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项目建设前期,企业应当如何办理环评手续?
答: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登记。
2.企业编制环评材料需要注意什么?
答: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建设项目准入需要遵循哪些要求?
答: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要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严格落实《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南通市近岸海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关要求,采取的污染防治设施需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
4.受让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如何做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答: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5.建设土地用途变更的,是否需要履行何种手续?
答:农用地、未利用和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6.餐饮经营企业选址和经营有何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7.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后,开工建设有何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后,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8.企业环评报批前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答: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应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附件一并上报。
9.建设项目发生变动有无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可以对照《0.1元入场捕鱼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进行判断。
同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0.1元入场捕鱼磷化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及污染排放有关问题法律适用的复函》(环办执法函〔2021〕513号)有关精神,如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则项目发生的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界定范畴。相关行为可能涉及未批先建。
10.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何时开始建设?
答: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11.企业开始生产前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大气、水、固废、噪声等各类污染物排放均是同类要求。
12.0.1元入场捕鱼企业生产涉及的主要污染物,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建设单位涉及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九种),应按照环评文件中确定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要,填写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表并提交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初审或审核。
13.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如何处理?
答: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
14.因新、改、扩建项目建设需新增排污权的,如何处理?
答:因新、改、扩建项目建设需新增排污权,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不含污水处理及环境治理业),应在环评文件获批后、申领排污许可证前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一企一档”网站交易取得排污权。现阶段排污权交易污染物种类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五种,总氮和挥发性有机物待有偿使用价格出台后,再纳入交易范围。
15.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投入生产前有何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编制验收报告,不具备编制验收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并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自验信息。
16.哪些企业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何注意事项?
答:对于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等相关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或者修订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17.企业应如何准备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答:建设单位应当规范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可对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相关要求,包括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生产废水总排口关闭闸阀、雨水排口关闭闸阀和危化品储罐围堰等应急设施,确保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件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废水、消防水等不出厂区范围,不污染外环境。
18.建设单位应如何设置排污口?
答:建设单位应当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水排放口做到“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管理。雨水排放口要采用规则明沟,安装应急阀门。废气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氰化氢、氯气、光气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末端治理的进出口要设置采样口并配备便于采样的设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气筒数量,同类废气排气筒宜合并。
19.企业如何建立内部环保管理制度?
答: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应当设置专门的内部环保机构,建立企业领导、环境管理部门、车间负责人和专职环保员组成的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设立环保总监。
20.企业在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检查时,有何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禁止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21.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如何抓好环境管理?
答:企业要明确污染治理设施管理责任人及相应职责;定期组织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的能力培训。排污单位或社会化运营单位实施自动监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台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比对监测、校准维护、运行信息、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22.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有何特别注意事项?
答:企业要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及时更换填料、药剂等,按要求对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设施的状态完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于环评及验收文件中有明确更换频次的污染防治设施(如废气治理中废活性炭更换等),更换频次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并做好登记。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处置应当符合危险危废处置要求。
23.企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有何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接到联网通知后3个月内,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生态环境部认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其中, 废水自动监测仪器采样应该符合HJ355规范最新版本要求,废气自动监测仪器采样应该符合HJ75、HJ1013规范最新版本要求。
24.企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后需要做什么?
答: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应当在联网后3个月内由企业自行组织完成验收,验收具体项目和要求,按照自动监测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自动监测监控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当将验收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5.企业应如何开展自行监测?
答: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结果应及时上传省平台。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26.在线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企业应如何处置?
答:在线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应当负责查明原因,及时检修,并在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5日内无法排除故障的应安装备用仪器,备用仪器使用时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27.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异常超过24h不能恢复的,企业应如何开展手工监测?
答: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超过24h不能恢复的,应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手工监测的数据,频次不低于一天4次,手工监测数据应在72小时内报送,直至CEMS技术指标调试到符合规定为止,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
28.企业应如何报送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答: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29.企业在哪些情况下需要重新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答: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30.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有何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1.国家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有何要求?
答: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相关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32.哪些企业需要投保环境污染保险?有何优惠政策?
