强调研,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主动公开事实真相,稳控事态发展,对极少数蓄意借机闹事和违法犯罪活动分子,要坚决依法处理。同时要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加以改进。
2 事件分级
根据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涉及范围、危害程度,将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l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出现人员伤亡,事态迅速扩大,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或其他情况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2.2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出现矛盾纠纷、械斗等情况,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至50人之间的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2.3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发生在特殊时期或因种种原因,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至20人之间的民族宗教上访、请愿、聚集事件。
2.4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影响较小的,参与人数在10人以内的民族宗教上访等事件。
3 组织体系
3.1 组织机构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全市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当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建议,市政府成立市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的指挥和部署。总指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计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等部门组成。市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联系电话:0513-81261643。
3.2 办公室主要职责
组织、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及各区镇处置民族宗教领域的突发事件;指导各区镇加强民族宗教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处理涉及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制定和完善工作预案;及时掌握本地区民族、宗教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因民族、宗教问题滋生突发事件的隐患和苗头,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发现民族、宗教问题的苗头和隐患,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组织力量做好舆论引导和教育疏导工作,把苗头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组织力量,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信息发布、综合协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职责,并向市政府报告。
3.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事件中舆情监管和新闻应对及新闻发布工作。
市委统战部:负责突发事件中的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中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维持工作,依法打击突发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卫计委:负责突发事件中卫生防疫和组织救治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事件中与本部门职责有关的业务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管理中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中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相关的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教育疏导和协调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基层司法调解,组织参与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矛盾调处工作,做好事发现场参与或围观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3.4 现场指挥组
发生突发民族宗教事件时,成立现场指挥组。现场指挥组是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各应急小组组长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
(1)现场指挥组的主要职责: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组织应急现场的各类保障工作,负责现场信息的收集、研判和上报工作,撰写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评估报告。
(2)下设应急小组的主要职责:
信息收集评估组: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安局组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组织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调查,了解、掌握、报告区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应急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评估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和影响,向现场指挥组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市公安局负责对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及时向现场指挥组汇报,对采取进一步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
预防控制组: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安局、教育局、城管局等组成,负责对相关人员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市公安局、城管局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和现场应急指挥组的指令,协助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必要时依法对事发区域进行封锁。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发生地学校师生及学生家长的教育疏导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专业人员,开展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的医疗救治。
应急资金组: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协调和及时安排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并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掌握、分析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现场社会治安动态,组织指挥公安干警做好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现场指挥组的工作安全。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镇、卫计委、公安局等组成。负责现场指挥组及其相关人员的生活保障、交通保障、通信保障、卫生防护和医疗保障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基层工作组:由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等组成。由市委统战部牵头,督促指导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区镇政府组织村(居)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稳定工作。
媒体应对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等组成。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根据市政府授权,向社会公布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4 监测预警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做好民族宗教领域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开展宗教场所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市公安局、相关单位要加强合作,保持信息畅通,对民族宗教领域的舆情、周边动态、倾向性的苗头实时监测,及时预警。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民族宗教领域可能引发突发性事件信息的第一人应立即上报有关领导,及时核实分析信息,并根据事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和办法。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接到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事件的级别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组织好相应的行政力量,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遵循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根据上级要求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影响范围较小、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5.2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措施
(1)组织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根据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2)信息发布: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委宣传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3)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3 分级响应
(1)较大和一般事件发生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日常工作程序处理,如有必要协商有关部门,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
(2)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发生时,由市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人员赴事发地,会同所在区镇党委、政府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当地党委、政府协调矛盾,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事态扩大,并随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动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配合协调处理。
5.4 先期处置
(1)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有关部门在报告同时,应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2)若事态无法控制,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疏散,同时开展现场救援和现场保护。
(3)涉及到人员伤病时,应立即联系急救部门。
5.5 应急结束
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相关人员人心稳定。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局面,尽快平息事件,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市有关部门会同当地政府联合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做好参与人员的疏散撤离返回原居住地工作。
6.2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行政部门。
6.3 抚恤、补助与补偿
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保障
建立覆盖全市民族宗教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镇、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突发民族宗教事件信息系统,承担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传输、处置、报送等工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7.2 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按上级要求统一建立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要加快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组织建设,强化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信息网络。
7.3 培训与演练
加强对相关领导、突发民族宗教事件预警应急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的应急演练。
7.4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处置体系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中核定的,应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中核定的,要通过追加部门预算及时安排和拨付。
8 奖惩
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政府对参加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应急处置工作延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事件的概念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0.1元入场捕鱼民族宗教领域突然发生的群体性上访、械斗、冲突、拥挤、踩踏、食物中毒、重大消防事故等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危害社会、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应急办公室备案。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市水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60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门市水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海门市水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管理体制
1.5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运行和办事机构
2.3咨询机构
2.4现场指挥(员)
2.5应急救助力量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来源与监测
3.2风险分析与分级
3.3风险信息发布
3.4预警预防行动
3.5预警支持系统
4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上报
4.1水上突发事件分级
4.2信息报告
5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
5.1水上遇险报警
5.2水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分析
5.3遇险信息的处置
5.4指挥与控制
5.5紧急处置
5.6分级响应
5.7医疗救援
5.8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5.9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5.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1救助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5.12水上应急行动的中止
5.13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5.14信息发布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6.2保险
6.3搜救效果总结评估
7保障措施
7.1应急准备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7.3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保障
7.4宣传、培训与演练
7.5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特别状态下的水上搜寻救助
8.3预案管理
8.4奖励与责任追究
8.5预案解释部门
8.6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国际公约,建立健全海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搜寻救助水上遇险人员,减轻水域环境损害。
1.2编制依据
1.2.1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通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南通市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
1.2.2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多边、双边条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航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
1.3适用范围
1.3.1海门市管辖水域和承担的水上搜救责任区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2发生在海门管辖水域和水上搜救责任区外,涉及海门籍船舶、船员遇险或可能对海门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3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管理体制
(1) 统一领导、综合协调
海门市水上搜救工作在海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综合协调、整合水上搜救应急资源,形成各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参与、群策群力的联动工作局面,及时、有效地开展水上应急反应行动。
(2)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水上应急反应行动投入力量所需,水上搜救工作实行长江(沿海)、海洋渔业和内河分级管理;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水上搜救机构具体组织开展水上应急反应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就近快速
水上搜救机构统一指挥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科学协调应急资源,保证信息畅通和应急力量快速抵达现场开展应急反应行动。
(2)预防与搜救相结合
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和事故的预防预控工作,在发生水上突发事件后能有效应急反应行动,通过预防和反应并重,减少水上突发事件,确保搜救效果。
(3)专业搜救与社会搜救相结合
以专业救助力量或被确定的水上搜救力量为主,综合协调其它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形成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水上搜寻救助体系,有效应对水上突发事件。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建设搜救辅助决策系统,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保证搜救决策的科学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海门市水上搜救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运行和办事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员)、水上搜寻救助力量等组成。
2.1应急指挥机构
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作为海门市水上应急指挥机构,在海门市政府领导下,主要负责研究水上搜救重要事宜,组织指挥全市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工作。指挥长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应急办、外侨办)、海门海事处、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信访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气象局、市人武部、江苏海警支队第二大队、长航公安海门派出所、电信公司及各相关区镇(管委会)等单位组成。
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海门海事处。
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下设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和海洋渔业水上搜救分中心,分别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2.1.1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相关国际公约。
(2)编制、管理和更新《海门市水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3)制定海门市水上搜救工作规程和内部工作制度。
(4)组建海门全市水上搜救专家库。
(5)在海门市政府和南通市水上搜救中心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6)及时向南通市水上搜救中心、海门市人民政府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
(7)组织开展水上搜寻救助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
(8)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对社会力量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和征用的财产进行补偿。
(9)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验,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10)提出全市水上搜寻救助区域划定方案。
(11)负责较大以下级别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信息发布。
(12)负责对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市海洋渔业搜救分中心及搜寻救助力量进行业务指导。
(13)负责全市水上搜寻救助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上应急知识。
(14)承担全市水上油污泄漏应急和船舶安保联络工作。
2.1.2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办(应急办、外侨办、台办):统筹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流转;负责协调获救和遇难的外籍人员、台湾同胞、港澳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2)海门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管辖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发生水域的交通管制;负责组织开展、参与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承担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
(3)市安监局:负责协助水上搜救中心协调有关救助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源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依法参与较大事故责任调查。
(4)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负责组织港口、公路及其它交通资源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管辖内河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发生水域的交通管制;负责建立健全市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负责组织开展、参与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承担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
(5)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渔政公务船艇及渔业船舶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并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海洋水质、海潮、海浪等监测。承担市海洋渔业搜救分中心日常工作。
(6)市公安局:对接报的水上险情报警信息迅速予以转递;负责搜寻救助现场的治安管理、陆上交通秩序维护和道路交通管制。组织公安、消防等参加内河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内河船舶、设施火灾现场扑救的组织和指挥。组织公安、边防、消防等协助海事、长航公安等开展长江(沿海)水上搜寻救助、火灾现场的处置等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等相关工作。
(7)市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搜救行动的新闻发布组织工作;负责做好搜救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和把关工作。
(8)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水上搜寻救助通信保障工作和技术支持工作。
(9)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水上搜救应急资源保障有关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10)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中国籍获救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负责中国籍遇难人员的殡葬等善后处置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为水上搜救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12)市环保局: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负责协调组织水质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和必要的环境保护技术支持。
(13)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获救伤病员医疗救治及水上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14)市信访局:负责因水上突发事件引发的信访等社会事件的处置工作。
(15)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实施水上搜寻救助所需的水情信息。
(16)市住建局:负责组织自来水公司等相关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各类水上突发事件对城市供水可能造成的影响。
(17)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海门地区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气象信息,并提供水上搜寻救助所需的应急气象服务。
(18)市人武部:应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请求,负责协调驻海部队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组织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19)江苏海警支队第二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工作,负责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20)长航公安海门派出所:负责组织公安民警和公务船艇参加长江(沿海)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长江(沿海)水上搜救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依法对可能由于人为蓄意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开展调查;对肇事逃逸船舶实施追逃;具体负责或协助上级部门负责水上消防方案的制定、现场组织指挥及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认定工作。
(21)区镇政府(管委会):在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做好属地相关协调和指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参与水上搜救,为参与搜救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协调所在地的相关单位和企业参与水上搜救,以及提供水上搜救所需的设施和设备。
(22)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和特殊情况下的通信应急恢复工作,负责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GPS定位等技术支持。
2.1.3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职责
在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的领导下,负责市交通运输局管辖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承担海门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应急值班。
(3)负责管辖水域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4)及时向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
(5)制定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水上搜救演练。
(6)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验,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7)负责本分中心水上搜寻救助经费使用管理,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并报市水上搜救中心。
(8)完成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1.4海洋渔业水上搜救分中心职责
在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的领导下,承担海洋渔业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2)承担海洋渔业水上搜救分中心应急值班。
(3)具体负责或参与涉及渔业船舶所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协调。
(4)及时向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
(5)编制搜寻救助预案,并组织演练。
(6)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验,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7)负责本分中心水上搜寻救助经费使用管理,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并报市水上搜救中心。
(8)完成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日常运行和办事机构
海门海门上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的规定和决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
(2)承担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值班工作,接受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并按规定处置。
(3)拟订全市水上搜救力量的组织、动员、储备、调动和建设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4)拟订海门市水上搜救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
(5)拟订应急救援人员业务技能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6)编制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水上搜寻救助经费年度预算,并报海门市人民政府。具体管理市水上搜寻救助经费。
(7)承办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重要会议和搜救专业会议。
(8)完成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水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3.1搜救专家组
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组建海门市水上搜寻救助专家库,成员由航运、海事、救捞、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渔业、水文、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由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聘任。
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根据水上搜寻救助需要从专家库抽调专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负责提供水上搜寻救助技术咨询,主要职责是:
(1)提供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3)提供水上搜寻救助法规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3.2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应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水上搜寻救助咨询服务。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可与其他咨询机构之间就提供技术咨询事项达成协议。
2.4现场指挥(员)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现场指挥(员)的指定以属地为主,被指定的现场指挥(员)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现场指挥(员)主要职责是:
(1)执行水上搜救机构的各项应急指令。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2.5应急救助力量
2.5.1 水上搜寻救助力量的组成
(1)各级政府部门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
(2)被确定的水上搜寻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船舶等资源,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3)其它可用于水上搜寻救助的社会力量和水上搜寻救助志愿者队伍。
(4)军队、武警救助力量。
2.5.2 专业和被确定的搜寻救助力量的职责
(1)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及通信联络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2)配备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良好的状态。
(3)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水上搜寻救助人员,并进行水上搜寻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4)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
(5)为水上搜寻救助人员办理保险。
(6)将本单位搜寻救助力量的基本情况定期报当地水上搜救机构备案。
(7)服从当地水上搜救机构的协调、指挥,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8)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时,保持与水上搜救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9)根据要求,参加当地水上搜救机构组织的应急演练。
2.5.3 其它搜寻救助力量应当根据当地水上搜救机构的指令积极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来源与监测
3.1.1气象、水文、公安、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职责收集、监测、分析并提供可能引起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3.1.2其他来源: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南通市水上搜救中心、国内其他有关机构通报的水上灾难信息。
3.2风险分析与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上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和《南通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结合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风险信息、重大风险信息、较大风险信息和一般风险信息四个级别。
3.2.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I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4)雾、雪、暴风雪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5)大江大河主要河段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
3.2.2重大风险信息(II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5)大江大河主要河段水位达到警戒水位,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
3.2.3较大风险信息(III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5)大江大河主要河段水位迅速上涨,监测预报即将达到警戒水位且洪峰即将通过。
3.2.4一般风险信息(IV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或者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0.1元入场捕鱼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0.1元入场捕鱼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5)大江大河主要河段水位迅速上涨,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
3.3风险信息发布
气象、水利、海洋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及时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通报。
3.4预警预防行动
3.4.1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当收集各类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级别做好应急准备。
3.4.2 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其他活动的船舶、设施、单位和人员应当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级别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或者减轻水上人员伤亡、水域污染等危害。
3.5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水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播发。
4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上报
