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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申请公共租赁房需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海门区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4-07-17 字体:[ ]

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自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不满5年(不含);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已在本区建立社保账户,并正常缴费;

4.申请人家庭及父母在海门街道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5.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需经租赁备案;

6.申请时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和人才购(租)房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统一签订协议,统一缴纳房租,并负责对纳入公租房保障的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将相关变更情况(工作和房屋租赁)反馈至住建局。一般一季度审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