答: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其他企业积极投保环境污染保险。对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实缴保费的40%给予补贴。
33.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应注意哪些内容?
答:企业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重点评审风险分析是否合理、情景构建是否全面、完善风险防范措施的计划是否可行,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34.企业应如何防范环境安全隐患?
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5、企业开展环境应急培训有何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企业应当定期就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操作要求、隐患排查治理案例等开展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将培训情况备案存档。
36.企业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重点风险源企业原则上要求每年2次综合性演练,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段、车间应急演练;一般风险源企业每年1次综合性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将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评估报告、演练总结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
37.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包括企业隐患分级标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年度隐患排查治理计划、隐患排查表隐患报告单、重大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培训和演练记录以及相关会议纪要、书面报告等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
38.企业需要储备哪些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答:企业应当储备足量的堵漏器材、应急监测仪器、防护器材、救援器材和应急交通工具等。企业应加强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特别是处理泄漏物、消解和吸收污染物的化学品物资(活性炭、木屑和石灰等)的储备企业根据事件发生时可能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和性质,配置(或依托其他单位配置)必要的监测设备、器材和环境监测人员。
39.企业应当如何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40.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修订有何具体要求?
答: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修订。
41.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如何进行应急处置?
答:企业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42.企业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对税收有何影响?
答: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3.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环境信息披露?
答: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等。
44.涉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在日常管理中有何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涉及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如二氯甲烷、甲醛等)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45.列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的设备、产品和工艺应当如何处置?
答:列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规定目录中的工艺,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同时,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46.在禁燃区内的企业有何注意事项?
答: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47.钢铁等企业在日常管理中有何注意事项?
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48.企业涉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经营需要注意什么?
答: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9.涉有机溶剂的企业在日常管理中有何注意事项?
答: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50.加油站等涉及油气回收的企业经营中有何特别注意事项?
答: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51.涉粉尘扬尘企业应当如何规范收集处置?
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52.涉及可燃性气体排放的企业在日常管理中有何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53.国家对于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54.机动车检验维修单位应当如何做好大气污染防治?
答: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55.建筑施工工地应当如何做好防尘降尘?
答: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56.物料运输应当如何防止扬尘污染?
答: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57.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如何贮存?
答: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58.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如何防止恶臭气体产生?
答: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59.企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如何做?
答: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60.江河湖泊边是否可以堆放废弃物?
答: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61.国家对于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62.企业在排放水污染物时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答: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相关行为,将构成污染环境罪。
63.新建小型生产项目有何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64.畜禽养殖粪污应当如何处置?
答: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应当正常运转。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
65.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应当如何处置?
答:企业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66.企业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有何具体要求?
答: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按规定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所,项目环评时应对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的设置、管理要求进行分析、评价,“三同时”验收时应依照环评要求进行验收。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场所应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做到“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配备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设置规范的视频监控,涉及废弃剧毒化学品的还应设置双人双锁。
67.企业应当如何开展固体废物申报工作?
答: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通过“全国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登记,危险废物通过“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申报登记。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通过“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变更相关备案内容。
68.企业建立固废危废台账有哪些要求?
答: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同时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及时在排污许可证系统中提交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
69.固体废物应当如何贮存?
答:坚持固体废物源头分类管理。了解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制定分类收集、贮存方案,明确收集、贮存注意事项。不同类别危险废物应分区存放,中间设置分隔过道或隔离墙;易水解、易挥发的危险废物密闭包装后设置单独区域存放;容易发生反应,即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禁止存放在同一空间内;危险废物与一般固废不得存放于同一空间。
70.企业应当如何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答: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样式正确、内容填写真实完整且有二维码),按照要求应当做到“一容器一标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且有二维码)。
71.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时有何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委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严禁产废单位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资质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72.产废单位应当如何转移危险废物?
答: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如实填写、运行电子联单。危险废物须在处置合同有效期内转移,不得超量、超范围转移,电子联单须打印一份,建档备查。
73.编制危险废物应急预案有何具体要求?
答: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单位需制定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性应急预案有危险废物相关篇章或有危险废物专门应急预案),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74.企业应当如何公开危废污染防治信息?