4.1水上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南通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和《南通市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其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重大水上突发事件、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和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四级。
4.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I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水上突发事件(III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水上突发事件(IV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4.2信息报告
各级水上搜救中心机构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国务院、上级搜救机构及同级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救助需求等。
4.2.1 发生III级以上或有人员伤亡、失踪和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IV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4.2.2 管辖范围内发生III级以上或有人员伤亡、失踪和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IV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海门市海洋渔业搜救分中心、海门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应立即向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并同时报告海门市人民政府。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4.2.2 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收到发生III级以上或有人员伤亡、失踪和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IV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应立即向海门市人民政府和南通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4.2.4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接到II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向上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的同时,应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报告。
5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
5.1水上遇险报警
5.1.1 水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
(1)水上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单边带SSB)。
(2)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3)卫星地面站(GES)。
(4)甚高频、高频、中频数字选择性呼叫(DSC)。
(5)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
(6)应急示位发信机(ELT)。
(7)个人示位标。
(8)公众通信网。
5.1.2 其他遇险信息来源
(1)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
(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3)民用和军用航空器。
(4)目击者或知情者。
(5)上级水上搜救机构。
(6)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5.1.3 发送水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状况。
(3)船舶、航空器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5.1.4 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遇险船舶或航空器的损伤或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
(4)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6)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5.1.5 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5.l.6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获悉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水上发生险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水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设法与遇险者联系。
5.l.7 水上险情发生变化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及时补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误报水上险情后,应当立即重新报告,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5.2水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分析
水上搜救机构通过以下途径对水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与评估,确定水上突发事件级别: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2)向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3)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4)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5)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6)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
(7)通过中国船讯网核实。
(8)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9)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查询。
(10)其他途径。
5.3遇险信息的处置
(1)发生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本水上搜寻救助区域的,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
(2)发生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水上搜寻救助区域的,接警的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向所在责任区水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搜救机构报告。
(3)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的水上突发事件报警或接到南通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报警通知,突发事件涉及海洋渔业船舶的,立即通知海门市海洋渔业搜救分中心;突发事件发生在内河(长江除外)的,立即通知海门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
(4)涉及水上保安事件,按水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5)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防污染应急反应预案处理和通报。
5.4指挥与控制
5.4.1最初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水上搜救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的职责,并立即进行应急反应,直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水上搜寻救助区域的水上搜救机构或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水上搜救机构时为止。
5.4.2 承担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机构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请示、报告,并及时做出搜救决策。
险情处理与控制流程如下图:
5.5紧急处置
5.5.1水上搜救机构的任务
在水上突发事件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机构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根据水上突发事件情况制定搜寻救助方案,下达搜寻救助任务;
(2)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3)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4)根据已制定的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寻救助任务;
(5)调动事发附近水域有搜寻救助能力的船舶前往搜寻救助;
(6)确定应急通信方式;
(7)指定现场指挥;
(8)搜寻救助现场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通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9)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10)水上搜救机构对搜救行动保持全程跟踪,随时掌握现场搜救进展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机构、领导汇报。
5.5.2 搜救指令的内容
水上搜救机构应向实施水上搜寻救助的力量明确告知以下事项: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的任务及其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寻救助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或水文气象;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员);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搜寻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它所需信息。
5.5.3水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承担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机构应及时协调安排下列事项:
(1)做好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5.5.4搜寻救助力量任务
(1)水上险情发生水域附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获悉水上险情信息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搜寻救助遇险人员。
(2)接到水上搜寻救助指令的专业搜寻救助力量、被确定的搜寻救助力量及其他社会搜寻救助力量应当立即执行指令,并按水上搜救机构的要求报告出动情况、水上突发事件现场及搜寻救助进展等情况;有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执行指令的,应当及时报告。
(3)水上搜寻救助现场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水上搜救机构或者现场指挥人员的协调和指挥。
5.5.5 现场指挥的行动
(1)根据承担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机构的指令,组织和指挥现场或附近的搜寻救助力量实施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2)及时报告现场及搜寻救助进展情况,提出应急行动的建议。
(3)水上搜寻救助现场出现严重危及救助方、遇险人员安全等情况,遇险人员拒绝接受救助时,现场指挥人员可以决定强制实施救助。
5.5.6 水上搜寻救助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搜寻救助力量,未经水上搜救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承担搜寻救助值班任务的专业救助力量。
(2)邻近搜寻救助区域搜寻救助力量的调派,由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协调。
(3)水上搜救机构应与军事指挥机关建立信息渠道,共同制定工作程序,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5.6分级响应
5.6.1分级响应的原则
(1)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任何水上突发事件,搜寻救助区域内最低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3)上一级搜救机构应对下一级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4)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免除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对其搜寻救助区域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承担的责任,亦不影响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
5.6.2 Ⅰ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达到重大及以上等级,需要南通市水上搜救中心、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救助的,启动Ⅰ级响应行动。
(1)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海门市人民政府、南通市水上搜救中心,并启动《海门市水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主任(市长或分管市长)进入指挥位置,并派工作组到现场。
(3)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按照要求,全力配合上级搜救机构开展现场救助工作。
(4)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部门视情启动供水、供电、环境污染等应急预案。
5.6.3 Ⅱ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达到较大等级,需要南通市水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救助的,启动Ⅱ级响应行动。
(1)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海门市人民政府、南通市水上搜救中心,并启动《海门市水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副主任进入指挥位置,承担指挥工作,并派工作组到现场协调、指导。
(3)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部门视情启动供水、供电、环境污染等应急预案。
5.6.4 Ⅲ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未达到较大等级的,启动Ⅲ级响应行动。
事发地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调集力量全力开展搜寻救助工作。必要时,上级水上搜救机构给予相应的指导。
5.7医疗救援
5.7.1医疗援助的方式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当地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含120)承担水上医疗救援任务。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可以对下一级水上搜救机构的医疗救援进行指导。应下一级水上搜救机构的请求,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可以协调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直接实施水上医疗救援行动。
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水上搜救机构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提供远程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或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援、医疗移送任务。
(3)需要时,根据水上搜救机构的通知为接收伤病人员开展救治做出必要的安排,同时将此安排通知相关的水上搜救机构,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5.7.2医疗救援力量的协调指导
(1)水上医疗救援一般由实施救援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水上搜救机构逐级向上请求支援。
(2)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可对下一级水上搜救机构的医疗救援进行指导。应下一级水上搜救机构的请求,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可以协调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直接实施水上医疗救援行动。
5.8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参与危险化学品应急反应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进入现场应先登记;离开现场的,应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水上搜救机构可请求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协调解决。
5.9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告知遇险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自我应急防护措施。
(1)承担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机构要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
(2)在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水上搜救机构应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3)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搜寻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水上搜救机构的指挥。
5.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0.1社会动员
(1)各区镇可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
(2)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5.10.2 社会动员时水上搜救机构的行动
(1)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
(2)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5.11救助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承担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机构应及时对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进行评估。
(1)调查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
(2)判断水上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通过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12水上应急行动的中止
受气象、海况、水情、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无法进行的,承担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机构可以决定中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中止原因消除的,应当立即恢复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5.13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负责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1)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已经不可能生存;
(3)遇险人员已经成功获救或者紧急情况已经消除;
(4)水域污染事件的危害已经控制或者消除。
5.14信息发布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由海门市人民政府或者海门市水上搜救机构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虚假信息。
5.14.1 信息发布原则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负责向社会发布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根据需要可授权下级水上搜救机构向社会发布本搜寻救助区域内的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2)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水上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5.14.2信息发布内容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民用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6.1.1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获救人员的处置
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的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海门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或市委台办部门负责安置;外籍人员遣返由公安部门负责,外事部门予以协助。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6.1.4船舶或航空器残骸处置
需要对船舶或航空器残骸进行强制打捞的,搜救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协调或组织实施打捞作业。
6.2保险
6.2.1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2.2 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2.3 保险公司要及时介入水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及时做好水上搜寻救助所涉及的理赔工作。
6.3搜救效果总结评估
6.3.1水上搜救效果实行分级评估、逐级上报的原则。
6.3.2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海门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海门市海洋渔业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管辖水域内的一般及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的搜救效果评估。
7保障措施
7.1应急准备
海门市人民政府将水上搜寻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水上搜寻救助体系,完善水上搜寻救助机制,加强水上搜寻救助能力建设。
7.1.1基础建设
(1)海门市人民政府根据预防、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置水上搜救中心,水上搜救中心设立水上搜救分中心。
(2)海门市人民政府整合当地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水上搜寻救助力量,配备必要的水上搜寻救助的设施、设备。
(3) 水上搜救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通信设施,设置并公布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保持24小时连续值守。
(4)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建立水上搜寻救助志愿者队伍。
7.1.2 避险水域
(1)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根据搜寻救助责任区内水域情况,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水上突发事件避险水域。
(2)水域功能区划单位在划定水上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和进行水域功能区划时应对划定避险水域给予支持,充分考虑避险水域的需要。
7.1.3 危险源、危险区域辨识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当对本辖区水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并将结果通报当地政府。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
7.2.1 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水上搜救机构应配备能保证搜寻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相关设备,并制定本地区《水上应急通信联系表》;有关部门应提供保障,确保水上搜救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搜救机构与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与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报水上搜救机构。
水上搜救机构实施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水上搜寻救助活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水上通信,包括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因特网。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7.3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保障
7.3.1救援力量和装备保障
(1)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地区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2)各级水上搜救机构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地区船艇、飞机等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3)从事专业搜寻救助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应配备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以保持良好的状态;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水上搜寻救助人员,并进行水上搜寻救助知识和技能培训;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
7.3.2交通运输保障
(1)海门市人民政府为其设置的水上搜救机构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为水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2)海门市人民政府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3.3资金保障
(1)海门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规定将水上搜寻救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2)水上搜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财政制度,建立水上搜寻救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水上搜寻救助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4宣传、培训与演练
7.4.1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
(1)各级水上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各级水上搜救机构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发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
(3)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4)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学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把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水上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新闻媒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4.2培训
(1)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专业救助力量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被确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4)专业搜寻救助力量和被确定的水上搜寻救助力量应建立日常训练制度,制订训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必要的训练。
7.4.3演习
为提高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各应急搜寻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应对不同水上突发事件的水上搜寻救助演习。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至少1年举行一次单项演习。
7.5监督检查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执行应急预案的情况,由上级水上搜救机构或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
(2)水上搜寻救助区域是指由水上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3)本预案中所指“水上”包括海上。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特别状态下的水上搜寻救助
8.2.1 在水上发生局部战争时,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进入紧急状态,依照国家有关决定,采取非常措施。
8.2.2 在沿海海堤、内河水域大堤决口造成大量人员遇险时,在水上出现罕见极端灾害天气造成大量人员被困水上时,在水上搜寻救助区域内发生地震引发海啸等严重地质灾害造成大量船舶及人员遇险时,启动本预案及其他相应预案,市水上搜救中心配合地方政府、防汛等部门做好水上遇险人员的救助和转移工作。
8.2.3 船舶在0.1元入场捕鱼水上搜寻救助区域内发生疫情,需要紧急控制和救治时,启动本预案及其他相应预案,同时向上一级水上搜救中心报告,市水上搜救中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紧急处置工作。
8.3预案管理
8.3.1 预案的编制、批准
(1)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市水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工作,预案正文经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分中心负责其管辖区域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并报上级水上搜救机构和海门市应急办备案;
(2)专业搜寻救助力量制定的预案应报当地水上搜救机构批准后实施,并接受当地水上搜救机构的监督检查。
8.3.2 评审
海门市人民政府、各级水上搜寻救助机构根据预案运行情况组织人员不定期对本级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可采取专家、参加应急行动相关人员和水上突发事件当事人共同参与的方式进行,并写出评审报告。
8.3.3 修订
当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评审意见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时,负责本级预案管理的海门市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海事部门等修订预案。
8.3.4 备案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制定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应报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备案。
8.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以下情形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及其人员,按《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补偿和责任追究。
(1)在水上搜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2)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造成财产损失的;
(3)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的。
8.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转发市教育局2018年海门市
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61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2018年海门市初中招生工作意见》、《2018年海门市小学招生工作意见》、《2018年海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工作办法》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2018年海门市初中招生工作意见
(市教育局 2018年5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0.1元入场捕鱼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教育部办公厅0.1元入场捕鱼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省政府0.1元入场捕鱼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7〕1号)、《省教育厅0.1元入场捕鱼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教基函〔2018〕5号)、《省教育厅0.1元入场捕鱼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教规〔2014〕1号)、《市政府0.1元入场捕鱼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17〕18号)及各项招生政策,积极推进义务教育更高水平的优质均衡发展,不断完善科学、明晰、便利的入学制度,切实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积极、稳妥、有序地做好招生工作,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现代化教育。
二、招生计划
1.所有初中学校招生计划数为本校施教范围内的全部小学毕业生数。
2.业余体校面向全市招收田径类运动员30名,招收射箭运动员10名(包场初中),招收男排运动员10名(东洲中学),招收女排运动员10名(海南中学),招收男子篮球运动员10名(开发区中学),招收女子篮球运动员10名(能仁中学),招收乒乓球运动员10名(东洲国际学校)。除田径类运动员由业余体校承担教育任务外,其他由相关传统项目学校承担教育训练任务。青少年足球学校招收足球运动员39名,其中男子28名,女子11名。青少年足球学校负责男、女足球训练,海南中学、实验初中分别负责男、女足球队教育任务。
三、招生办法
1.区、镇初中的招生
(1)招生对象:2018年6月底前,户籍在本区、镇行政区域内的小学毕业生及符合来海务工人员子女照顾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2)区、镇初中的施教范围为本区、镇行政区域。辖区内有两所及以上初中的,施教区划分与招生方式由区、镇研究确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3)区、镇初中招生须在当地区、镇政府(管委会)主持下做好招生对象的审核、录取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发放等工作。
2.市区初中的招生
(1)招生对象
2018年6月底前户籍在市区初中施教范围内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具体分两种对象:
第一种:“两证”齐全的,即户籍和房产证(须本人或父母亲的住宅房产证,下同)都在施教范围内的;
第二种:户籍在施教范围但没有房产证的。
(2)各直属初中施教范围
第一种对象施教范围(单校划片)
东洲中学:
①长江路以东,瑞江路以西,北海路以南,南海路以北;
②日新河以东,长江路以西,北海路以南,人民路以北。
东洲国际学校:
①张謇大道以东,瑞江路以西,北京路以南,南京路以北;
②日新河以东,瑞江路以西,东海路以南,北京路以北。
开发区中学:
①瑞江路以东,大脚河以西,开发区与海门工业园区交界以南,黄海路以北;
②民生路以东,大脚河以西,开发区与海门工业园区交界以南,长江以北(含利北村、建南村、双桥村、富山村)。
海南中学:
①东洲河以东,长江路以西,人民路以南,南海路以北;
②张謇大道以东,日新河以西,南海路以南,北京路以北。
实验初中:
宋季河以东,东洲河以西,海门河以南,长江以北。
能仁中学:
①江海路以东,宏伟河以西,北海路以南,人民路以北;
②宏伟河以东,狮山路以西,海门河以南,解放路以北;
③狮山路以东,日新河以西,丝绸路以南,解放路以北。
东洲仁恒学校(初中部):(暂借东洲国际学校,待新校区建成后整体迁入)
东洲河以东,瑞江路以西,南京路以南,长江以北。
第一种对象施教范围(多校划片)
①日新河以东,瑞江路以西,南海路以南,东海路以北。
可供选择学校:海南中学、东洲国际学校。
②东洲河以东,张謇大道以西,南海路以南,南京路以北。
可供选择学校:实验初中、海南中学。
③东洲河以东,江海路以西,北海路以南,人民路以北。
可供选择学校:实验初中、能仁中学。
④宏伟河以东,日新河以西,解放路以南,人民路以北。
可供选择学校:东洲中学、能仁中学。
⑤狮山路以东,日新河以西,海门河以南,丝绸路以北。
可供选择学校:东洲中学、能仁中学。
⑥瑞江路以东,民生路以西,黄海路以南,长江以北。
可供选择学校:开发区中学、海南中学。
第二种对象施教范围
户籍在市区初中施教范围内,但不能提供学生本人或父母亲的住宅房产证等相关证明的小学毕业生,日新河以东划至开发区中学;日新河以西划至城北初中。
(3)有关规定
①2018年6月底之前开发区(中心区)建设和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市区社会公益事业、市区市政工程涉及的拆迁户,在市区直属初中施教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其子女需要在市区初中一年级就学的,可以向市教育局招生工作领导组提出申请,根据施教范围统筹安排到市区直属初中就读。
②原市区直属初中施教范围内,因新城建设原因,拆迁安置至施教范围外的,按就近原则照顾安排至市区直属初中就读。
③入学时不成套住宅房产证载明的面积须不少于50平方米。一份房产证三年内只享受一户子女的入学机会。
对一份房产证多人占有份额的,持有人须不少于成套住宅房产证载明的面积50﹪或拥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面积。
④对因监护人住房在施教区范围内,但户口暂未迁入的小学毕业生,可以向市教育局招生工作领导组提出申请,由市教育局招生工作领导组在学额许可范围内统筹解决,学校不得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钱物。
⑤对多校划片区域内的学生,可以自主选择可供选择的一所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第一种对象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审核录取后不得更改;学校尊重学生的选择,不能以其他理由拒绝入学,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入学。
⑥回原籍就读初中一年级的小学毕业生,须提供小学毕业证书及相关材料向施教区范围内学校申请,市区户籍、有住宅房产证,由市教育局招生工作领导组审核录取;区、镇户籍由区、镇就近学校审核录取。
3.民办初中的招生
中南东洲国际学校的招生,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招收初一新生600人。
四、有关政策
1.军队转业干部、当地驻军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的入学、转学,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全市“工业100强”“服务业20强”“建筑业10强”等企业法人代表,落户海门的重特大产业项目法人代表,引进的重点人才子女就学,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调整“就学、就医绿色通道”的通知》(海办〔2018〕68号)文件精神执行。
3.符合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国内外来海投资者和投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以及持有特聘工作证的海门市外来专业技术人员,其子女就学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由教育局统一安排至属地所在公办学校就读。
