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0.1元入场捕鱼印发江苏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1〕66号)、《0.1元入场捕鱼做好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通财购〔2021〕35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政府采购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2022年执行全省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其中:全省联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为“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乘用车、客车、空调机、会议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12项。
教育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区教体局参照2022年南通市本级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附件4),结合本系统业务特点确定。卫生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区卫健委结合本系统业务特点确定。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项目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均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均为400万元。
2.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为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万元。
二、政府采购执行要点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年中确需追加、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要预先履行相关手续。
(一)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组织机制
2021年,区财政局制订下发了《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海财综〔2021〕8号),各单位应按照该文件要求制定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明确政府采购归口部门,指定从事政府采购的专职联络员,并由主管预算单位集中报区财政局综合科备案。
2022年3月底前,未向区财政局综合科报备内控制度和专职联络员、或内控制度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的单位,将暂停其政府采购项目的计划推送和实施。
(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时间要求
当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在三季度前组织实施政府采购,10月31日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截止期,11月起原则上不再提交政府采购计划。
有年度衔接性、需在年前组织采购的项目(如物业管理服务等),单位可以在“一上”申报后进行采购意向公开,在“二上”预算金额确定后实施采购。
为保证政府采购按期完成,各单位应预留足额时间提前组织采购,以预防出现因质疑和投诉等采购争议处理造成采购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的情况。
(三)采购意向公开、需求管理和采购文件征询意见
政府采购项目均应提前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苏采云”)上公开采购意向,部门预算批复前应公开的采购意向,以“二上”为依据;部门预算“二下”后应公开的采购意向,可由单位集中列示公开或主管预算单位汇总所属单位集中列示公开;为保证采购意向的及时公开,人大批准预算后,各采购单位即可公开当年采购意向,所有应公开的采购意向,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采购单位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4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应在正式发布采购公告前,至少提前1个星期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政府采购网)对采购文件公开征询意见(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意见反馈期为2个工作日),并向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馈征询意见处理结果。
具体要求按《0.1元入场捕鱼转发南通市财政局0.1元入场捕鱼切实做好政府采购正式实施前有关工作的通知》(海财综〔2021〕4号)、《0.1元入场捕鱼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财综〔2021〕9号)执行。
(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
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
各单位、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转发财政部支持中小企业管理办法》(海财综〔2021〕7号)执行预留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要预留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做好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和执行情况的公开工作。对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报价给予规定比例的价格扣除。采购标的所属行业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自2022 年起,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填写《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附件5),向区财政局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五)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除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同时包含集采目录内和集采目录外品目的,采购人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对于统一配备标准的办公设备或采购单位有共性需求的货物和服务,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
采购单位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所限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集中采购活动。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专业能力建设,适应竞争机制。
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原则上应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六)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
1.为加强政府分散采购全流程闭环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南通市财政局部署,2022年起各预算单位应用“苏采云”进行操作。
2.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自行组织采购(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社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关系密切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优先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人应当在已通过区财政局综合科备案审核的名录中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社会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单位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2)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具备相应人员、能力和条件,并依法采用适宜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程序符合法律规范,档案及录像资料保存完整。
(七)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集中采购的特殊形式。列入全省联动协议供货目录的12项货物和服务项目:30万元以下,在网上商城目录内的按网上商城管理规定执行,网上商城目录外的可以执行协议供货采购,也可以按照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采购;30万元-100万元的,采用协议供货采购方式(如因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协议供货采购,采购人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100万元以上的,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在网上商城(江海商城)进行采购的项目,按《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市市级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财购〔2018〕3号)执行,其中单项或批量采购5万元-30万元的项目,须进行商城竞价采购,5万元以下的鼓励竞价采购。
(八)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依法不进行招标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
所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执行中均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包括编制采购预算、公开采购意向、编报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等)。
(九)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02号令)规定,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正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的具体要求。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得纳入购买服务范围;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不得纳入购买服务范围。严格遵守“300万元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应征求社会公众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与专家意见、验收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与专家参与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等规定,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各部门在区指导性目录范围内,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发文确定。
(十)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和变更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具体要求,按《0.1元入场捕鱼转发南通市财政局〈0.1元入场捕鱼实施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网上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海财综〔2021〕1号)执行。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项目特点和法律适用情形选择采购方式,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也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须先行组织专家论证,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政府采购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公示模板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业务指南——政府采购”下载专区栏下载],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3.涉密政府采购:涉密专用信息设备及产品的采购,单位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填报《海门区涉密项目采购认定审批表》并经相应有定密权限的主管工作机构审核和盖章(无相应专用章,以行政公章代替的,附单位成立保密工作机构的文件复印件)后,提交区财政局综合科备案。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秘密级或者机密级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0.1元入场捕鱼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制《南通海门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由主管预算单位向区财政局综合科提交申请公文、预算批复文件、单位内部会商意见等材料。
(十一)合同公告、备案和付款
各预算单位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苏采云”中录入合同信息进行备案,合同将自动公示,并同步推送至“一体化系统”,作为资金支付的依据。
各预算单位务必准确录入付款账号等信息,在“一体化系统”中申请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关联对应合同并提起支付申请。对网上商城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系统自动生成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在完成采购后支付资金。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疫情期间限期15日)内,发起国库集中支付申请且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十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各单位、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0.1元入场捕鱼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5〕51号)、《0.1元入场捕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通知》(海财综〔2020〕8号)等文件精神,依法、规范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十三)政府采购争议处理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0.1元入场捕鱼转发江苏省财政厅0.1元入场捕鱼印发〈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流程〉的通知》(海财购〔2018〕6号)等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争议处理。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要做好沟通协调化解工作,保证依法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询问、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质疑、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投诉调查处理。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所称“达到”“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以下”不包括本数;金额均指预算金额。
附件:1.江苏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2022年南通市海门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3.南通市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
4.2022年南通市本级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5.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