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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夏种新型合作农场新增经营面积第三方核查招标公告
来源:南通市海门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9-05 字体:[ ]

一、项目名称:南通市海门区2022年夏种新型合作农场新增经营面积第三方核查。

二、采购预算:本项目共计涉及27家新型合作农场,核查总面积约 1.43万亩,每亩单价最高限价为1.2元人民币,总价最高限价为1.716万元,投标单价和总价的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均视为无效报价。

最终支付价格为:中标的每亩单价×新型合作农场实际申报核查的总面积。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

(二)其他资格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具是经工商注册且运营正常的会计师事务或者具有测量资质的测绘公司。

具有注册在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3人(含)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且注册会计师已通过省注协2021年年审(提供相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和网上年审通过的截图证明);具有面积测量资格的测绘公司,且通过2021年年审(提供网上年审通过的截图证明)。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四、公告期限及投标

(一)公告在海门区农业农村局网站发布5个工作日(9月5日-9月9日)。本项目投标人必须以专人当面递交的方式,将投标文件于9月13日上午9点30分之前送至海门区农业农村局14楼西南角会议室(海门区北京中路600号)当场开标,过时不候。

(二)投标时,参加投标人员健康码和行程码等须为绿码,14天内未途径中高风险地区;全程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如有发热、咳嗽症状的不得参与。

五、评标

本项目采取最低价中标。当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大于等于叁家时,报价最低者为成交供应商;若经过两次公示后投标单位少于叁家时,二次报价或单一来源谈判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投标报价。

六、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发展新型合作农场推进村级集体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通办发﹝2018﹞71号),《0.1元入场捕鱼印发<0.1元入场捕鱼发展新型合作农场推进村级集体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海办发﹝2018﹞70号)、《0.1元入场捕鱼做好2022年夏种新型合作农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海农发〔2022〕10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市第三方核查相关规定,我区2022年夏种新型合作农场新增经营面积第三方核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田块面积核查:根据申报主体提供的种植田块分布图及种植田块明细,进行现场查勘,确定面积是否正确,并出具面积核查报告和对应的轨迹图(每个申报主体核查面积不低于该申报主体经营面积的40%,且随机选择地块有一定的分散度)。

2.流转入户核查:核查申报主体经营的土地是否从农户中流转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核查户数为每个核查田块不少于1户,并出具核查记录)。

(二)核查形式:

主要为现场和入户核查两项。现场核查要求对核查的面积不低于每个申报主体申报的面积40%,其中:核查水稻面积时,以水稻围埂中间线形成的封闭区域为核查范围;核查小麦和其他作物面积时,以种植四周边线形成的封闭区域为核查范围。农户现场核查,按照申报主体提供的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核查农户是否把土地流转(签订的入股协议或流转协议)到村集体进行经营。入户核查的户数要求为:每个核查田块内不少于1户。

(三) 核查完成时间:

现场核查工作应在2022年10月20日前完成,每个申报主体的正式核查报告一式两份和核查轨迹图等资料须在2022年10月30日前,递交到海门区农业农村局农机行业发展科(区行政中心1537室)。

(四)服务期限:

1.一年。2022年度秋播经营面积核查要求、费用等要求参照夏种经营面积核查标准,核查费另行结算。

2.经海门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新型合作农场对中标单位服务期间进行综合评价,评价优秀的,经局党组讨论后可续签合同,最多不超过两年。

联系人:曹先生,联系电话:0513-82211779,联系地址:海门区行政中心1537室。

七、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承诺书、投标人资格声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报价单、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职称证书复印件。投标文件一式三份。投标文件必须密封,标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并加盖公章。在材料袋加盖骑缝公章。

八、合同相关要求

1.中标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与采购人洽谈并签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采购单位、中标单位各两份)。如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签订合同,将取消中标人候选人中标资格。所签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招标采购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投标过程中有关书面澄清、承诺等均应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中标人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形,应当及时纠正或补偿;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发现有假冒、伪劣、走私产品、商业贿赂等违法情形的,应由采购单位移交工商、质监、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中标人不能及时供货的,按《合同法》规定处理,同时扣除相应合同履约金。

4.中标人如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工,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并有权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同时招标人由此造成的损失须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5.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积极配合中标供应商履约,中标人履约到位后,请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采购单位接到申请后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支付相应款项。

6.采购单位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与中标人串通或要求中标人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的,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等手段的,要求供应商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附 件

2022年夏种新型合作农场新增经营面积第三方核查招标公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