4.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要求在0.1元入场捕鱼就学的,按《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工作办法》精神执行。
五、时间部署
1.招生准备:
4月20日前,完成全市生源调研;
5月26日前,各小学必须将招生卡片送教育局基教科,并签字、盖章备查;
6月15日前出台招生工作意见,公布施教范围;各区、镇的施教范围由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划定。
6月25日—27日招生领导组集中审批回原籍升学、照顾对象的相关材料。
2.招生录取:
6月28日前,市区初中到教育局基教科领取录取新生预审名册;
7月1日—7月2日,所有初中进行录取资格审核;
7月3日,各初中审批录取;
7月4日,各初中将初中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发至各小学;
7月5日,各校新生报名注册。
六、工作要求
1.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全市各初中对于施教范围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学毕业生必须无条件接收,确保他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对于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16周岁(2002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小学毕业生,如不再继续上学,由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
2.全市初中学校一律实行免试、划片招生,不得跨施教区招生。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学生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招生中不得歧视和拒绝各类残疾儿童,智残儿童原则上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确有困难的随班就读、送教上门。
3.各校要积极会同房产管理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做好房产证及户口簿的审核工作。
4.依法执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全市各初中受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最迟在7月10日前,将应当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的入学通知书发放至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5.均衡分班。一般每班班额控制在45人以内,但不得少于40人,开展小班化实验的学校每班一般不超过35人。任何学校严格执行平行分班,严禁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重点班、实验班等。
6.规范招生行为。各初中不得接收无规范手续的非施教范围内的学生就读,严禁无序、不规范招生。因特殊原因未在海门当地上小学的本市区、镇户籍学生及符合在海就学条件的外来务工子女,须向所在区、镇初中申请,并报教育局审核;同类型的市区户籍学生,须向市教育局申请填写“海门市2018年秋季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申请表”,并审核盖章。坚持一生一卡,任何初中不得接受无教育局学籍管理验印章招生卡片的学生入学。
7.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各项收费政策。不得擅设收费项目,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钱物。
初中招生工作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初中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招生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全局意识、法规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重视招生政策的宣传,认真制订招生办法,切实做好招生的每一项工作。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肃招生纪律,确保今年全市初中招生工作圆满完成。
2018年海门市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市教育局 2018年5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0.1元入场捕鱼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教育部办公厅0.1元入场捕鱼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省政府0.1元入场捕鱼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7〕1号)、《省教育厅0.1元入场捕鱼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教基函〔2018〕5号)、《省教育厅0.1元入场捕鱼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教规〔2014〕1号)、《市政府0.1元入场捕鱼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17〕18号)及各项招生政策,积极推进义务教育更高水平的优质均衡发展,不断完善科学、明晰、便利的入学制度,切实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积极、稳妥、有序地做好招生工作,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现代化教育。
二、招生办法
1.招生的年龄界限
小学起始年级招生的年龄界限为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
已到规定小学入学年龄,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或免于入学的,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区、镇学校施教范围内的须到区、镇政府(管委会)审批,市区小学施教范围内的须到市教育局基教科审批。
2.区、镇小学的招生
(1)招生对象:2018年6月底前,户籍在本区、镇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及符合照顾条件的来海务工人员子女。
(2)施教区的划分:辖区内有两所及以上小学的,施教区划分与招生方式由区、镇研究确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3)新生录取:在区、镇政府(管委会)主持下做好招生对象的审核、录取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发放等工作。
3.市区小学的招生
(1)招生对象:2018年6月底前,户籍在市区小学施教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具体分两种对象:
第一种:“两证”齐全的,即户籍和房产证都在施教范围内的(须本人或父母亲的住宅房产证,下同);
第二种:户籍在施教范围但没有房产证的。
(2)市区小学施教范围
第一种对象施教范围
实验小学(本部):
①江海路以东,宏伟河以西,海门河以南,健康路以北;
②东洲河以东,江海路以西,丝绸路以南,新海路以北。
实验小学东海校区(第一实验小学):
①宋季河以东,东洲河以西,秀山路以南,北京路以北;
②宋季河以东,张謇大道以西,北京路以南,南京路以北;
③宋季河以东,东洲河以西,南京路以南,长江以北。
实验小学海兴校区(能仁小学):
宋季河以东,东洲河以西,海门河以南,秀山路以北。
海师附小:
①江海路以东,宏伟河以西,健康路以南,锦秀路、东洲河以北;
②东洲河以东,江海路以西,新海路以南,东洲河以北;
③东洲河以东,越秀路以西,锦秀路、人民路以南,秀山路以北。
育才小学:
①宏伟河以东,日新河以西,海门河以南,人民路以北;
②江海路以东,长江路以西,北海路以南,海门河以北。
海南小学:
①东洲河以东,张謇大道以西,秀山路以南,北京路以北;
②张謇大道以东,日新河以西,秀山路以南,南京路以北。
东洲小学(本部):
①日新河以东,瑞江路以西,解放路以南,秀山路以北;
②日新河以东,长江路以西,青海路以南,解放路以北。
东洲小学南海校区(新教育小学):
①嘉陵江路以东,瑞江路以西,秀山路以南,南海路以北;
②珠江路以东,瑞江路以西,南海路以南,北京路以北;
③瑞江路以东,民生路以西,黄海路以南,东海路以北。
东洲小学仁恒校区(东洲仁恒学校小学部):(暂借新教育小学,待新校区建成后整体迁入)
①瑞江路以东,民生路以西,东海路以南,长江以北;
②嘉陵江路以东,瑞江路以西,北京路以南,长江以北;
③东洲河以东,嘉陵江路以西,南京路以南,长江以北。
通源小学:
①长江路以东,瑞江路以西,北海路以南,解放路以北;
②日新河以东,长江路以西,海门河以南,青海路以北。
实验学校附属小学:
①日新河以东,嘉陵江路以西,秀山路以南,南京路以北;
②嘉陵江路以东,珠江路以西,南海路以南,北京路以北。
开发区小学:
①瑞江路以东,民生路以西,开发区与海门工业园区交界以南,黄海路以北;
②民生路以东,大脚河以西,开发区与海门工业园区交界以南,长江以北。
第二种对象施教范围
户籍在市区小学施教范围内,但不能提供住宅房产证相关证明材料的,日新河以东的统一到开发区小学报名就读;日新河以西的统一到能仁小学报名就读。
(3)有关规定:
①2018年6月底之前,开发区(中心区)建设和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市区社会公益事业、市区市政工程涉及的拆迁户,在市区小学施教范围购买了商品房,子女需要在市区小学一年级就学的,可持相关证件(拆迁证明、房产证、户口簿)到住房所属小学登记,施教学校将照顾就读。
②入学时不成套住宅房产证载明的面积须不少于50平方米。一份房产证三年内只享受一户子女的入学机会。
对一份房产证多人占有份额的,持有人须不少于成套住宅房产证载明面积的50﹪,或拥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面积。
③对因监护人住房在市区小学施教区范围内,但户口暂未迁入的学生可以向市教育局招生工作领导组提出申请,填写“2018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申请表”,在学额许可范围内统筹解决,不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钱物。
4.民办小学的招生
中南国际小学的招生,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招收一年级新生180人。
三、有关政策
1.军队转业干部及当地驻军人员、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的入学、转学,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全市“工业100强”“服务业20强”“建筑业10强”等企业法人代表,落户海门的重特大产业项目法人代表,引进的重点人才子女就学,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调整“就学、就医绿色通道”的通知》(海办〔2018〕68号)文件精神执行。
3.符合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国内外来海投资者和投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以及持有特聘工作证的海门市外来专业技术人员,其子女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至属地所在公办学校就读。
4.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要求在0.1元入场捕鱼就学的,按《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工作办法》精神执行。
四、时间部署
1.生源调查:4月10日前,完成所有大班幼儿的信息调查、审核和分析工作。
2.卡片交接:5月26日前,各幼儿园完成所有大班幼儿的招生卡登记工作,将招生卡片全部交市教育局基教科,并签字备查。严禁任何人私下抽调或扣押招生卡片。
3.施教区划分:6月15日前出台小学招生工作意见,公布市区小学的施教范围。各区、镇小学的施教范围由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划定。
4.招生录取:
6月28日,市区小学到基教科领取新生预审名册;
7月1日—7月2日,所有小学进行录取资格审核;
7月5日,各市区小学审批录取;
7月6日,各小学将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发至各家长;
8月30日,各校新生凭通知书到校报名注册。
五、工作要求
1.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全市公办小学一律实行免试、划片招生,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适龄儿童的入学率达100%。招生中不得歧视和拒绝各类残疾儿童,智残儿童原则上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确有困难的随班就读。
2.任何小学不得接受无教育局验印章招生卡片的学生入学。因特殊原因未在海门当地幼儿园上学的本市区、镇户籍幼儿及符合在海就学条件的外来务工子女,须向区、镇小学申请填写“海门市2018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申请表”,并报教育局审核盖章;同类型的市区户籍幼儿,须向市教育局申请填写“海门市2018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申请表”,并审核盖章。
3.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提前接受义务教育,凡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档案的,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责任。
4.依法实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全市各小学受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最迟在7月10日前,将小学入学通知书发放至应当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5.规范招生行为。各小学不得接收无规范手续的非施教范围内的学生就读,严禁无序、不规范招生。
6.均衡分班。一般每班班额控制在45人以内,但不得少于35人,开展小班化实验的学校每班一般不超过30人。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实验班等。
7.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各项收费政策,不得擅设收费项目,严禁乱收费。
小学招生工作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小学要加强领导,重视招生政策的宣传,认真制订招生办法,切实做好招生的每一项工作。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肃招生纪律,确保今年全市小学招生工作圆满完成。
2018年海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市教育局 2018年5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切实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积极、稳妥、有序地做好秋季幼儿园的招生工作,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招生对象
婴幼班:2015年9月1日—2016 年2月29日出生的儿童;
小班: 2014年9月1日—2015 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
中班: 2013年9月1日—2014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
大班:2012年9月1日—2013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
三、招生程序
1.招生公示:各幼儿园从文件发布之日起,即将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公布于众。
2.招生登记:7月1日—7月2日。
3.提供材料:监护人报名时必须提供下列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房产证,同时提供幼儿2寸彩色照片2张。
4.新生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体检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5.新生入园:8月30日前,各幼儿园召开新生家长会,明确幼儿入园的具体时间及要求。
四、招生办法
1.区、镇幼儿园招生
(1)招生范围:户籍在本区、镇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幼儿。
(2)具体要求:辖区内有两所及以上幼儿园的,服务区划分与招生方式由区、镇研究确定,并报教育局备案。
(3)新生录取:在区、镇政府(管委会)主持下做好招生对象的审核、入园工作。
2.市区幼儿园招生
(1)招生范围:户籍在市区幼儿园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幼儿。
(2)具体分两种对象:
第一种:“两证”齐全,即户籍和房产证都在服务区范围内的(须本人或父母亲的住宅房产证);
第二种:户籍在市区范围但没有房产证的。
(3)各幼儿园服务区范围(不包含婴幼班招生)
第一种对象服务区范围
东洲幼儿园:
①静海路以东,日新河以西,解放路以南,人民路以北;
②狮山路以东,日新河以西,青海路以南,解放路以北;
③拥军路以东,越秀路以西,人民路以南,秀山路以北。
月亮湾幼儿园(东洲幼儿园分园):
①宋季河以东,张謇大道以西,东海路、十三号横河以南,长江以北;
②张謇大道以东,长江路以西,东海路以南,北京路以北。
实验幼儿园:
江海路以东,宏伟河以西,丝绸路以南,解放路以北。
海西幼儿园(实验幼儿园分园):
①宋季河以东,东洲河以西,海门河以南,新海路以北;
②江海路以东,宏伟河以西,海门河以南,丝绸路以北;
③江海路以东,宏伟河以西,丝绸路以南,向民路以北;
④宋季河以东,海兴路以西,新海路以南,人民路以北。
机关幼儿园(含光华幼儿园):
①东洲河、江海路以东,张謇大道以西,人民路以南,东海路、十三号横河以北;
②静海路以东,拥军路以西,人民路以南,秀山路以北。
海南幼儿园:
①越秀路以东,长江路以西,人民路以南,南海路以北;
②静海路以东,长江路以西,秀山路以南,南海路以北;
③张謇大道以东,日新河以西,南海路以南,东海路以北。
龙信幼儿园(海南幼儿园分园):
①长江路以东,嘉陵江路以西,黄海路以南,南海路以北;
②越秀路以东,珠江路以西,南海路以南,东海路以北。
锦苑幼儿园(海南幼儿园分园):
①长江路以东,嘉陵江路以西,东海路以南,北京路以北;
②张謇大道以东,日新河以西,南海路以南,东海路以北。
少年宫幼儿园:
①日新河以东,长江路以西,中大路以南,解放路以北;
②日新河以东,电视塔以西,解放路以南,人民路以北;
③长江路以东,嘉陵江路以西,人民路以南,黄海路以北;
④嘉陵江路以东,珠江路以西,人民路以南,秀山路以北。
民生幼儿园(少年宫幼儿园分园):
①嘉陵江路以东,民生路以西,黄海路以南,南海路以北;
②浦江路以东,民生路以西,南海路以南,东海路以北。
浦江幼儿园(少年宫幼儿园分园):
①瑞江路以东,浦江路以西,南海路以南,北京路以北;
②浦江路以东,民生路以西,东海路以南,北京路以北。
开发区幼儿园:
①瑞江路以东,民生河以西,北海路以南,黄海路以北;
②嘉陵江路以东,瑞江路以西,秀山路以南,黄海路以北;
③珠江路以东,瑞江路以西,解放路以南,秀山路以北。
浦瑞幼儿园(开发区幼儿园分园):
①张謇大道以东,民生河以西,北京路以南,长江路以北;
②嘉陵江路以东,珠江路以西,东海路以南,北京路以北;
③珠江路以东,瑞江路以西,南海路以南,北京路以北。
锦绣幼儿园:
①宏伟河以东,狮山路以西,海门河以南,解放路以北;
②狮山路以东,长江路以西,北海路以南,丝绸路以北;
③狮山路以东,日新河以西,丝绸路以南,青海路以北;
④江海路以东,狮山路以西,北海路以南,海门河以北。
通源幼儿园:
①长江路以东,瑞江路以西,北海路以南,解放路以北;
②日新河以东,长江路以西,丝绸路以南,中大路以北。
能仁幼儿园:
①江海路以东,静海路以西,解放路以南,人民路以北;
②海兴路以东,江海路以西,新海路以南,人民路以北;
③东洲河以东,江海路以西,丝绸路以南,新海路以北。
五港幼儿园(能仁幼儿园分园):
宋季河以东,江海路以西,人民路以南,东海路、十三号横河以北。
第二种对象先到教育局基教科申请,由教育局根据学额许可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排。
五、有关规定
1.各园必须严格控制班额。婴幼班20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班40人。如服务区内幼儿人数较少,在满足服务区幼儿入园的情况下,可适当照顾有特殊困难的入园需求,如服务区内幼儿人数较多,可适当增加班额,但每班不得超班额5人以上。
2.2018年6月底之前开发区(中心区)建设和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市区社会公益事业、市区市政工程涉及的拆迁户,在市区幼儿园服务区范围购买了商品房,小班学龄子女需要进入市区幼儿园的,可持相关证件(拆迁证明、房产证、户口簿)到住房所属幼儿园登记照顾就读。
3.入园时不成套住宅房产证载明的面积须达50平方米以上;一份房产证三年内只享受一户子女的入园机会。对一份房产证多人占有份额的,持有人须不少于成套住宅房产证载明面积的50%或拥有30平方米以上。
4.市区幼儿园原则上不招收户籍不在海门市区的幼儿。
5.军队转业干部及当地驻军人员,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的入学、转学,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6.全市“工业100强”“服务业20强”“建筑业10强”等企业法人代表,落户海门的重特大产业项目法人代表,引进的重点人才子女就学,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调整“就学、就医绿色通道”的通知》(海办〔2018〕68号)文件精神执行。
7.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小班学龄前子女要求在0.1元入场捕鱼入园的需提供如下资料:
①能证明父子或母子关系的户口簿、身份证;
②本地公安部门办理的有效居住证件,且在居住证所在地居住满1年以上;
③父母务工证明或其它合法经营(营业执照)的相关工作证明。合法经营者需提供1年以上纳税证明;务工证明以人社局认定的劳动合同为准,同时需提供父母一方连续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且报名当月仍处于持续缴费状态)。从事租地种植等不适用保险暂行办法的其他人员,必须提供区镇、村开具的从事1年以上就业的二级证明。
④提供16周岁以下海门市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
暂住证在海门市区范围内的,就近安排在裕春幼儿园、城北幼儿园(暂借原锡类中学校舍)。
暂住证在其他区、镇服务区范围内的,就近安排在所在区、镇的幼儿园。
8.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各项收费政策,不得擅设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幼儿园的招生工作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幼儿园要加强领导,重视招生政策的宣传,认真制订招生办法,切实做好招生的每一项工作。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肃招生纪律,确保今年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圆满完成。
附:
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工作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入学政策与程序,切实保障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0.1元入场捕鱼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资格认定
省内外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须提供如下有效证件和材料:
1.能证明父子或母子关系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地公安部门办理的有效居住证件,且在居住证所在地居住满1年以上。
3.户籍所在地的学籍证明。
4.父母务工证明或其它合法经营(营业执照)的相关工作证明。合法经营者需提供1年以上纳税证明;务工证明以人社局认定的劳动合同为准,同时需提供父母一方连续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且报名当月仍处于持续缴费状态)。从事租地种植等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其他人员,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必须提供区镇、村开具的从事1年以上就业的二级证明。
5.提供16周岁以下海门市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
6.本省范围内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须持江苏省义务教育证。
二、0.1元入场捕鱼施教区安排
1.居住证在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高新区(含市区)和海门三厂工业园区施教区范围内的,初中就近安排在三和初中、城北初中、三厂初中。小学就近安排在三和小学、江心沙小学、城北小学、东城小学。
2.海门工业园区施教区范围内的,按照工业园区研制的相关招生工作意见执行,报教育局备案。
3.居住证在其他区镇施教区范围内的,就近安排在所在区镇的初中、小学。
三、0.1元入场捕鱼入学程序
1.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若需在0.1元入场捕鱼接受义务教育,必须由监护人在每个学期开学一个星期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及就读申请报告到暂住地所在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期中途一律不作安排。
2.相关学校要无条件接纳符合条件的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并为其建好学籍档案,保存好相关材料。
四、0.1元入场捕鱼收费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0.1元入场捕鱼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所在学校要与施教区范围内的学生一视同仁,不得向家长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钱与物。
五、0.1元入场捕鱼文件执行
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海政办发〔2017〕77号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市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62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
海门市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类别及等级划分
2.1 涵义
2.2 分类
2.3 分级
3 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3.1 组织体系
3.2 工作职责
4 报告程序
5 应急预案实施
5.1 处置的基本原则
5.2 现场处置
5.3 依法处置
5.4 各类紧急情况的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信息保障
6.3 物资与运输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教育、培训和演习
7 善后处理
8 调查与结案
9 应急处置纪律与奖惩
9.1 纪律
9.2 表彰或奖励
9.3 责任
10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各区镇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学校预防、控制、应急处置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依法处置突发安全事故,规范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海门教育,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江苏省校车管理规定(试行)》、《江苏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各区镇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应对各类突发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紧急情况类别及等级划分
2.1 涵义
学校紧急情况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社会稳定等严重危害和影响的事故、事件和灾害。
2.2 分类
学校紧急情况按其不同性质主要分为事故、事件、灾害三大类。
(一)事故:主要有教学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校舍倒塌事故、楼梯踩踏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其他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突发事故。
(二)事件:主要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学生和教职工健康的事件)、重大恶性群体性事件、非法集会游行事件、影响重大的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其他危害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学校和社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
(三)灾害:主要有暴雨、洪水、台风、雷击、干旱、地质性灾害、破坏性地震等。
2.3 分级
学校突发紧急情况按其影响的大小和危害程度划分为一般性、重大、特大三个级别。
(一)一般性紧急情况:对人身安全、教学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处置的紧急情况。
(二)重大紧急情况:对人身安全、学校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危害和影响,需要由海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处理的紧急情况。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紧急情况:
1.师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
2.师生一次死亡、重伤合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3.一次造成师生30人及以上的食物中毒事件;
4.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事故(事件);
5.其他影响重大的社会治安案件,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为重大级的紧急情况。
(三)特大紧急情况:对人身安全,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特别大的危害和影响,出现跨县(市、区)的大范围扩散的态势,需要南通市市委、市政府组织有关市直单位、相关部门共同处置的紧急情况。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紧急情况:
1.安全事故造成师生一次死亡2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
2.一次造成师生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件;
3.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为特大级的紧急情况。
3 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3.1 组织体系
设立海门市学校紧急情况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市长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由市监察委、宣传部、政法委、安监局、教育局、公安局、市场监督局、卫计委、住建局、信访局、610办公室、文广新局、城管局、交通局、地震局、民政局、气象局、民宗局、消防大队等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任成员。
3.2 工作职责
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全市教育系统各类紧急情况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指令,及时指挥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应对、处理教育系统各类紧急情况。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监察委:对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后果进行责任追究。
宣传部:负责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对外信息的发布、报道。
政法委: 负责协调指挥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办公室:依法打击、取缔校园周边*教组织。
教育局:组织、指挥、协调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处置。
安监局:负责对教育系统突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置。
公安局:负责对涉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事故调查、取证及事后一定时间内秩序维护工作。
市场监督局:负责对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及由食品安全引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处理,对特种设备引发事故的调查取证与结论。
卫计委:负责对学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预报和核实,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进行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
住建局:对校舍倒塌引发的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公布结论及协助重建。
信访局:会同教育局对教育系统群体性上访做好接待、解释、调解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文广新局:对校园周边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整治,对非法出版刊物进行及时有效处置。
城管局:对校园周边流动摊点、违章建筑引发事故的处置。
交通局:与公安协同处置涉及师生生命安全的交通事故。
地震局: 指导、参与教育系统由地震引发的人员伤害救助及灾后重建。
民政局:参与教育系统各种突发事件发生后的人道主义救助。
气象局:在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实时提供天气变化情况。
民宗局:负责对教育系统由民族、宗教问题引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消防大队:负责对教育系统由火灾引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4 报告程序
(1)各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紧急情况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值班人员,确保紧急情况报送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2)学校发生紧急情况,应在事故发生半小时内报告市教育局(区镇学校同时报区镇党委、政府)。重特大紧急情况发生后,市教育局应立即报告海门市委、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向南通市教育局报告。
(3)各级各类紧急情况的报送必须及时、准确、全面、不漏报。报告的内容为: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事件)的简要情况、死亡(含失踪)人数、受伤人数(含中毒)、估计直接经济损失等。
(4)重特大事故(事件)发生后,学校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散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确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在不少于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做出标志、绘制现场平面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 应急预案实施
5.1 处置的基本原则:统一指挥、快速应对、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自救为主,各方配合。在当地党委、政府及职能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快速开展各项处置工作,把事故(事件)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5.2 现场处置:发生重、特大紧急情况,教育局及各职能部门领导及时赶赴现场,加强指挥工作,协调有关力量,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各项救援、协调和处置工作。
5.3 依法处置:在紧急情况处置中,要注意把握政策,依法办事,讲究工作方式方法,要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和发展的不同阶段,区别情况,区分性质,因情施策,妥善处置。对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个别人,由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5.4 各类紧急情况的处置
(一)安全生产(教育教学活动)发生的突发事件、事故,在市安委会的领导、指挥下,由教育局进行处置。
(二)对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涉及多部门、跨县(市、区)影响重大的事件,由市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处置。
(三)对群体性骚乱、冲击校园、重大群体性学生械斗、师生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恶性群体性事件,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事故,影响重大的爆炸事件,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置,教育局配合。
(四)“法**”及其他*教活动方面的重大紧急情况,由教育局配合防范和处理*教问题办公室进行处置。
(五)因民族问题引发的重大紧急情况,由教育局配合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处置。
(六)师生群体性上访、赴省赴京上访及异常上访事件,由教育局会同信访部门进行处置。
(七)重特大校舍倒塌事件,由教育局配合住建部门进行处置。
(八)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由教育局配合交通、交警部门进行处置。
(九)重特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由教育局配合卫计委进行处置。
(十)锅炉、压力器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重大紧急情况,由教育局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进行处置。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而引起安全事故的,由教育局配合文化部门进行处置。
(十二)对校园周边环境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由教育局配合公安、交通、卫生、城管、市场监督等部门进行处置。
(十三)暴雨、洪水、台风、干旱、地震、雷击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紧急情况,在抗灾指挥部、防汛防旱指挥部等机构统一指挥下处置,由教育局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全市各校建立以班主任、中层以上干部为主的应急队伍,并邀请专业人员对应急队伍开展地震、火灾、踩踏等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的培训,以保证在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急队伍在第一时间能有效及时参与处置。
6.2 信息保障
建立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信息网络系统与信息报告制度,保证应急预警、报警、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6.3 物资与运输保障
根据救援需要,教育局负责协调商务、民政、运输等部门救灾物资的生产调拨和紧急供应,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
6.4 医疗卫生保障
根据救援需要,教育局协调卫计部门与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根据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
6.5 资金保障
教育局要求各校做好应急救援与监控必要的资金准备,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6.6 教育、培训和演习
各校要和社区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校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全体师生危机意识,组织师生开展各种演练,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7 善后处理
(1)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做好死难、受伤(中毒)学生家长的安抚、慰问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维护学校稳定。
(2)对伤亡学生的赔偿依据《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执行。
8 调查与结案
(1)教育局和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和紧急事件的等级,负责或配合相关部门对突发紧急情况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查清事实,查明原因,及时报结。
(2)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坚持事故(事件)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事件)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事件)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干部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原则。
(3)重、特大事故(事件)的调查由市级组织进行。事故(事件)调查组向发生事故(事件)有关单位、现场证人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取证、索取有关材料,各有关学校、人员应无条件给予积极的配合,无保留的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和调查组要求的其他资料,任何学校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事件)的调查。
(4)由上级部门组织调查的重特大事故(事件),教育局将抽调力量,协助进行各项调查取证工作。