答: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经营单位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当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或向公众开放危废贮存设施(场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厂区门口应设置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利用、处置信息公示牌。
75.企业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时有何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环评手续须齐全,通过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相关环评中应详细说明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利用处置工艺、可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
7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如何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答: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情况。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77.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如何开展隐患排查?
答: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新增的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名录后一年内以厂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之后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排查,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到位,并建立整改台账资料备查。土壤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后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
78.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如何开展自行监测?
答: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制定、实施土壤、地下水的自行监测方案,每年开展土壤、地下水的自行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行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应及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79.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答: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80.企业应当如何防止土壤污染?
答:从事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土壤受到污染。采用符合清洁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淘汰不能保证防渗漏的生产工艺、设备;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转;对化学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定期巡查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渗漏、流失、扬散等问题。
81.风险管控、修复期间的建设用地是否可以开展项目建设?
答: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擅自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8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何注意事项?
答: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要求、技术指南以及隐患排查情况,在生产车间、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排放点、固体废物堆放区等区域做好防渗防漏等措施,设立警示标识牌。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载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特征、主要风险管控措施、土壤及地下水风险点位分布、自行监测点位分布和自行监测因子等信息。
83.企业在转运污染土壤时有何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开展土壤污染修复施工的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84.在招生考试等活动期间有何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企业应当遵守本区域的特殊作业时间规定。
85.国家对噪声敏感建筑区的工业建设有何具体要求?
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86.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是否需要取得排污许可?
答: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87.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施工作业时有何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88.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否可以进行夜间施工作业?
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89.国家对于机动车“炸街”等有无相关管理规定?
答: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防止噪声污染。
机动车应当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性能良好,防止噪声污染。
90.周边存在噪声源的房地产买卖有何注意事项?
答: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违反前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91.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时应当如何减轻噪声?
答: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92.国家对于商业广告宣传及文化娱乐场所的噪声排放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商业经营者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93.国家对于噪声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有何规定?
答: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状况自动监测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94.企业在关闭拆除阶段应当如何开展排污权交易?
答:排污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对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被取缔及迁出本行政区域,或不再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需出让的排污权,排污权可依法交易。
95.企业在拆除活动施工前应当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企业应在拆除活动施工前,组织识别和分析拆除活动可能污染土壤、水和大气的风险点,以及周边环境敏感点。开展拆除活动前,制定污染防治方案,细化时间节点,严格责任落实。企业应严格做好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台账记录,其应包括名称、属性、性状、成分和理化性质、检测分析报告、来源、重量、收集时间、包装和临时贮存方式、最终处置方式、污染防治措施以及各类证明材料等。
96.企业在关停前应当如何做好水、固废、大气等污染防治?
答:关停前应将污水池中废水处置完毕,处置过程及排放应符合法律规定,企业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及时处置产生的固废(包括一般固废及危险废物),废弃危化品应作为危险废物处置。对属性不清、来源不明的污染物要督促企业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属性认定。贮存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转移应经《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申报,并记录管理台账。严格控制扬尘排放,做到现场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实行提前浇水闷透的湿法拆除、湿法运输作业,同时要防止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大气等。
97.企业在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构)筑物时应当如何做好土壤污染防治?
答: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98.企业在拆除活动过程中有何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企业在拆除过程中,应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应按要求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污染消除。企业可自行组织拆除工作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开展拆除工作,特种设备、装备的拆除和拆解需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现场的情况和土壤、水、大气等污染防治的需要,及时完善和调整污染防治方案。要识别和登记拟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中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妥善收集并明确后续处理或利用方案,防治泄露、随意堆放、处置等污染土壤。
99.拆除活动结束后,企业应当如何做好记录?
答:拆除活动结束后,企业应当组织编制《企业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
100.拆除活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资料应当如何管理?
答:企业应当保存拆除活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相关资料并归档,如《污染防治方案》《环境应急预案》《总结报告》等,以及在拆除过程中环境检测和污染物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监测报告、处理处置协议合同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为后续污染地块调查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