(5)重特大事故(事件)的结案工作在调查工作结束之后进行,坚持违法必究、责罚到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碍、干涉对事故(事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9 应急处置纪律与奖惩
9.1纪律
学校紧急情况应急处置部门都必须遵守本紧急情况处置预案,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事件),必须把处置重特大事故(事件)放在第一工作位置,主要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大事故(事件)时,主要领导如遇有会议或其他公务活动应立即停止,不在当地一时不能赶到现场的,在接到通知后,应先指派专人负责,本人应立即赶回,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9.2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各相关单位或个人可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处置紧急情况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救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学生和教职工有功者;
(三)及时准确报送紧急情况,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四)为处置紧急情况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五)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9.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紧急情况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紧急情况以及不及时续报进展情况,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二)对发生的紧急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三)在处置紧急情况工作中不服从指挥,不负责任,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四)领导干部无故未按时到达现场组织应急处置的;
(五)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对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力等原因,导致紧急情况对外报道不利而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其它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
10 附 则
本预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0.1元入场捕鱼加强海洋渔船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63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0.1元入场捕鱼加强海洋渔船管控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
0.1元入场捕鱼加强海洋渔船管控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门市委海门市人民政府0.1元入场捕鱼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海委发〔2018〕14号),根据《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0.1元入场捕鱼印发江苏省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建〔2015〕451号)、《省政府办公厅0.1元入场捕鱼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71号)、《省海洋与渔业局0.1元入场捕鱼下达“十三五”期间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和海洋捕捞总产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苏海管〔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0.1元入场捕鱼实际,现就“十三五”期间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以下简称“双控”)以及渔业服务组织整合等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完善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制度和渔业服务组织整合配套措施,落实渔业重点区镇和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船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渔业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协调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推进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1.海洋捕捞渔船“双控”目标
到2020年,0.1元入场捕鱼压减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船长小于12米的为小型渔船,大于或等于12米且不满24米的为中型渔船,大于或等于24米的为大型渔船)25艘、功率2278千瓦(基于2015年控制数)。
开发区、三厂工业园区、海门港新区、正余镇等4个渔业重点区镇海洋捕捞渔船年度压减数不得低于该区镇总压减指标30%(详见海门市“十三五”期间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分解表)。
2.渔业服务组织整合目标
建立市、区镇两级政府(管委会)购买渔业安全生产服务制度,船东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
渔业重点区镇现有渔业服务公司,按照《海洋捕捞渔船服务组织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B 3206/T483-2016)进行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人员专职在岗、岗位职责清晰、监管设施齐全、奖惩机制完善、报酬绩效挂钩;定人联船、动态编组,安全检查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常态运行。
渔业服务组织整合后,渔船所属区镇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变;渔业服务组织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性质不变。
二、完善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制度
1.强化渔船源头管理。坚持并不断完善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制度,重点压减老旧、木质渔船,特别是帆张网作业类型渔船。市有关部门加强渔船检验、登记、捕捞许可证审核发放和报废拆解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0.1元入场捕鱼“十三五”期间海洋捕捞渔船“双控”目标完成前,禁止新造、买入、进口和更新改造海洋渔船,停止海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核报批,海洋大中型和小型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不得通过制造或更新改造等方式相互转换。
2.推进渔民减船转产。加大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的资金支持,用好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市县统筹部分,适当提高0.1元入场捕鱼减船补助标准,确保减船转产任务如期完成。
0.1元入场捕鱼海洋捕捞渔船在中央财政减船补助标准(5000元/千瓦)和省政府办公厅指导性减船补助增加标准(2018年2500元/千瓦、2019年2000元/千瓦,帆张网渔船减船补助较其他作业类型渔船再增加500元/千瓦)基础上,市财政再增加减船补助(2018年2500元/千瓦、2019年1000元/千瓦,0.1元入场捕鱼仅有的1艘帆张网渔船—苏海门渔01017船2018年减船补助较其他作业类型渔船再增加1500元/千瓦)。
各渔业重点区镇应结合实际,配套镇级减船补助,确保完成减船转产任务。
海门市级减船补助所需资金在渔业油价补贴市县统筹部分支出。0.1元入场捕鱼“十三五”期间海洋捕捞渔船“双控”目标完成后或2020年后,市级减船补助政策自行终止。
减船转产项目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局《江苏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苏海管〔2017〕11号)组织实施。
3.严格渔船监管。市渔业主管部门加强渔船北斗导航、船舶自动识别、卫星通讯和射频识别等技术推广应用,实现渔船实时动态监管;清理异地挂靠和私下买卖海洋渔船,依法打击涉渔“三无”船舶、浮子筏。
海门港新区加快东灶中心渔港建设,完善渔船加油、加冰、加水、渔网工具仓库、渔获冷库、渔船维修、港池周边道路和停车场地等配套功能,确保2019年海洋伏季休渔前投入使用。
三、完善渔业服务组织整合配套措施
1.按照就近原则,在海门港新区设立海洋渔业便民服务中心。海洋渔业便民服务中心包括服务大厅、渔业纠纷调解室、渔业服务组织24小时应急值班室、渔业安全教育培训室、市镇两级渔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等功能室。
服务大厅设置渔业服务组织预检预审、渔业互助保险等窗口,努力为渔民提供“一站式”服务。渔业安全教育培训室应能够一次性容纳全体船东及船长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2.海门港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海洋渔业便民服务中心场所,按照简单实用原则对屋顶、墙面、地面、门窗、公共卫生间、空调、水电管线、宽带网络、宣传公示栏、停车场地、渔船动态监管系统、渔业无线电台站、渔港消防设施、远程视频监控和应急广播系统等进行维修改造,总投资控制在130万元以内。
海洋渔业便民服务中心建成投用后,市财政一次性拨付海门港新区管委会60万元专项补助,用于海洋渔业便民服务中心硬件建设。专项补助所需资金在渔业油价补贴市县统筹部分拨付。
3.渔业服务组织、渔业互助保险、渔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等相关单位人员入驻海洋渔业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公。渔业服务组织中海门港新区的江海公司、真湘公司先行入驻试运行,磨合顺畅后其余渔业服务组织全部入驻集中办公。
海洋渔业便民服务中心入驻单位的办公桌椅、电话、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档案柜等办公设施设备自行配置;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值班室的监管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由各单位自行配置。
渔业服务组织在增强船东及船员安全意识、船员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渔业纠纷调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善后处理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服务。
4.渔业重点区镇、公安边防、渔政执法、渔业互助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对惠渔政策组织实施、船员培训、渔业证书代办、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赋予渔业服务组织一定权限,增强其服务功能。
渔业重点区镇依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5年第41号)对辖区内渔业服务组织补助时,应综合考虑工作量、规范化管理和工作成效等因素,与经常性工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挂钩,分期分批拨付补助资金。
四、落实船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渔业重点区镇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督促船东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足额办理船员渔业互助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增强渔业安全风险处置能力。
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手段,依法严惩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船东。健全渔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健全渔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建立违法违规渔船船东、船长和船员“黑名单”,增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机制。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构建渔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渔业重点区镇属地负责的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和渔业服务组织整合工作机制。
3.严格监督考核。市政府把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纳入渔业重点区镇年度绩效目标考核,经常性对渔业安全生产、渔船“双控”和渔业服务组织整合等工作进行督查,推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建立
网络政务舆情回应交办督办制度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65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0.1元入场捕鱼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0.1元入场捕鱼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及上级有关要求,践行网上群众路线,扩大政务开放参与,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推动网络政务舆情回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实效化,不断提升现代政府治理能力,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网络政务舆情回应交办督办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建立网络政务舆情回应交办督办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回应责任。对涉及市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市政府相关部门是回应主体;对涉及区镇的政务舆情,由所在地政府明确回应主体,涉及多个地方的政务舆情,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是回应的第一责任主体,相关地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回应;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市政府办、宣传网信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
二、交办督办程序
(一)收集分析
建立政务舆情监测收集制度,市网信办组织并会同各地、各部门(单位)做好网络舆情的日常监测工作,各地、各部门(单位)落实专人按照要求通过搜索引擎、专业引擎或者定向浏览方式,第一时间发现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舆情信息,及时收集网民诉求、意见和建议,并初步作出分析研判。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舆情信息,市网信办要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和区镇启动24小时全网舆情监测。
(二)分类交办
1.落实南通市级以上交办
南通市及以上交办的网络政务舆情,根据市领导批示要求,有关职能部门或属地第一时间做好回应处理,对涉及多地多部门的,主体单位主动会同市政府办和宣传网信部门协调落实,并将相关落实情况报政府办和宣传网信部门备案。
2. 落实海门市级交办
市网信办根据舆情研判拟定交办意见或建议,并视情分类进行交办,交办需明确答复形式、答复时间。相关区镇、部门(单位)承办人员在收到交办单后,需签字确认并回传。
(1)对以下七类网络舆情,市网信办即时填写《网络政务舆情处置交办单》,交办相关单位办理;对涉及多个单位的网络舆情,填写《网络政务舆情处置交办单》分别交办。
①网民对市政府及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议论、质疑、意见和建议;
②网民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合理诉求;
③网络平台引发媒体和公众关切、可能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舆情信息;
④网络平台涉各部门(单位)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类投诉、举报等;
⑤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民生舆情信息;
⑥地市级及以上网络媒体曝光的监督类网上舆情;
⑦市领导批示的其他网络舆情。
(2)对以下三类网络舆情,市政府办、市网信办及时沟通,在向市相关领导汇报的同时,实施紧急交办,即先以电话等便捷形式交办相关单位办理,之后再补充填报《网络政务舆情处置交办单》。
①属地重大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社会关切等相关网上信息;
②群体性事件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实信息等;
③反映有可能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或情况等紧急信息。
(3)市网信办负责《网络政务舆情处置交办单》的审核把关,交办时根据事件的轻重缓急设置办理时限。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三)办理回应
各涉情部门和单位接到《网络政务舆情处置交办单》后,需及时核实舆情并积极稳妥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做到“舆情出现在哪里,就在哪里回应”,增强回应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回应内容应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多讲老百姓听得懂的话,增强说服力、亲和力、感染力。各区镇、各部门(单位)在重视网络平台回应的同时,积极适应传播对象化、分众化趋势,进一步提高政务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的开通率,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作用。
(四)情况反馈
各涉情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时限内,如实填写办理情况反馈至市网信办。对暂时不具备办理条件的也需说明情况。
(五)催办督办
市网信办负责已交办《网络政务舆情处置交办单》的跟踪,对逾期不回应、不反馈的进行催办,经催办仍未解决的,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督办,舆情应对不力引发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六)定期通报
市政府办联合市网信办每月对网络政务舆情交办督办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定期对社会公开各地、各相关部门舆情回应情况,包括对建设性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对群众反映实际困难研究解决的情况,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调查处置情况,等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由市政府办、网信办、公安局、应急办、信访局参加的市网络政务舆情会商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日常工作由市网信办承担,具体负责全市重大网络政务舆情应对处置的监督、检查、培训、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要把落实网络政务舆情交办督办制度作为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将相关内容纳入网络发言人工作一并落实,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网络发言人)具体负责,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
(二)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考核激励。市政府办公室、市网信办共同做好网络政务舆情回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将舆情回应的办结率等相关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交办网络政务舆情应对不及时、办理不认真或处置失当导致工作被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将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问责;对工作落实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扬。
(三)加强主动沟通,稳定社会预期。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重点,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加强主题宣传策划,开辟话题栏目听取意见,特别是出现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热点、敏感问题,要预测动态,研判对策,加强引导。对重大政策制订、重大项目实施、重大改革推进,要同步评估舆情风险,结合舆情评估情况和公众意见,调整优化实施方案,及时发布信息,加强政府与市场、社会的沟通。
(四)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取得实效。对重大网络政务舆情,市政府办、市网信办及各涉情部门和单位在舆情发现、应对处置过程中,及时沟通协调,相互配合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实现整体联动。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在处置网络政务舆情工作中,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网络政务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精心组织,健全机制,创造良好工作条件。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66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海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0.1元入场捕鱼畜禽产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0.1元入场捕鱼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0.1元入场捕鱼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46号)精神,结合0.1元入场捕鱼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南通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总体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持续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目标任务,统筹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兼顾生态效益和保供增收社会效益,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原则,以种养结合、农牧循环为主要利用路径,以肥料化和能源化为主要利用方向,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畜牧业绿色发展新格局,为全市农业基本现代化建设、推动海门乡村振兴和农民增收多作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是种养结合,多元利用。立足当地资源禀赋,结合养殖实际,以发展新型种养结合模式为重点,以就地就近肥料化利用为基础,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处理模式,宜肥则肥,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二是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统筹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保供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优化养殖区域布局,积极探索一定区域、设定对象整体推进模式,构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格局。三是市场主导,政府支持。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鼓励金融及社会资本投入,加快培育发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相关产业,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运营机制。四是属地管理,落实责任。坚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级政府负总责、各部门、村级组织和相关单位各司其职的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依法依规切实履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主体责任。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体系,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8%,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规模养殖场治理率达到90%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提前一年实现上述目标。
二、建立以种养循环为主的多元化利用体系
(四)优化养殖区域布局。按照“种养结合、畜地平衡”的原则,统筹考虑生产现状、环境承载能力、农民增收和污染治理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宜养则养,宜减则减,宜养的决不污染环境。对单位面积耕地畜禽承载压力较大的区域坚决调减养殖总量,对长江、清水通道等重点流域限养保护区域实行养殖总量严格控制。鼓励在农业园区、规模种植业基地配套建设完善农牧结合、生态循环型畜禽养殖场,提高以海门羊肉特色畜产品和猪肉家禽等主打畜产品的安全供给保障能力。
(五)加快养殖污染治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落实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签订污染治理承诺书。加快规模畜禽养殖场治理,科学制定畜禽污染治理工作方案,配套建设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维持设施正常运转,农业、环保、国土等部门要及时组织检查认定,确保到2018年、2020年全市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率分别达到80%、90%。推进完善生猪等小型分散养殖扩面整治,在规模养殖场治理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开展生猪等小型分散养殖扩面整治工作,将治理规模标准逐步扩大到有一定污染风险的畜禽养殖户,通过建设集粪棚、化粪池等粪污收集设施,结合周围农田、园地、林地就近消纳,达到“存得住、可利用、不直排”的治理要求,确保到2020年全市生猪等小型分散养殖治理率达到80%。
(六)推行农牧结合种养循环。各地要科学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农林牧结合、种养加一体新型循环生产方式,构建种养业协调发展新格局。要大力推行畜禽养殖沼气发电并网,充分发挥沼气发电并网在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促进种养循环农业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建设与沼气发电并网相配套的生态循环农业基地,支持沼液管道输送、田间蓄贮、车辆运输、施肥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作为肥料的使用效率和覆盖面。要积极争取国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扶持发展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支持适度规模养殖场进行异位发酵床处理设施建设,引导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施用有机肥,支持在田间地头建设储粪(液)池、输送管网和施肥设备等基础设施,解决粪肥还田利用“最后一公里”问题。到2018年、2020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3%、75%,其中,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96%、98%。
(七)创新综合利用机制。推进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加快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建设,建设面向小散养殖场(户)畜禽粪污专业化收运体系和畜禽粪便集中处理中心,为难以自行处理的小散养殖场户,开展社会化处理服务。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撬动0.1元入场捕鱼的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畜禽粪污处理全产业链。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
三、建立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环境监管体系
(八)严格畜禽养殖环境准入制。规范环评内容和要求,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协调畜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关系,以环境保护制度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养殖规模实行分类管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突出生态循环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九)强化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调查摸底,逐场摸清畜禽生产及粪污处理基本情况,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构建直联共享、分级使用的规模养殖场信息管理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污水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严格监管;对种养结合、生态消纳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督促指导开展去向可靠的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规范档案记录,强化日常监管。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监管和质量认证。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监管机制,强化部门联动执法,依法查处各类畜禽养殖违法行为。
(十)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监测。根据畜禽粪便养分含量和土壤培肥要求及环境容量,开展畜禽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或消纳能力测算,合理控制区域畜禽土地承载能力。规范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针对生态消纳还田利用的养殖场,将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权责清晰的责任管理机制
(十一)坚持属地责任管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区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坚持保供给与保生态并重,统筹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协调发展。各区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工作方案及时制定并组织实施区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区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抄送市农业局备案。
(十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坚持企业投入为主,建设和完善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针对畜禽粪污不具备直接综合利用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可委托第三方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
五、建立积极完备的支撑保障体系
(十三)加大财政扶持。积极整合和调整资金投向,鼓励和支持涉农资金与农村环保资金整合,集中资金加快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程的建设。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鼓励利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符合规定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开展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畅通沼气发电、生物天然气的入网通道,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创新金融服务,综合采取财政补贴、财政贴息、信贷担保等方式,加大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财政支持力度。
(十四)统筹解决用地用电问题。完善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节约集约用地,提高设施用地利用效率,要将畜牧业规模养殖用地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安排永久性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和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配套设施用地。在符合设施农用地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凡通过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养殖污染治理检查认定的规模养殖场,当地国土和农业部门应给予用地备案。落实畜禽养殖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相关活动用电政策,畜禽养殖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十五)加强科技支撑。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的推广应用,应用一批有机肥生产、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示范推广一批种养结合就地利用、集中处理协作消纳等畜禽粪污多元化利用新模式,应用推广先进实用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结合挂县强农富民、农业科技入户等工程,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开展技术培训,加强示范引领,提高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技术水平。
(十六)严格绩效评价考核。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工作推进。成立市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将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等重点指标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机制、政策落实等重点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和农业农村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联合制定。各地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加大通报力度,层层传导压力。要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67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
海门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
1.4.2分级负责
1.4.3果断处置
1.4.4规范有序
2灾情确认与分级
2.1概念界定及适用范围
2.2 Ⅰ级(特别重大农业生物灾害)
2.3 Ⅱ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
2.4 Ⅲ级(较大农业生物灾害)
3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1应急指挥机构
3.1.1应急指挥部
3.1.2应急指挥部职责
3.1.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2日常办事机构
3.2.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3.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3专家组
3.4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防控机构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监测
4.2预警
4.2.1预警级别
4.2.2预警发布与解除
4.2.3预警响应
5应急处置
5.1应急响应的原则
5.2分级响应
5.2.1Ⅰ级、Ⅱ级突发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应急响应
5.2.2 Ⅲ级突发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应急响应
5.3信息报告
5.4信息发布
5.5控制灾害源
5.6应急监测与评估
5.7结束响应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2农业生物灾害调查报告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7.2物资保障
7.3财力保障
7.4人力保障
7.5宣传保障
7.6技术保障
8监督管理
8.1演练
8.2专业人员培训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预案解释部门
9.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农业生物灾害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和农业、林业生产损失,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和广大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稳定、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害农业、林业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的大面积暴发和流行;危害农业、林业的检疫性病、虫、植物及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省政府公布的外来有害生物的暴发和流行;可使农业、林业大面积造成毁灭性损失的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对苗头性、倾向性、发展性的问题,应抓早抓实,立足预防,争取主动,防止灾害发生蔓延,把灾害化解在萌芽时期。
1.4.2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各有关部门及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相互协作,共同处置。
1.4.3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迅速反应,果断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农业、林业生产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4.4规范有序。实施应急处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范程序,讲究工作方法,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2灾情确认与分级
2.1概念界定及适用范围
农业生物灾害是指农业、林业突发灾害性生物,可使5000亩以上农作物、森林造成毁灭性损失,超出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相关职能部门的有效处理能力,需要0.1元入场捕鱼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配合与援助时,即启动本预案。
2.2Ⅰ级(特别重大农业生物灾害)
(1)危害农业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危害林业的杨树食叶害虫、蛀干害虫等,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在10000亩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包括0.1元入场捕鱼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经风险分析综合评估风险极大、特别危险的。
2.3Ⅱ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
(1)危害农业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危害林业的杨树食叶害虫、蛀干害虫等,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在5000亩以上(包含5000亩)10000亩以下的,控制难度较大的;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的发生、流行,经风险分析综合评估风险较大、高度危险的。
2.4Ⅲ级(较大农业生物灾害)
危害农业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危害林业的食叶害虫、蛀干害虫等,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在5000亩以下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农业生物灾害。
3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专家组组成。
3.1应急指挥机构
3.1.1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农业副市长
副总指挥长: 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农业副主任、市农业局局长
成员:市农业局、宣传部、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卫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供销总社、电信公司、气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
2.1.2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组织力量对Ⅲ级以上农业生物灾害进行应急处置。
(2)向南通市政府和南通市农委、省农委报告有关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
(3)负责对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制订农业生物灾害应急行动方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在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本预案。
3.1.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农业局:负责制订农业生物灾害预警、预防、控制和处置的技术方案;组织并检查农业生物灾害封锁、扑灭和预防控制的实施;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农业生物灾害疫情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的建议;按规定确认农业生物灾害疫情,并向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灾害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开展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技术攻关;组织对农业生物灾害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灾情损失的评估;做好农药、药械等物资储备和农药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收集国内外危害农业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和其它有害生物的发生信息,农业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处置技术的指导和攻关研究;负责收集国内外危害林业的有害生物的发生信息,农业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处置技术的指导和攻关研究。
(2)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及时报道经批准的相关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防控知识普及。
(3)公安局: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相关的突发治安事件,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负责与疫情相关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做好疫区封锁、配合临时检查站开展相关工作。
(4)民政局:负责对因农业生物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救济。
(5)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药剂、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预警、预防、控制扑灭等经费,监管应急处置经费的使用。
(6)交通局:负责应急防治物资的运输保障,协调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等工作。
(7)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疫区内的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8)市场监管局: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9)环保局:负责因农业生物灾害及综合防治措施对环境影响的评估和技术指导。
(10)供销总社:负责做好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控物资的供应及调剂等工作。
(11)电信公司:负责做好疫区内的通讯、通信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12)气象局:负责提供短期和中长期气象预报信息、灾害性天气检测服务。
3.2日常办事机构
3.2.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农业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事务。
3.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制定农业生物灾害预警、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计划,组建和完善农业生物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系统。
(2)收集、汇总和发布灾害信息,掌握动态,指导各乡镇的农业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处置行动。
(3)向成员单位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市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示,通报工作动态。
(4)组织开展农业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农业生物灾害防范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3专家组
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市农业局负责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农林科研、推广、环保、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为:
(1)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农业生物灾害的风险评估意见和预警,为启动本预案提供技术咨询。
(2)提供农业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应急处置的技术咨询和参谋。
(3)提出并实施农业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处置技术的攻关研究。
(4)研究分析成灾原因,提出恢复生产的建议意见。
3.4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防控机构
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依照本预案组织应急指挥体系,成立本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机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本地区农业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负责本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控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监测
以市、镇及基层病虫测报点等为依托,按照国家、省、南通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建立覆盖全市、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农业、林业重大病虫害和危险检疫性病虫监测网络。在市农业局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重大病虫害、危险检疫性病虫的系统监测,分析发生发展态势,发布重大病虫害中、长期预报和预警。
4.2预警
4.2.1 预警级别
全市监测网络根据各地农业、林业重大病虫害、危险检疫性病虫及外来有害生物的发生基数、发生面积、种群消长、迁移、蔓延、扩散等监测信息,按照农业生物灾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与疫情级别一致),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黄色预警:省内除与南通市毗邻的地区外暴发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疫情,且有向南通市蔓延的可能;本市可能受侵害农作物(林木)种植面积5万亩以上。
橙色预警:省内与南通市毗邻的地区暴发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疫情,且有向南通市蔓延的趋势;本市可能受侵害农作物(林木)种植面积5万亩以上。
红色预警:南通市毗邻海门的地区发生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疫情;本市可能受侵害农作物(林木)种植面积5万亩以上。
4.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应急指挥部专家组根据全市监测网络提供的监测信息和国内外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疫情动态,按照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分析,并根据权限和有关规定提出发布预防预警信息建议。一般情况下,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防治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和宣布解除;如果发生检疫性有害农业生物灾害,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4.2.3 预警响应
(1)黄色预警响应
结合气候条件,加强农作物(林木)有害生物监测,做好防控预案,准备防控物资。
有关地区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取消黄色预警。
(2)橙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对0.1元入场捕鱼可能受侵害农作物(林木)进行有害生物普查,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力争及时发现及时防治。
在毗邻地区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取消橙色预警。
(3)红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对疫区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组建应急防控专业化防治队伍。
如确认疫情进入0.1元入场捕鱼行政区域,进入应急响应程序。
5应急处置
5.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农业生物灾害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分级响应
5.2.1Ⅰ级、Ⅱ级突发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Ⅰ级、Ⅱ级突发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疫情后,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在省、南通市农业主管部门的组织和指导下,市政府分管领导(必要时应由主要领导)组织并指挥市防治重大动物农业生物灾害指挥部,依照国家、省、南通市有关要求进行疫情处置。
5.2.2 Ⅲ级突发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Ⅲ级突发重大Ⅲ疫情后,市农业局向市政府和南通市农委报告,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指挥部相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3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生物灾害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农业、林业病虫草害大面积暴发流行、非本地常见植物迅速扩大,以及不明原因发生农业、林业大面积受害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农技部门报告。有关机构在作出诊断后2小时内应将结果报告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及时报告市应急办和南通市农委。
(2)报告内容。农业生物灾害紧急情况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灾害类型;发生时间与地点;发生数量、面积、范围、症状、危害程度和初步诊断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有效程度;报告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
5.4信息发布
市农业局经市政府授权后,指派专人负责起草有关农业生物灾害的危害、损失、控制等情况的新闻稿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5.5控制灾害源
在明确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区域后,迅速采取农业、物理、化学等综合防治措施,尽可能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并控制其扩散。
5.6应急监测与评估
立即组织专家组成员赶赴灾害发生地,监测灾害变化,并对农业生物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综合评估。应急指挥部、市农业局及应急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5.7结束响应
在农业生物灾害经过应急处置,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通过评估和专家咨询,按审批程序要求,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对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农业生物灾害,由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按政策规定实施救济和救助。
6.2农业生物灾害调查报告
在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农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农业生物灾害进行调查,处理完毕向市政府及上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市政府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整合和充实力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物资保障
建立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防、控制和处置物资的储备,市农业局和供销合作社负责农药、药械、化肥、种子等物资储备和调配。
7.3财力保障
处置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省财政厅《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所致的农业生物灾害损失,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政策规定补偿、救济资金。具体由财政局、民政局组织实施。
7.4人力保障
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保证应急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提高人员素质。当灾害发生时,相关人员应服从指挥机构统一调配。
7.5宣传保障
充分利用“两台一报”等新闻媒体对农业生物灾害的发生、预防措施及补救办法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农业生物灾害的防范意识,消除恐慌。
7.6技术保障
农业局负责本区域农作物灾害的技术鉴定与指导;环保局负责综合防治措施对环境影响的评估;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补救实施阶段的气象信息。
8监督管理
8.1演练
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定期进行应急处置单项和综合演练,检验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演练结束后对应急方案进行评估。
8.2专业人员培训
市农业局负责对全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切实提高救援队伍的战斗力,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业生物灾害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不按本预案履行职责、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他人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农业、林业突发灾害性生物,可使农作物、森林造成毁灭性损失,给农业(林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危害程度高,发生量、发病率和损失率远远超过常年的水平。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牵头负责修订、完善与更新,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9.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2018年全市食品安全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68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全市食品安全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2018年全市食品安全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重点工作安排
2017年,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但客观分析,食品安全基础依然薄弱,风险隐患依然存在。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落实中央、省、南通市及市委、市政府0.1元入场捕鱼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标准》,加大力度推进创建,持之以恒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结合0.1元入场捕鱼实际,现就2018年全市食品安全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重点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强化食品安全和创建工作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意识,落实党政同责举措。要将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作为做好2018年食品安全工作的主线,定期专题研究,完善创建机制,大力推进创建工作,解决当地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将食品安全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行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安办〕
(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切实抓好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将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部门监管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方面加以推进。坚持属地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并在内部考核分值权重、基层岗位配备等方面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要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融入到日常业务工作中,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到人,将食品安全与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一岗双责”。〔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安办〕
(三)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区、镇食安办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力量。开展区、镇食安办标准化建设,推动完善基层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设,落实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制度,将协管员(信息员)纳入基层综合治理“网格”。〔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综治办、食安办〕
(四)强化督导考评。各地、各部门要采取专业督导、综合督导、第三方评估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对食品安全和创建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健全完善精准化、常态化、专业化的督导工作机制。市级层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食安城市创建工作进行一轮全方位的中期综合评估和季度专题评估,摸清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推进创建工作有的放矢,攻坚克难。完善创建问题清单,逐条逐项落实整改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强化督查考核,确保落实到位。建立健全问题整改月报表制度、重点项目进度报告制度、量化计分动态考核制度,督促问题整改到位。加强对各区、镇和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考核,强化督查考核结果运用。健全食品安全问责制度,严肃查处食品安全领域失职渎职行为。(责任单位:市食安办、创建办)
二、严格食品安全源头管控
(五)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农业质量年”活动,深入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落实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实施农业标准化推广工程,推广良好农业规范。有效落实以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为基础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环节监管。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制度,落实肉类检验检疫各项规定,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巩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成果。〔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
(六)扎实深入开展农药兽药残留综合治理。严格落实农药兽药登记和安全使用制度,采取禁限用措施。推进省级农药追溯信息平台使用,力争实现农药全过程可追溯。加强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管理。开展兽用抗生素使用减量示范创建。加大科学种养技术培训力度,指导农户依法科学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推行绿色防控技术,创新多种形式发展专业化服务,逐步替代农民自己施用农药和使用兽药。实施兽药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全面掌握本地农药兽药使用品种、数量,特别是各类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农药兽药使用情况。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兽药残留超标问题。〔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
(七)推进耕地污染源头治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摸清耕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推进土地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指导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依法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环保执法。〔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环保局〕
三、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管理
(八)有效落实监管责任。区、镇级行政区域全部科学划定食品安全网格,合理配备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岗、定员、定责。建立健全责任包干、信息管理、上下联动、社会协作、协调处理、宣传引导、考核评价等制度,有效消除各类风险隐患。建立监管对象动态电子信息档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摊贩和小餐饮等监管对象底数清晰。督促企业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作为其首要责任。各级监管部门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要将企业内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与食品安全各项规范检查同步进行。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实现现场检查规范化、监管信息公开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风险等级划分,根据风险等级划分科学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项目频次,对各类监管对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体系检查和飞行检查,实现现场检查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全覆盖基础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日常检查。〔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
(九)不断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切实把好许可关口,通过前期指导、严格的现场核查,有效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许可与监管工作互通互联、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强化许可后经营条件合规性监管,落实管理闭环。〔责任单位:市审批局、市场监管局〕
(十)持续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重点食品品种生产企业逐步推行体系检查。推动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创建食品安全示范企业。开展重点食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教育。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状况的监管。实施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程,重点排查治理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强化长效机制建设。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查,规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及标识标注。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农贸市场、农村集市等食盐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十一)切实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贯彻落实《南通市政府0.1元入场捕鱼实施全市中小餐饮食品安全规范提升工程的意见》(通政发〔2017〕60号),逐步消减无证餐饮存量,提升餐饮行业食品安全水平。指导督促食品餐饮单位认真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推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公示制度、责任承诺制度。获得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积极推行“明厨亮灶”,落实网络订餐平台食品经营资质审核责任,完善网络订餐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院食堂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加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处置中心建设和餐厨废弃物收运流程管理,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卫计委、农业局、城管局〕
(十二)不断加强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管理。深化“四全监管”模式,推进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和食品摊贩备案工作,对无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开展综合治理。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在全市推进豆制品、卤菜小作坊集中整治工作,依托豆制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将卤菜等食品小作坊纳入追溯管理。加强政府服务,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改善,引导其进入固定集中区域进行规范管理。〔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城管局〕
(十三)继续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把校园食品安全纳入区、镇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列为“平安学校创建”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组织开展综合治理。贯彻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机制、内控机制、投入保障、日常监管机制等七大机制,按标准规范推进实施学校食堂标准化提升工程。大力推进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实时监管工作。加强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食安办〕
(十四)深化农村集体聚餐、养(托)老机构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市政府0.1元入场捕鱼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的实施意见》(海政规〔2016〕4号)要求,落实从业人员登记备案、定期培训和健康体检、报告评估指导等制度机制。制订农村集体聚餐指导手册。所有养(托)老机构和建筑工地食堂经营主体都要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场监管局、民政局、住建局〕
(十五)发挥“四联创”“一票通”示范作用。深化放心肉菜示范基地、示范超市、示范农贸市场、示范经营户“四联创”,放大示范成效。以整合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销售者、采购者等相关信息为主要功能的“一票通”为依托,切实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不断巩固和扩大放心肉菜示范创建工作成果。〔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市场监管局〕
(十六)严格监管保健食品。加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力度,全面推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深入推进保健食品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保健食品会销经营行为,加大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力度。〔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场监管局、公安局〕
四、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十七)加大抽检监测力度。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计划。推进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信息共享,用好互联网、大数据,加强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与会商研判,为风险防控提供技术支持。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份/千人,其中,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2份/千人。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妥善做好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坚持问题导向,高度关注本地高风险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农业面源污染特点。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应公布抽检信息公布率达100%。〔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卫计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十八)加强风险预警交流。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覆盖所有区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部门间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交流机制,加强风险联防联控。建立风险预警交流工作体系,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探索开展大型食品企业风险交流,完善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和直报网络,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安办〕
(十九)健全风险排查治理机制。始终把防范治理食品安全风险摆在监管工作的首位,突出重点品种、重点企业、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隐患突出问题和监管措施清单。按照发达国家和地区更加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对0.1元入场捕鱼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分析,有针对性地改进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安办〕
五、严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二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推进生猪屠宰资格清理,依法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生猪屠宰场点。组织农药、兽药抗菌药、农资打假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加大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力度。深入开展“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中提出的十类危害食品安全的“潜规则”和相关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安办〕
(二十一)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深入推进食品打假“利剑”行动,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加大监督检查频次,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滥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行为。依法严厉查处食品商标侵权、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行为,切实维护食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进一步加大农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重点敏感食品走私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本地发现或外地通报的违法行为和不合格产品,及时、全面开展上下游责任溯源追查,产品召回、处置、责任查处等后处理工作要及时彻底,严格执行“处罚到人”的规定,强化案件查办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卫计委〕
(二十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政法委牵头、司法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加强公安机关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职队伍的机构和能力建设。建立食品安全事件(案件)调查等重要信息共享和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积极推进日常监管和执法办案信息共享。做好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政法委、市公安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卫计委、商务局〕
六、强化食品安全基础和能力建设
(二十三)加大食品安全投入。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投入力度,将食品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保障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经费,并根据工作进度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两个责任”落实到位。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能力建设,推动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
(二十四)加快推进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要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及能力要求。推进市综检中心食品安全检验室建设工作,扩展检验项目。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快检室规范化运行。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管理,加大对第三方检验服务的监督力度。〔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卫计委、农业局〕
(二十五)加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按照队伍、岗位、业务专业化要求,建立与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开展面向基层一线监管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业务培训。〔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农业局〕
(二十六)提升食品安全智慧监管能力。重点围绕行政审批、监管检查、稽查执法、应急管理、检验监测、风险评估、信用管理、公共服务等业务领域,实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项目,推进食品监管信息化建设工程,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资源共享和应用,提高监管效能。建立完善肉菜等流通追溯体系常态化运维机制,加快食用农产品、食品供应链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卫计委〕
(二十七)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培训及检验方法研究。指导监督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做好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加强标准的宣传、培训与跟踪评价,提升卫生计生部门食品安全标准的咨询等服务能力。加强“潜规则”问题的检验方法研究。〔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卫计委〕
(二十八)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应急效能。进一步完善食物中毒事故处置流程,加强卫计委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专家库。提高食物中毒事件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加强与周边省市食品安全和应急处置工作协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工作培训,并对演练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针对传统媒体、新媒体等舆情传播特点,加大监测力度,着力提高突发事件舆情研判和处置效率。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安办〕
七、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二十九)推动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开展食品产业发展调查研究,推动食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食品行业整体质量提升,促进食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带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加快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充分挖掘和推广本地特色食品、特色餐饮,促进规范经营、品牌经营、连锁经营。鼓励企业制定实施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推进农村食品统一配送和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加强地产冷库、低温加工配送中心等食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住建局、商务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卫计委、工商联、供销社〕
(三十)严格“三品一标”认证。实施品牌提升行动,发展一村一品,突出优质、安全和绿色导向,严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围绕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种养结构。〔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市场监管局〕
(三十一)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贯彻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相关标准,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单位、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全面纳入社会诚信征集范围,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推动食品安全失信行为在金融信贷、土地招拍挂等各领域得到联合惩戒。各监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及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农业局、市场监管局、卫计委、商务局〕
(三十二)积极培育食品品牌和企业文化。保护和传承食品行业老字号,加强品牌建设,使优秀品牌不断发扬光大,发挥其质量管理的示范带动作用。督促食品企业将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融入企业精神、企业使命、企业形象、企业制度等,营造良好文化氛围。〔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商务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卫计委、工商联〕
八、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三十三)广泛开展宣教活动。建立市镇村三级联动宣传机制,整合各层面的宣传资源,建立“网格化宣传”模式,将宣传工作覆盖到各类人群,提升人民群众的知晓度和满意度。综合运用报纸、电视、电台等传统媒体,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媒体,交通要道、城市综合体、主干道广告牌和显示屏、公交车和公交站台等户外载体等,通过发布公益广告、在媒体设置专栏等多种方式,办好“食品安全宣传周”等主题活动,全力营造创建氛围。将“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的作为一种先进传统文化大力弘扬,充分发挥村居“食品药品科普宣传站”阵地作用,通过组织“食品安全大讲堂” 和食品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家庭”等,不断增强广大消费者的自我防护能力、依法维权意识和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调动食品生产经营者积极性,督促其主动将食品安全常识、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等内容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宣传。做好食品安全热点舆论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综合治理食品安全谣言。开展“科学使用兽用抗生素”百千万接力公益行动。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司法、教育等部门协作,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和科学普及、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开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进校园、进社区活动不少于30场。〔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安办)
(三十四)全面公开监管执法信息。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全面、准确发布行政许可、现场检查、抽样检验、行政处罚等信息,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市场监管局、卫计委、商务局〕
(三十五)扩大食品安全责任险试点。稳步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范围,至2018年底大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养(托)老机构食堂保险覆盖面要达到70%以上。健全保险赔付相关事前事中事后政策,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探索建立行业组织、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保险机构〕
(三十六)多方动员参与监督。强化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投诉举报处理率达到100%。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安排举报奖励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兑付奖金。以对接服务上海为基本着力点,推动食品安全区域协作,建立健全各类区域协作机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组织“开门评议”“开门创建”等活动,广泛征求群众对食品安全和创建工作意见、建议,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构建食品安全共治网络。〔责任单位: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安办〕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69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海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南通市市0.1元入场捕鱼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化整治工作的要求,加快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进程,着力解决水环境污染突出问题,结合0.1元入场捕鱼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环境保护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保护生态环境与治理污染并重,按照“属地负责、一河一策、协调推进、综合治理、确保达标”的工作要求,加快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人居和投资环境,为海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美的水环境。
二、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包括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日排废污水300吨或年排10万吨以上),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接纳工业企业、乡镇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等有组织排放的入河排污口,不含农村生活、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等单独分散的无序排水口)。
三、整治目标
通过3年的规范化整治与规范化管理(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整治时限为2018年12月31日前,其他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完成时限为2020年12月31日),在全市基本建立起权责明确、制度健全、布局优化、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和部门协作机制,做到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审批、整治有方案、排污有监控、总量不超标、监管按规范,切实改善河体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推进绿色发展的总体目标。
四、整治原则
按照“取缔关停一批、登记备案一批、整治提升一批”的原则,对违法违规排污口进行分类整改:
1.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水的排污口,要拆除关闭。
2.对2002年10月1日前已建成的入河排污口,由市水利部门进行登记,进行备案。
3.对2002年10月1日以后建成的,未经水利部门设置同意、且其建设项目环评也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置,并同步对所属污染物实施综合治理。
4.对2002年10月1日以后建成的,未经水利部门设置同意,但其建设项目环评已经审批的入河排污口,由水利、环保等部门进行综合评估,考虑环评审批结论和近3年运行情况,对符合要求的,按权限完善手续或备案,建立档案,纳入日常监管。对已办理入河排污口登记或经水利部门设置同意,但其建设项目环评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照环评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
5.对暂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排污口,要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间,通过提标改造、加大尾水回用比例,生态湿地再过滤等措施,进一步减轻对河湖影响。对整改提升后符合要求的,完善手续,建立档案,纳入日常监管。
五、职责分工
区镇政府(管委会)是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违法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查处工作,并落实各项入河排污口监管要求。
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与组织推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排污口整改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指导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排放方式等审批,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并及时通报。
发改部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辖区内入河排污口布局规划,指导产业聚集区、城市新区及重大项目等排污需求的合理布局,并促进现有排污布局的不断优化。
环保部门做好污染源日常监督工作,负责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按照职责做好违法建设项目查处、手续完善等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市政排水口整改和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规范化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排污口设置的环评审批工作。
六、主要任务
1.进一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市水利局牵头,各区镇落实)
2018年6月20日前,各地要在前期已排查出的304个入河排污口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属于整治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进行进一步排查登记,确保数量无漏登、信息无差错,整治不留“死角”。
2.全面清理违法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区镇落实)
根据“取缔关停一批、登记备案一批、整治提升一批”的原则,按照《海门市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汇总表》(附件1)及《海门市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汇总表》(附件2)中制定的前期排查的304个入河排污口具体整改措施及时间表,把工作任务和责任逐级、逐河、逐段分解落实到位,具体整改工作落实到河道、落实到排污口、落实到企业,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整治过程中新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同步纳入整治范围。
(1)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所有2002年10月1日前已建成的、确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登记、备案工作。
(2)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2002年10月1日以后建成的、未经水利部门设置同意、但其建设项目环评已经审批的、确需保留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环评审批结论和近3年运行情况评估。
(3)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提标改造。
(4)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2002年10月1日以后建成的通过评估的和完成提标改造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手续完善或备案工作,封堵需取缔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
(5)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2002年10月1日以后建成的、未经水利部门设置同意、但其建设项目环评已经审批的、确需保留的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环评审批结论和近3年运行情况评估。
(6)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确需保留的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提标改造。
(7)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2002年10月1日以后建成的通过评估的和完成提标改造的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手续完善或备案工作,封堵需取缔的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
3.全面开展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区镇落实,涉及企业、单位具体实施)
组织对排污口入河处“开口子、立牌子、树杆子”,实现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的目标。对于暗管和潜没式排污口,要“开口子”,在院墙外、入河前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以便监督采样,未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的,应要求进行改造;所有入河排污口要“立牌子”,标志牌应设置规范(详见附件3),公布举报电话等举报途径;重点排污口要“树杆子”,要因地制宜安装在线计量和视频监控设施,强化对排污口排污情况的实时监管和信息共享。
(1)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确需保留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立牌和明渠段或取样井建设。
(2)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确需保留的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立牌和明渠段或取样井建设。
4.全面推进水功能区达标整治(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参与,各区镇落实)
按照《海门市水功能区达标整治方案(2016-2020年)》,抓好水功能区达标整治的关键措施落实,特别是对水质不达标的水功能区要“一区一策”,对排污口影响要逐一分析,限期整改。
5.全面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参与)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进一步强化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监督监测、问题通报、资料台帐等全过程管理要求。全市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尾水监测实现全覆盖,市水利局负责通报规模以上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和规模以下排污口抽测情况。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海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陈敢同志任组长,各区镇及市水利局、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主要领导为成员,统筹推进海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曹健同志兼任。各地也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周密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工作队伍,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水利、发改、环保、住建和审批等有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落实工作经费。将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每年预算中安排入河排污口专项经费,用于入河排污口的核查、监测、整治等。要进一步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培训,提升监管和执法能力。借用社会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化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作用。
3.强化检查督促。排污口调查和整治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责任大,各责任单位要强化责任落实与检查督促。一是实行“整改销号”制度。各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管清单,并对查出的问题密切跟踪整治情况,直至问题销号;二是建立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将整治进展情况报市水利局;三是建立督查制度,市水利局将会同环保、住建等部门,对各地排污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问题跟踪检查;四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市水利局将会同环保、住建等部门,定期对排污口调查、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问题进行通报;五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组织不力、工作滞后、成果不符合要求、瞒报漏报有关情况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70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3日
海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1.3.1 Ⅰ级预警
1.3.2 Ⅱ级预警
1.3.3 Ⅲ级预警
1.3.4 Ⅳ级预警
1.3.5 多种灾害预警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简称市指挥部,由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及其职责
2.2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及其职责
2.3 区镇应急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体系建设
3.1.2 信息共享
3.1.3 灾害普查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3.2.2 发布内容及途径
3.3 预警准备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启动
4.3 分灾种响应
4.4 现场处置
4.5 社会动员
4.6 信息公布
4.7 应急变更与终止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5.4 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交通保障
6.5 通信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表彰与责任
7.2 宣教培训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防范应对气象灾害各主要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附表1~14)
9 附件
9.1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组织体系图
9.2 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9.3 市气象灾害各部门应急联络人名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形成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着力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南通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1.3.1 Ⅰ级预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海域),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监测、预报出现台风、暴雨(雪)、气象干旱、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别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0.1元入场捕鱼,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11级或阵风13级及以上,并伴有大暴雨以上强降水。
(2)暴雨:过去48小时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持续出现特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雪,部分地区特大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雪天气。积雪特别严重,对道路、交通等产生严重影响。
(4)干旱: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部分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霾:过去24小时0.1元入场捕鱼已出现严重霾,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持续。
(6)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已出现,且造成人员特别重大死亡和经济特大损失的;气象预报、预测出现历史罕见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将可能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7)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0.1元入场捕鱼处置能力,需要由南通市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周边地区时。
1.3.2 Ⅱ级预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海域),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大风、冰冻、高温热浪、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0.1元入场捕鱼,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10级或阵风12级,并伴有暴雨以上强降水。
(2)暴雨:过去48小时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出现暴雪,部分地区大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雪天气,积雪严重,对道路、交通等产生较大影响。
(4)干旱: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冰冻(道路结冰):预计未来48小时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出现由于降雨(雪)造成的冰冻天气,对道路、交通有严重影响。
(6)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上述地区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7)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0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8)高温:过去48小时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连续出现日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且有成片地区出现40℃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
(9)霾:过去24小时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已出现严重霾,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持续。
(10)雾:过去24小时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出现强浓雾天气,且预计未来24小时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将出现持续12小时及以上强浓雾天气。
(11)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已出现,且造成人员特大死亡和经济重大损失的;气象预报、预测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将可能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
(12)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时。
1.3.3 Ⅲ级预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海域),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大风、冰冻、低温、高温、大雾、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0.1元入场捕鱼,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9级或阵风11级,并伴有暴雨天气。
(2)暴雨:过去24小时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出现大雪,部分地区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雪天气。有较大积雪,对道路、交通产生影响。
(4)干旱:0.1元入场捕鱼部分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4℃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上述地区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6)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10级大风天气。
(7)冰冻(道路结冰):预计未来48小时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将出现由于降雨(雪)造成的冰冻天气,对道路、交通有较大影响。
(8)低温:过去72小时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气温持续偏低。
(9)高温:过去48小时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最高气温达37℃,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
(10)雾:过去24小时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出现强浓雾天气,且预计未来24小时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将出现持续6小时及以上的强浓雾天气。
(11)霾:过去24小时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已出现重度霾,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持续。
(12)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已出现,且造成人员重大死亡和经济较大损失的;气象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将可能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重影响。
(13)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时。
1.3.4 Ⅳ级预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海域),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雪)、寒潮、低温、高温、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一般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1)台风:台风影响0.1元入场捕鱼,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8级或阵风10级。
(2)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将出现暴雨天气,且有成片大暴雨。
(3)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将出现大雪天气,且有成片暴雪。有积雪,对道路、交通产生影响。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并伴有平均风力5级及以上大风,上述地区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5)低温:过去24小时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气温持续偏低。
(6)高温:预计未来72小时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将连续出现35℃及以上,且有成片37℃及以上高温天气。
(7)雾:过去24小时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出现浓雾天气,且预计未来24小时0.1元入场捕鱼大部地区将出现持续6小时及以上的浓雾天气。
(8)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已出现,且造成人员死亡和经济损失的;气象预报、预测出现的天气将可能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有一定影响。
(9)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级别 |
台 风 |
暴 雨 |
暴 雪 |
寒 潮 |
大 风 |
低 温 |
高 温 |
干 旱 |
冰 冻 |
雾 |
霾 |
Ⅰ级 |
√ |
√ |
√ |
√ |
√ |
||||||
Ⅱ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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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Ⅳ级 |
√ |
√ |
√ |
√ |
√ |
√ |
√ |
由于各种灾害在0.1元入场捕鱼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
1.3.5 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本市行政区域和所辖海域的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龙卷风、冰冻、大雾、霾等较大以上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和衍生灾害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凡涉及跨本市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南通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南通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实施分级管理。气象灾害发生区域区镇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简称市指挥部,由已经成立的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承担,下同)及其职责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气象灾害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发生较大(Ⅲ级)、(Ⅳ级)气象灾害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成员:市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委、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粮食局、旅游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广电台、海门日报社、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供电公司、海门海事处、市红十字会、市人武部、市消防大队、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
2.启动、调整或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
3.向南通市政府报告灾情,视灾情请求南通市政府援助;
4.协调处置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有关的各类突发事件;
5.视灾情可派出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工作组承担市指挥部的其他工作;
6.统一领导、组织受灾地区恢复与重建工作;
7.协调军队系统(现役、预备役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0.1元入场捕鱼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预警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市政府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组织实施增雨、防雹、消雾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处理在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的有关问题;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
3.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区镇和部门做好应急和救灾信息发布工作和舆论引导。
4.市监察委:负责对指挥部发出指令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对抢险救灾工作失职、渎职单位、人员的查处。
5.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救灾设备、物资储备数据库的及时更新和物资的调配、使用;负责对市场物价进行监督,预防和查处哄抬物价的行为。
6.市农业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做好农业灾害监测预警工作,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通知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渔业船舶采取应对气象灾害措施,通知水产养殖业主做好防御措施。
7.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水情监测预报和水利工程运行的监测,做好防汛调度和抗旱水源的调度。
8.市安监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与处置,对重点区域重大危险源加强监管,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9.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管制工作;保持主要交通干道的畅通与安全;打击趁机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
10.市住建局: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公共设备的加固,以及干道雨水管、泵站等排涝工程的建设和安全管理,组织对给排水、燃气、路灯等市政设施的检查、维护与抢修;负责对各类建设工地防灾减灾的应急管理;汇总上报城市积水监测信息。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的及时运送和组织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重点保障国、省主要交通干线公路、车站、内河航道、码头的畅通有序;根据道路交通状况调整交通运营线路、公交运行线路和班次;负责加强对出租车的监督检查,严禁乱收费。
12.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各类市场特别是农贸市场的检查指导,负责保持气象灾害期间的商品市场运行稳定,保障灾区供水和食品安全;负责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向灾区调拨和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审核工作。
13.市商务局(粮食局):负责管理地方储备粮食,确保灾民粮食供应,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机制;负责协调商业企业搞好市场供应;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重要消费品的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
14.市民政局: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负责储备灾民生活所需的紧急救援物资;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负责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捐赠款物的接收、下拨、管理工作;开展救灾救助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
15.市卫计委: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负责应急药品的供应以及捐赠的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在各大医院预留部分床位备用,对因灾导致出行不便的地区,组织医疗队送医、送药上门。
16.市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的学生,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17.市环保局:负责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地环境监测信息。
18.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区城市主次干道积雪清理工作。
19.市广电台、海门日报社:负责救灾法规、政策以及防范气象灾害知识的宣传,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20.市财政局:负责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负责应急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
21.市国土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监测信息。
22.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气象灾害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用电。
23.海门海事处:通知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应对气象灾害措施,做好水上搜救等工作。
24.市消防大队:调派力量先期投入与气象灾害相关的抢险救援工作,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积极做好次生灾害处置工作。
25.市红十字会:负责开展社会募捐及对受灾群众进行救护救助。
26.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工作,视情协调驻军或向上级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27.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修复因灾损坏的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2.2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由已经成立的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下同)及其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省和市0.1元入场捕鱼气象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承办指挥部的各项日常事务和临时交办的工作;
3.负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改、论证、报批及实施工作;
4.组织协调气象应急宣传与沟通工作,根据授权起草发布0.1元入场捕鱼气象灾害应急方面的新闻和信息,起草指挥部的各种命令、通告、公告等文稿;
5.起草市气象应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提请有关部门审议、颁发;
6.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人员培训,参加、筹划、组织和评估有关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演习。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与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指定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气象应急工作的联络单位,明确有关同志担任气象应急工作的联络员。联络员既是本单位气象应急工作的协调、联络人员,又是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兼职工作人员。
2.3 区镇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镇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气象灾害,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气象部门应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气象灾害应对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加快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海洋气象监测系统、地质灾害监测系统、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气象监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完善市、区镇两级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事件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工作。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应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教育、公安、民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卫生、安监、海事、电力和市人武部、消防大队等部门、单位建立相应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后,按程序报批、发布。
Ⅳ级、Ⅲ级预警信息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同时视情向南通市政府报告;Ⅱ级、Ⅰ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同时向南通市政府报告。
3.2.2 发布内容及途径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扎口,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形成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以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加强预警信息传播设备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3.3 预警准备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预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及时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迅速向市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应迅速报告市政府。
4.2 响应启动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高至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响应级别标准分别与预警级别标准相对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经分析研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担任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担任指挥部总指挥,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
4.3 分灾种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有关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履行相应应急响应职责。
各主要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具体见附表。
由于气象灾害造成次生、衍生等灾害或事件的,由相关单位启动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各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市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
1.天气速报:市气象局收集气象灾害信息,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政府;落实异常核查,跟踪气象灾害趋势,编写通报。
2.应急响应启动:市政府根据天气速报,决定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3.灾情收集评估: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海门海事处等单位参加。职责:市民政局收集基层社区受灾情况,汇总灾情,起草灾情报告,灾后2小时内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住建局统计市政公用设施灾情;市交通运输局统计交通系统内企业的灾情;市水利局统计水利工程的灾情;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海门海事处统计海上渔民、船只受损情况;市教育局统计学校灾情;市卫计委统计医院灾情;市农业局统计农业灾情;市发改委统计调查企业的灾情;市安监局重点收集危化品企业的灾情。
4.抢险救援:由市人武部牵头,市消防大队、市公安局等单位参加。职责:市人武部组织制定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协调驻海部队调遣救灾队伍,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抢险救灾,汇总、报告抢险救援情况;市消防大队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救援工作;民兵预备役人员帮助转移受伤人员,清理灾区现场,抢救国家重要物资,协助抢险救灾现场秩序维护;市公安局实施抢险救灾现场秩序管制,协助灾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
5.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由市卫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参加。职责:市卫计委组织制定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方案,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救治、转运、收治入院,加强灾区水源、环境、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群众健康教育、心理干预,预防控制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汇总、报告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情况;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应急救援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督与管理;市发改委组织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紧急调度和综合运输协调工作;市农业局协调、指导牲畜家禽的防疫工作。
6.基础设施保障:由市住建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市水利局、市供电公司等单位参加。职责:市住建局组织制定基础设施保障方案,组织对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护、巡查、抢修和排险,尽快恢复灾区供水、供气,汇总、报告基础设施保障情况;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修复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市公安局尽快恢复交通秩序;市文广新局组织抢修广电基础设施;市水利局组织受损水利工程设施的除险加固和修复工作;市供电公司尽快恢复电力供应,保证抢险救灾和群众正常生活需要。
7.群众生活保障: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商务局等单位参加。职责:市民政局组织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灾民生活救助,组织救灾储备物资的调拨,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救灾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发放及监督使用工作,汇总、报告群众生活保障情况;市发改委组织救灾物资的紧急调度和综合运输协调工作,协调做好防灾救灾物资的储备、保障工作;市财政局筹措、调度救灾资金,及时下达救灾经费并监督使用;市住建局协调做好公园、广场、绿地等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市商务局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工作,协调做好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供应保障工作。
8.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消防大队、市气象局等单位参加。职责:市安监局组织制定次生灾害防范处置方案,组织对各种易燃、易爆、有毒等次生灾害源进行检查,督查灾害隐患危险源,指导、帮助引发次生灾害的企业开展抢险处置工作,协调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汇总、报告次生灾害防范处置情况;市国土局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市环保局组织对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问题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启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市消防大队承担次生灾害处置工作;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评估。
9.社会治安维护: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商务局(旅游局)等单位参加。职责:市公安局组织制定社会治安维护方案,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卫,严惩危害抗灾救灾的违法犯罪行为,汇总、报告社会治安维护情况;市城管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秩序;市商务局(旅游局)组织、协调旅行社做好在灾区的旅游团及游客的有序撤离。
10.组织恢复生产: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等单位参加。职责:市发改委组织制定恢复生产方案,指导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汇总、报告恢复生产情况;市财政局筹措安排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资金,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市商务局协助整顿和规范灾后市场经济秩序,指导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市场供应;市农业局负责农业应急救灾资金、救灾化肥、备荒种子等管理和灾后恢复生产。
4.5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发后,市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和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市政府、灾区属地区镇政府(管委会)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区镇政府(管委会)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6 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信息公布渠道主要由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台、海门日报社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适时发布,维护社会稳定,宣传防灾减灾知识。
如发生谣传事件,政府要迅速组织宣传、气象等部门澄清事实,尽快平息谣传,严防事态扩大。市气象局迅速汇总谣传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南通市气象局。如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当地迅速平息谣传。公安部门要严肃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传散布者。
4.7 应急变更与终止
市气象局应根据气象灾害发展变化,及时变更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当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市指挥部同意,及时发布灾害预警变更或解除信息。
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据此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超出市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需要南通市政府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各种形式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市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发生地的气象灾害造成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市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省级人民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及商业保险。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监管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有关部门,驻海部队、区镇政府(管委会)应加强自然灾害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和危化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燃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区镇政府(管委会)应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2 资金保障
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气象灾害救助资金和气象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对达到《南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经费。
6.3 物资保障
市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
发改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应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6.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畅通。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灾区治安秩序。
6.5 通信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7 监督管理
7.1 表彰与责任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气象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气象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各界主动获取预警信息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市政府、区镇政府(管委会)及广电、教育、人社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类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及防灾减灾知识宣传。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气象局负责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应急办公室备案。
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台风: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按降水强度分为暴雨、大暴雨和特大暴雨三级:暴雨为24小时降水量50~99.9毫米之间;大暴雨为100~249.9毫米之间;特大暴雨为250毫米及以上。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林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按降雪强度分为暴雪、大暴雪和特大暴雪三级:暴雪为24小时降雪量10~19.9毫米之间;大暴雪为20~29.9毫米之间;特大暴雪为30毫米及以上。
寒潮: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按照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可以将气象干旱分为五级。
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干旱等级划分表
等级 |
类型 |
降水量距平百分率(%) |
||
月尺度 |
季尺度 |
年尺度 |
||
1 |
无旱 |
-40<Pa |
-25<Pa |
-15<Pa |
2 |
轻旱 |
-60<Pa≤-40 |
-50<Pa≤-25 |
-30<Pa≤-15 |
3 |
中旱 |
-80<Pa≤-60 |
-70<Pa≤-50 |
-40<Pa≤-30 |
4 |
重旱 |
-95<Pa≤-80 |
-80<Pa≤-70 |
-45<Pa≤-40 |
5 |
特旱 |
Pa≤-95 |
Pa≤-80 |
Pa≤-45 |
雷电: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林)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冻: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龙卷风:指一种强烈的、小范围的、伴随着高速旋转的漏斗状云柱的强风涡旋,其中心附近风速可达17级以上,对建筑物、地面设施、树木以及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水平能见度降低至1000米以下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按照能见度分为大雾、浓雾和强浓雾三级;大雾为能见度大于等于200米且小于500米(200米≦能见度≦500米);浓雾为能见度大于等于50米且小于200米(50米≦能见度≦200米);强浓雾为能见度小于50米(能见度≦50米)。
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水平能见度降低10公里以下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按照能见度将霾预警分为轻微霾、轻度霾、中度霾、重度霾和严重霾五级:轻微霾为能见度5~10千米;轻度霾为3~4.9千米;中度霾为2~2.9千米;重度霾为1~1.9千米;严重霾为小于1千米。
8.2 防范应对气象灾害各主要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附表1~14)
附表1 台风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应急响应 等 级 |
Ⅳ级、Ⅲ级 |
Ⅱ级 |
Ⅰ级 |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蓝色、黄色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 |
及时发布台风橙色预警,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
及时发布台风红色预警,跟踪发布台风动态,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
|
水利部门 |
通知各河道、涵闸、泵站等管理单位做好防御台风暴雨准备 |
组织对各河道、泵站、排水设施等的安全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排除 |
根据险情,动员相应的社会力量,加强抗台风暴雨抢险队伍,及时排除因台风暴雨造成的险情 |
|
海洋与 渔业部门 |
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
|||
民政部门 |
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的准备 |
负责受灾困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
住建部门 |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台风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做好防台工作,对工地的围栏、棚架、临时搭建物采取加固措施;对管辖房屋进行维修、加固和管理。 |
|||
城管部门 |
对户外广告牌进行巡查,督促业主单位做好防台工作,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广告牌采取加固或拆除措施。 |
|||
卫计部门 |
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
组织抢救受灾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
||
交通、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 |
协助公安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规划水上应急交通线路 |
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通知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台风暴雨灾害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 |
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受灾中断的公路、桥梁、隧道和内河航道及其他受损坏的重要交通设施 |
|
教育部门 |
提示学校、幼儿园做好防台准备、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
督察学校、幼儿园做好防台应急准备、停止室外教学活动,保护已经抵达学校学生、幼儿园儿童的安全 |
||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 |
提醒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业主、林场等做好防台风准备 |
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户、林场等采取一定的防台风措施 |
农业、水产业、畜牧业、林业等要积极采取防台风措施,组织种植业主抢收成熟瓜果和防护低洼地带的作物 |
|
公安部门 |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
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因台风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 |
负责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工作;必要时封闭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 |
|
旅游部门 |
宣传台风可能对游客的不利影响及对策 |
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 |
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
|
国土部门 |
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 |
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危险点,采取防范措施 |
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开展应急调查,协助当地政府采取应急措施 |
|
安监部门 |
协助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做好防台风暴雨的安全生产工作 |
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台风暴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
协助做好台风暴雨引发的次生事故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
|
区镇 |
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注意防台风,并组织检查安全隐患 |
撤离辖区范围河边窝棚内的临时居住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危坡、危墙、危房的监测 |
对居住在确有安全隐患的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组织撤离并安置 |
|
消防、部队 |
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
|||
新闻 媒体 |
运用多种形式,及时传播气象台站发布的台风预警信息,提示社会公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台风灾害防护。 |
|||
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营运单位 |
及时收听、收看台风信息 |
关注台风最新动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 |
迅速组织调集力量,抢修受台风侵袭损毁的设施 |
附表2 暴雨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应急响应 等 级 |
Ⅳ级、Ⅲ级 |
Ⅱ级 |
Ⅰ级 |
气象部门 |
加监测预报及时发布 暴雨蓝色、黄色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 |
及时发布暴雨橙色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
及时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开展暴雨影响分析评估 |
水利部门 |
通知各河道、涵闸、泵站等管理单位做好防御台风暴雨准备 |
组织对各河道、泵站、排水设施等的安全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排除 |
根据险情,动员相应的社会力量,加强抗洪抢险队伍,及时排除因洪水造成的险情 |
民政部门 |
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的准备 |
负责受灾困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
教育部门 |
提示学校、幼儿园做好防雨准备、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
督察学校、幼儿园做好防雨防洪准备、停止室外教学活动,保护已经抵达学校学生、幼儿园儿童的安全 |
|
住建部门 |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暴雨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做好防暴雨工作;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和因暴雨造成的水毁设施,并配合及时修复;对管辖房屋进行维修、加固和管理 |
||
卫计部门 |
组织抢救受灾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
||
公安部门 |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
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因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 |
负责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工作;必要时封闭高速公路、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
交通部门 |
协助公安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管养公路、车站、码头、内河航道的畅通有序;督促公路部门在管养的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
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管养公路交通设施 |
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因受灾中断的管养公路、桥梁、码头、内河航道和其他受损坏的重要交通设施 |
农业部门 |
组织种植业主抢收成熟瓜果和防护低洼地带的作物 |
||
旅游部门 |
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 |
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
|
国土部门 |
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 |
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危险点,采取防范措施 |
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开展应急调查,协助当地政府采取应急措施 |
安监部门 |
协助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做好防暴雨的安全生产工作 |
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暴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
协助做好次生事故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
区镇 |
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水浸、房屋漏雨等情况,并组织检查安全隐患 |
撤离辖区范围河边窝棚内的临时居住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危坡、危墙、危房的监测 |
对居住在确有安全隐患的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组织撤离并安置 |
消防、部队 |
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
||
新闻媒体 |
运用多种形式,及时传播气象局发布的暴雨预警信息,提示社会公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暴雨灾害防护 |
||
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营运单位 |
及时收听、收看暴雨信息 |
关注暴雨最新动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 |
迅速调集力量,组织抢修水毁设施 |
附表3 暴雪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应急响应 等 级 |
Ⅳ级、Ⅲ级 |
Ⅱ级 |
Ⅰ级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蓝色、黄色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 |
及时发布暴雪橙色预警,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
及时发布暴雪红色预警,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
公安部门 |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因暴雪引起的交通事故 |
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因暴雪引起的交通事故 |
负责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工作;必要时封闭高速公路、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
交通部门 |
协助公安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管养公路、车站、码头、内河航道的畅通有序;督促公路部门在管养的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
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督促公路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抢修因灾害损坏的管养公路交通设施 |
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受灾中断的管养公路、桥梁、码头、内河航道及其它受损坏的重要交通设施 |
供电、供水、供气等 基础设施 营运单位 |
及时收听、收看暴雪信息 |
关注暴雪最新动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 |
迅速调集力量,组织抢修损毁设施 |
卫计部门 |
采取措施保证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 |
组织抢救受灾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
|
民政部门 |
组织对困难群众的转移、安置、救助工作 |
||
农业部门 |
组织种植业主做好防雪灾、防冻害及采取其他有效防御措施 |
||
国土部门 |
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 |
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危险点,采取防范措施 |
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开展应急调查,协助当地政府采取应急措施 |
住建部门 |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暴雪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做好防暴雪工作;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雪情况和因暴雪造成的损毁设施,并配合及时修复;对管辖房屋进行维修、加固和管理 |
||
教育部门 |
提示学校做好防雪灾准备、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
督察学校做好防雪灾准备、停止室外教学活动,保护已经抵达学校的学生安全 |
|
旅游部门 |
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 |
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
|
安监部门 |
协助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做好防雪的安全生产工作 |
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雪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
协助做好事故灾难的抢险、救灾工作 |
机关党工委 |
负责组织协调、分配落实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包干路段清理积雪任务 |
||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 |
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辖区(包干区)内雪灾防御、积雪清理及灾害救援工作 |
||
城管部门 |
负责组织协调市区城市主次干道积雪清理工作。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包干路段清理积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宣传发动、监督检查沿街、沿路各单位按照市容环卫责任的要求,落实扫雪除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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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 |
运用多种形式,及时传播气象台站发布的暴雪天气预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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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队 |
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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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镇 |
通知、组织辖区内单位、居民等清理积雪,要求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并组织检查 |
附表4 寒潮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应急响应 等 级 |
Ⅳ级 |
Ⅲ级、Ⅱ级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蓝色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 |
及时发布寒潮黄色、橙色预警,增加预报发布频次;对寒潮影响开展分析评估 |
海洋与 渔业部门 |
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
|
住建部门 |
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
对市政园林树木、花卉采取紧急防寒防冻措施 |
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 |
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业主做好防寒措施 |
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工作,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加暖、加盖和防大风措施。部分作物可以提前收获上市 |
卫计部门 |
做好寒潮灾害天气健康宣传教育 |
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
海事、交通部门 |
采取措施,提醒水上作业的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
|
区镇 |
组织实施本辖区各项防寒、救援工作 |
|
新闻媒体 |
运用多种形式,及时传播气象台站发布的寒潮预警信息,提示社会公众做好寒潮灾害防护 |
附表5 大风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应急响应 等 级 |
Ⅲ级 |
Ⅱ级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黄色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 |
及时发布大风橙色预警,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
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风力预报情况,与有关地方政府共同负责转移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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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与 渔业部门 |
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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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
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准备工作,为受灾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
教育部门 |
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等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
|
住建部门 |
提醒有关单位对公共服务设施、树木等的安全性进行巡查,并采取加固措施 |
安排专人对公共服务设施、树木的安全性进行排查,并采取加固措施,必要时拆除有安全隐患的设施 |
城管部门 |
提醒有关业主单位对户外广告牌进行安全巡查,采取加固措施 |
安排专人对户外广告牌进行巡查,督促业主单位做好安全防范,采取加固措施 |
交通、海事部门 |
通知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
通知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回港避风的船舶应视情采取积极措施,必要时停止作业;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转移到安全地带;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 |
提醒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业主、林场等做好防风、防火准备工作 |
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户、林场等,采取一定的防风、防火措施 |
卫计部门 |
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
组织抢救受灾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
电力、通信 部门 |
监控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确保安全;及时抢修损毁线路 |
对于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进行严密监控,并事先进行加固;及时抢修损毁线路 |
新闻媒体 |
运用多种形式,及时传播气象台站发布的大风预警信息,提示社会公众做好大风灾害防护 |
|
区镇 |
组织实施本辖区各项防御、救援工作 |
附表6 高温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应急响应 等 级 |
Ⅳ级 |
Ⅲ级 |
Ⅱ级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蓝色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 |
及时发布高温黄色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
及时发布高温橙色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增加预报发布频次;对高温影响开展分析评估 |
公安部门 |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防止车辆因高温造成自燃、爆胎等引发的交通事故 |
公安消防部门特别注意因电器超负荷引起火灾的危险,告诫市民注意防火 |
负责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 |
教育部门 |
各学校做好学生防暑降温工作 |
停止举行户外活动 |
通知中小学、幼儿园停课,已到校学生和入园儿童应派专人负责看护并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
住建部门 |
建筑、施工等露天作业场所要采取有效防暑措施,防止发生人员中暑 |
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合理安排户外作业 |
建议建设单位停止户外、高空作业 |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 |
对种植、养殖物采取防高温保护措施 |
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种植、养殖业的影响 |
加强对种植、养殖业防暑防晒应对措施的指导 |
水利部门 |
采取措施保障生产和生活用水 |
采取紧急措施保障生活和重点生产 |
确保居民生活用水 |
民政部门 |
引导困难群众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加强收容场所防暑降温措施 |
||
卫计部门 |
做好高温天气健康宣传教育 |
做好中暑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 |
|
交通部门 |
对各交通物流企业、单位加强指导和组织,采取防暑降温包括措施 |
提示道路作业单位,合理安排户外作业;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应采取防护措施 |
停止户外、道路路面作业 |
旅游部门 |
对旅游景点、饭店和旅行社加强监管,督促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
采取措施,建议某些户外旅游项目暂时停止开放 |
关闭户外旅游场所 |
电力部门 |
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故障 |
采取错峰用电措施,保障用电供给和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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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 |
加强劳动安全监察,查处高温下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强行工作的企业 |
在高温时段根据情况发出停工建议 |
部分行业停工停产 |
市场监管 部门 |
加强对市场生产、流通防暑降温药品、防暑防晒化妆品、保健品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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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部门 |
协助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做好高温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高温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做好次生事故灾难的抢险、救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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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 |
运用多种形式,及时传播气象台站发布的高温预警信息,提示社会公众做好高温灾害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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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镇 |
配合民政部门,积极救助困难户、老弱人员;在辖区内广泛宣传防高温中暑常识 |
附表7 雷电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气象预警 |
雷电监测预警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重大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 |
消防部门 |
应急处置因雷击事件造成的火灾 |
交通部门 |
向雷电发生地域的交通单位发出停止户外高空作业的通知;提示提防雷雨大风,提示航空部门飞机起降安全 |
教育部门 |
通知学校停止露天体育课和升旗活动;督促检查学校在雷电发生时让学生留在学校课室内,待雷电天气过后才可室外活动或离校 |
公安部门 |
组织警力上街巡查,疏导道路交通;处置因雷击事件造成的交通事故; 通过交通电台向司机提示交通堵塞路段 |
住建部门 |
必要时提醒、督促施工单位暂停户外作业;组织道路桥梁、路灯巡查,及时组织人员修复被雷电击坏的路灯等市政设施,疏通排水管道;通知绿化人员停止户外作业 |
卫计部门 |
组织做好雷电伤亡人员救护和伤亡人员统计工作 |
农业部门 |
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
安监部门 |
协助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做好防雷电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雷电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协助做好次生事故灾难的抢险、救灾工作 |
旅游部门 |
通知旅游景点停止户外娱乐项目 |
新闻媒体 |
运用多种形式,及时传播气象台站发布的雷电预警信息,提示社会公众做好雷电灾害防护工作 |
电力部门 |
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
事发地区镇 |
组织协调对伤亡人员和灾情展开救助;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人员伤亡事故和灾情救助情况 |
附表8 雾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应急响应等 级 |
Ⅳ级 |
Ⅲ级 |
II级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蓝色预警 |
及时发布大雾黄色及其以上预警和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对造成重大灾害的大雾影响开展分析评估 |
|
公安、交通部门 |
发布有关道路动态信息,提醒驾驶员放慢行驶速度、开启亮雾灯、近光灯及尾灯等,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
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对客运站、港口码头交通采取分流和管制措施 |
对高速公路交通实行管制;视情封闭高速公路,对客运站、港口码头、市内交通采取分流和管制措施 |
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 |
向水上船舶和水上、水下作业单位发布信息,提醒落实安全措施 |
必要时采取限航、停止作业、内河停航措施,禁止渔业船舶出港 |
|
卫计部门 |
做好雾灾害天气健康宣传教育 |
做好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 |
|
教育部门 |
及时了解天气信息并转告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和儿童,并告知大雾天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
减少或取消室外活动,及时了解天气信息并转告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和儿童,告知大雾天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妥善安排校内园内的学生和儿童 |
取消所有室外活动,及时了解天气信息并转告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和儿童,告知大雾天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妥善安排校内园内的学生和儿童 |
新闻媒体 |
及时跟踪报道预警和预测及交通路况等信息;按照应急指挥部门的安排及时刊播防灾救灾信息 |
||
电力部门 |
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
附表9 霾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应急响应 等 级 |
Ⅲ级 |
Ⅱ级、Ⅰ级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霾黄色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加强与环保部门联合会商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霾橙色及以上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预警发布频次;启动与环保部门的即时会商机制,与环保部门联合发布大气污染预警;对造成重大灾害的霾影响开展分析评估 |
环保部门 |
加强环境监测;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合会商联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预警 |
加强环境监测;启动与气象部门的即时会商机制,联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预警;根据环境监测和预报,采取相应措施 |
教育部门 |
减少室外活动,及时了解霾预警信息,做好防御霾危害的相关工作 |
取消所有室外活动,及时了解霾预警信息,转告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和儿童,告知霾出现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做好霾危害的宣传和防御工作 |
公安、交通部门 |
通过城区主要路口的电子屏幕及交通信息服务短信平台,向驾驶员发布有关道路动态信息,提醒自觉放慢行驶速度,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
|
卫计部门 |
做好霾灾害天气健康宣传教育 |
做好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 |
新闻媒体 |
及时跟踪报道预警和预测、交通路况等信息,按照应急指挥部门的安排及时刊播霾防灾救灾信息 |
附表10 冰雹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气象预警 |
冰雹监测预警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冰雹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重大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 |
农业部门 |
做好防冰雹应急工作和雹灾发生后的救灾工作 |
民政部门 |
做好雹灾发生后的救灾工作 |
新闻媒体 |
及时报道冰雹预警信息,刊播冰雹科学防护知识 |
附表11 干旱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应急响应等 级 |
Ⅲ级 |
Ⅱ级 |
I级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干旱影响并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
||
发改部门 |
做好抗旱物资调配工作 |
||
水利部门 |
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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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部门 |
防范和应对干旱灾害天气可能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
农业、林业部门 |
指导农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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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
做好旱灾发生后的救灾工作 |
||
新闻媒体 |
及时报道抗旱预警信息,加强社会引导 |
||
供电部门 |
加强抗旱电力保障 |
附表12 低温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应急响应 等 级 |
Ⅳ级 |
Ⅲ级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并根据事态发展适时变更预警信息 |
|
农业部门 |
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
卫计部门 |
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组织做好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
附表13 冰冻(道路结冰)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应急响应 等 级 |
Ⅲ级 |
Ⅱ级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冰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
|
公安部门 |
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
|
交通部门 |
提醒道路运输企业落实防冻措施,提醒运营车辆减速行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冰冻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确保管养公路的畅通有序 |
|
供水、供气等营运单位 |
做好供水、供气等系统防冰冻措施 |
|
农业部门 |
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
民政部门 |
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
卫计部门 |
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
|
新闻媒体 |
及时报道道路结冰预警信息,加强社会引导 |
|
供电部门 |
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
附表14 龙卷风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气象预警 |
龙卷风监测防御信息 |
气象部门 |
及时发布龙卷风监测防御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重大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 |
农业部门 |
做好龙卷风灾后应急救助工作,帮助农户恢复生产 |
民政部门 |
做好灾害发生后的救灾工作 |
卫计部门 |
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工作 |
新闻媒体 |
及时宣传科学防护知识 |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市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71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
海门市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0.1元入场捕鱼营商环境优化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简化全市电力用户接电手续,缩短接电时间,降低接电成本,提高接电效率,改善0.1元入场捕鱼电力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实现0.1元入场捕鱼高质量发展走在全省前列的目标,结合本时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发展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工作要求,针对电力接入难点问题,加快改革创新,强化协同服务,进一步压减接电手续、压缩接电时间、压降接电成本,切实提高电力接入效率,为营造0.1元入场捕鱼高质量营商环境,助力“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成立海门市优化电力营商环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海门市优化电力营商环境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江永军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钮 健 市发改经信委主任
袁 源 市供电公司总经理
成 员:施 泉 市住建局局长
徐秋华 市交通局局长
沈为人 市公安局政委
马竞杰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海门市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工作小组,负责建立常态化例会、通报和监督考核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组 长:钮 健 市发改经信委主任
副组长:王建华 市发改经信委副主任
袁 源 市供电公司总经理
成 员:袁礼春 市住建局副局长
陈颖杰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江新忠 市公安局副局长
沈 飞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苏建红 市城管局局长助理
薛海锋 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经信委,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三、实施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申请新装、增容用电的10(20)千伏及以下各类用户的接入工程,35千伏及以上各类用户的接入工程参照执行。
四、工作目标
用户申请新装、增容用电,由供电公司“一站式”受理。各部门(单位)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加强信息互通、深化“互联网+”服务,共同搭建电力接入“绿色通道”,将全市10(20)千伏、400伏非居民平均接电时间压缩至70和2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无外部线路工程(简称“外线工程”)的不超过15和3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但无需道路开挖的,原则上不超过70和15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且需道路开挖的,原则上不超过80和25个工作日。
五、工作任务
(一)用电申请环节
1.申请受理。用户提交新装、增容用电申请后,供电公司在当日完成“一站式”申请受理。一是提前介入。供电公司提前参与项目规划,并根据项目规模和用电需求,适时调整电网规划,同步安排电源布点,及时响应用户需求。二是一口受理。加强市行政服务大厅建设,由供电公司统一设置用电申请受理窗口;推进供电、住建、交通、公安等部门(单位)联合办电,并由供电公司将申请信息和材料传至其他相关部门,让用户申请“只进一扇门”。三是精简收资。低压用户申请时只需提供:①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②用电地址的物业权属证明;高压用户申请时只需提供:①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②用电地址的物业权属证明,③用电容量需求清单,④用电工程项目批文。其余办电所需证照和材料通过线上方式获取并查验,减轻用户提交材料负担。四是信息共享。开放全市政务平台信息,对于用户主体资格证明、项目批复文件、房屋土地证明、规划建设许可、环评批复等办电涉及证照和材料,发改、经信、住建、国土、交通、环保、公安、供电等部门通过线上方式进行共享,无须用户重复提供。(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审批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供电公司;完成时间:6月底前)
2.方案答复。对于普通低压和高压用户,供电公司受理申请后分别在2个和15个工作日内完成供电方案答复。重要用户考虑其特殊性,供电方案答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一是加大电网信息公开。供电公司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方式向社会公开配电网可开放容量信息,对于在配网线路和变电站可开放容量以内的用电申请,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实行就近开放,实现用户接电时间、成本双节约。二是开展联合踏勘。高压用户由供电公司根据需要,组织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现场踏勘;低压用户由供电公司直接踏勘,并将踏勘信息同步传至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实现踏勘一次完成全部信息获取。三是实施管线GIS图联合沿布。推进“水、电、气、冷、热”能源数据集采,实施电网、水、气、通信等各管线单位GIS图联合沿布,踏勘完成后一次性出具地形管线图、电网接入路径图和设计施工图,提高出图效率。四是推行供电方案“模块化”答复。供电公司根据用户报装容量、类型和接入电压等级的不同,预制各种典型供电方案,明确方案适用范围和使用特点,减少人工编制时间,便利用户比选。(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供电公司;完成时间:7月10日前)
(二)行政审批环节
海门市行政服务大厅供电公司用电申请窗口根据行政审批部门要求,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统一收集用户申请材料并传至相关部门。各部门按照“能简则简、能并则并”原则,实施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掘路许可、绿化许可、占路意见书等行政审批手续的限时办理和并联审批。
1.办理规划许可。规划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结合前期踏勘结果和相关设计图纸,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许可。对于长度小于100米、无需开挖破土的电力接入工程,免于规划许可。(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完成时间:7月10日前)
2.办理施工许可。建设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结合前期踏勘结果和相关设计图纸,在5个工作日内批准施工许可。对于长度小于100米、无需开挖破土的电力接入工程,免于施工许可。(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完成时间:7月10日前)
3.办理掘路许可。需要掘路的电力接入工程,交通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结合前期踏勘结果和相关设计图纸,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掘路许可。掘路施工采取“先掘路再缴费”的模式,交通部门组织道路养护单位出具路面修复缴费单,项目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缴费不作为许可前置条件)。(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完成时间:7月10日前)
4.办理占路意见书。涉及占路施工的电力接入工程,公安、城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结合前期踏勘结果和相关设计图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通组织方案确认工作,出具占路意见书。(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完成时间:7月10日前)
5.办理绿化许可。涉及绿化挖掘或迁移的电力接入工程,园林绿化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结合前期踏勘结果和相关设计图纸,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绿化挖掘或迁移许可。绿化迁移采取“先搬迁再缴费”的模式,养护单位清点苗木及出具搬迁预算或由绿化部门出具缴费书,养护部门先行实施绿化搬迁,项目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缴费不作为许可前置条件)。(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完成时间:7月10日前)
(三)工程施工环节
电力接入工程项目单位在取得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后按低压10个工作日、高压40个工作日的时限完成工程实施。一是实施限时管理和契约服务。项目单位倒排工期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向用户承诺工程时长,并在施工协议中予以明确。二是提高工艺标准化水平。供电公司牵头制定施工技术标准和典型工艺,各项目单位不得因片面追求速度而降低施工水平。三是提高供电可靠性。供电公司全面推广不停电作业,优化配网运行方式,合理安排检修计划,实施故障主动抢修,全力保障用户及时高效接电。(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各项目单位;完成时间:7月10日前)
(四)运行用电环节
市政府定期发文确定重点项目清单,供电公司加强配套电网投资,对重点项目延伸建设至用户红线,并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为用户提供用能监测、能效诊断等能源综合服务,降低电力接入全周期成本。进一步扩大直接交易范围,推进符合条件的用户全部上平台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全面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各类转供电加价情况,让用户轻装上阵、聚力发展。(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完成时间:7月10日前)
六、保障措施
1.完善配套政策。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办法提出的总体时限要求,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细化配套政策和文件,切实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和环节,压减办理时间,同步更新办事指南,公告服务承诺。(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供电公司;完成时间:7月10日前)
2.深化线上服务。各部门(单位)要全面推行“互联网+”线上服务,能线上办结的决不线下办理,能让数据“跑路”的决不让用户“跑腿”。加快建设网上“一口申请、同步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电力接入联合审批平台,推进办电进度全过程公开查询,努力实现报装接电“一网通办”、低压用户“一次都不跑”、高压用户“最多跑一次”。(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审批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供电公司;完成时间:7月10日前)
3.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对各部门(单位)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办法要求落实优化举措、承诺未践诺的,将公开通报考核。市政府将根据办法试行情况,适时对办法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责任部门(单位):市发改委、市审批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供电公司;完成时间:12月底前)
人事任免
2018年5月4日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
施盘石同志任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主任;
袁卫涛同志任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何耀华同志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施村同志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石华同志三厂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何耀华同志任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伟同志任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秦振飞同志任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市保障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顾贤瑾同志任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许佳华同志任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黄刚同志任市保障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季海丰同志任市保障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重要活动
(2018年5月1日—2018年6月30日)
.5月2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0.1元入场捕鱼“拆违拆破拆旧”专项行动推动情况的报告、0.1元入场捕鱼历史文化遗迹保护和艺术创作情况的报告,就“大讨论”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副主任张伟、王拥军、顾玉琴、曹晓东出席会议。副市长黄静、周国强列席会议。
.5月4日下午,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了市委常委对联系区镇今年以来“四大专项行动”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情况的点评,听取了市人大、市政协、大督查办督查情况的汇报。会议要求,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思维、底线思维,持续推进“四大专项行动”,全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市委书记陈勇主持会议。
.5月5日,市政协机关人员来到三厂工业园区开展走帮服“统一接访日”活动,并举行座谈会。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带领部分工商联界别委员前往孝威村、大洪村集中接访了困难群众,并为他们送去慰问品。市政协副主席姜晓静、黄永成、李鑫钊,政协机关副科职以上领导干部参加了座谈会。
.5月7日,南通市政协主席联席会议在海召开,交流研讨各地提案工作创新做法,推动全市政协提案工作新提升。南通市政协主席黄巍东对0.1元入场捕鱼政协提案工作表示肯定。0.1元入场捕鱼市委书记陈勇致辞,市政协主席陆一飞作了《凝心聚力,锐意创新,不断扩大提案工作成效》的交流发言。
.5月10日是全市第十一个“5?10”思廉日,上午,0.1元入场捕鱼举行以“学习监察法,提升廉洁力,助推新发展”为主题的“明法尚廉”知识竞赛决赛。市委书记陈勇,市委副书记葛志娟,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姚胜分别为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代表队颁奖。“清风东洲?廉洁海门”优秀廉政文艺节目展演活动同日举行。
.5月11日下午,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召开。市委书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勇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全市上下要以更加务实的态度、更加开放的视野、更加创新的精神,广开进贤之路,广纳天下英才,努力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加快“追赶超越”“争当先锋”步伐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主持会议。市领导葛志娟、杨万平、高洪军、姜晓静、徐骏出席会议。
.5月14日下午,市委书记陈勇率队,就污染防治攻坚活动进行专题调研。他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守生态环保底线,以铁的手腕,从严从快整治突出问题,切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5月18日是第42个国际博物馆日,0.1元入场捕鱼举行江海文化展示周启动暨江苏省江海博物馆开馆仪式。省政协原副主席、江苏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理事长罗一民,省政协常委、教育文化委员会主任徐耀新,南通市政府党组成员朱晋,0.1元入场捕鱼市委书记陈勇共同为江海文化展示周启动暨江海博物馆开馆推杆。
.5月19日下午,由南通市政府主办,海门市政府、南通市商务局承办的2018“一带一路”叠石桥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开幕。塞尔维亚共和国驻华大使米兰?巴切维奇,南通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徐惠民出席开幕式。米兰?巴切维奇,省商务厅副厅长周晓阳,0.1元入场捕鱼市委书记陈勇分别讲话。
.5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主任会议,听取市政府0.1元入场捕鱼《新形势下广电事业发展与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副主任王拥军、顾玉琴、曹晓东参加会议,副市长黄静列席会议。
.5月23日下午,上海宝山区委常委、副区长袁罡带领相关部门和区镇负责人专程来海交流对接。市委副书记葛志娟,副市长江永军参加活动。
.5月24日,全国新时代生态环境与健康论坛在0.1元入场捕鱼举办。南通市政协副主席马啸平,海门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致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姚胜,市政协副主席、临江新区党工委书记徐骏参加论坛。中国科学院院士江桂斌作主旨报告。
.5月25日,省农垦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魏红军一行来海考察。市委书记陈勇在会展中心会见了魏红军一行,就双方合作进行了友好交流。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参加会见。
.5月28日,市政协视察0.1元入场捕鱼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并围绕进一步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行协商交流。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到会讲话,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毛炜峰,市政协副主席姜晓静、黄永成、李鑫钊参加会议。
.5月31日上午,南通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徐惠民来海调研。在陪同调研过程中,0.1元入场捕鱼市委书记陈勇简要汇报了海门沿江污染防治、北部新城建设、重大产业项目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发展等情况,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参加了调研活动。
.6月1日,北京市通州区党政代表团专程来海考察,双方座谈交流。通州区委书记曾赞荣,0.1元入场捕鱼市委书记陈勇分别讲话。通州区副区长阳波,0.1元入场捕鱼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分别介绍了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6月4日下午,市委书记陈勇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传达学习全省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推进会精神,听取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情况、“四大专项行动”推进情况及督查情况汇报。
.6月5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回头看”工作动员会在南京召开,督察组组长马中平、副组长刘华就做好督察“回头看”工作分别作了讲话,省委书记娄勤俭作了动员讲话,会议由省委副书记、省长吴政隆主持。省动员会后,南通市对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工作进行了部署,南通市委书记陆志鹏讲话,南通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徐惠民主持。0.1元入场捕鱼市委书记陈勇,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市政协主席陆一飞等市领导在海门分会场通过视频收看了动员会。
.6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曲福田率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来到海门,就0.1元入场捕鱼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和基层人大工作开展专题调研,调研中对海门两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庄中秋,0.1元入场捕鱼市委书记陈勇参加了活动,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致欢迎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汇报了0.1元入场捕鱼人大工作和建设情况。
.6月7日,十七届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召开,专题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听取了市发改委的“高质量推进经济发展,高水平建设实力海门”汇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主持会议。
.6月8日,市委、市政府举行二季度重大产业项目集中开工活动,共有21个亿元以上产业项目集中开工,计划总投资105亿元。集中开工活动设立了开发区、海门高新区、余东镇三个主会场,市委书记陈勇在开发区主会场讲话,并宣布项目集中开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市委副书记葛志娟分别参加了各主会场开工活动。
.6月8日下午,盐城东台市委书记陈卫红,市委副书记、市长王旭东率党政代表团来海考察。0.1元入场捕鱼市委书记陈勇陪同,并介绍海门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参加活动。
.6月13日,市政协召开“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园建设”专题协商会。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到会讲话,副市长周国强,市政协副主席姜晓静、郁斌、黄永成、李鑫钊,秘书长陈平参加会议。
.6月14日,省委常委、统战部长杨岳来南通调研,专程来0.1元入场捕鱼考察了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市委副书记张兆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刘浩,0.1元入场捕鱼市委书记陈勇陪同。
.6月19日,0.1元入场捕鱼召开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信访件交办及再生胶企业整治工作专题会议。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在会上提出要求,副市长江永军主持会议。
.6月20日,市政协机关干部来到三厂工业园区开展走帮服“统一接访日” 暨“社情民意答复面对面”活动。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副主席姜晓静,秘书长陈平等参加活动。
.6月21日,按照省市委统一部署,市委办公室党支部召开“进一步解放思想,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专题民主生活会,市委书记陈勇参加支部活动并讲党课。市委副书记葛志娟就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中央《0.1元入场捕鱼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省委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进行学习辅导。
.6月22日,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0.1元入场捕鱼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学习省委常委会、南通市委常委会相关会议精神,研究0.1元入场捕鱼贯彻落实工作。市委书记陈勇主持会议。
.6月27日下午,市委召开庆祝建党97周年座谈会。市委书记陈勇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追赶超越、争当先锋,为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而努力奋斗。
.6月29日上午,2018中国海门“东洲英才”创业周开幕。中国工程院院士、高校院所的领导和专家、海门优秀校友等近300名四海英才来海参加活动。市委书记陈勇致辞,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主持开幕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市委副书记葛志娟等出席开幕式。中国科协国际联络部海智办副主任颜鹤青、陈勇共同为国家级“海智基地”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