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元入场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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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46482/2017-00044 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文号: 海政办发〔2017〕14号
成文日期: 2017-02-09 发布日期: 2017-02-14 有效性: 2020-10-28废止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市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17-00044
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文号: 海政办发〔2017〕14号
成文日期: 2017-02-09
发布日期: 2017-02-09
有效性: 2020-10-28废止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市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市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02-14 字体:[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9日     

海门市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稿)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分级标准

3 组织体系

3.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3.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4 预警预防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2 响应程序

5.3 县级(IV级)相应措施

5.4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理

6.1 应急能力恢复

6.2 费用清算

6.3 总结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粮食储备

7.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7.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7.4 通信保障

7.5 培训演练

8 奖惩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海门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况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方面的应对工作。在出项国家、省、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上级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海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1.4.2 科学预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急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 快速反应,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4.4 适时干预,重点保供。经海门市政府批准,可实施政府强制性干预措施,限定粮食价格;实行限量、定点、记录等临时性供应办法;依法进行临时性粮食市场特别管制,强制性控制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全市粮食应急供应重点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口粮(含大专院校等集伙单位)、驻海部队和灾区缺粮群众。重点保障地区为海门镇及其他乡镇。

2分级标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或异常波动的状况。

本预案规定全市粮食应急状态为县级(IV)。

应急状态依次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张状态: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30%,周边市(县)出现区域性粮食抢购、涨价现象,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或市区出现粮食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

(2)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50%,市内出现较大范围粮食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比较恐慌。

(3)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100%,市内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市区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3天以上,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3组织体系

3.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3.1.1 建立海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和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农发行海门支行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实行统一指挥、统一步调、分工负责、通力协作。主要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决定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发布相关重要新闻信息。

(2)对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市政府、南通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海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3.1.2 成员单位职责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负责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并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粮食市场监管工作;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正确引导舆论。

市发改和经信委:会同市粮食局做好粮食应急供应部门间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保证及时到位,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市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应急粮食运力的落实。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负责对粮食企业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粮食加工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负责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环节中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市农业局:负责抓好农业结构调整,稳定粮食种植面积,采取农艺措施提升粮食抗风险能力。

市统计局:负责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统计及监测。

市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按法定程序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农发行海门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市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3.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1)监测和掌握粮食市场形势,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情况,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预警预防

市粮食局会同物价等部门负责建立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本地以及国内、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本地特别是城区粮食供需平衡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措施,有效应对市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全市粮食市场监测信息系统包括市场供求与价格监测、市场动态分析、库存分析等。市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负责市内信息汇总分析及国内、国际市场信息定期监测工作,并负责本地区市场信息定期监测、搜集和及时上报工作。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市粮食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当本地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及其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市粮食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5.2响应程序

本地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市粮食局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县级(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安排部署应急工作,并逐级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进入省辖市级(II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南通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执行南通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同时24小时监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政府和南通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5.3县级(IV级)相应措施

5.3.1出现县级(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市粮食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并逐级向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5.3.2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各有关部门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措施,做好应急粮源组织、加工、储存和销售供应工作。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5.3.3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应对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食价格,保证供给。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县级储备粮。如动用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市政府提出申请,南通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动用方案,报南通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必要时通过市政府向上级政府申请调用省级、国家储备粮或请示安排进口粮食计划。

5.4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结束后,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终止实施本地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6后期处理

6.1应急能力恢复 

对于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委、财政局和农发行,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在半年时间内及时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2费用清算

对实施预案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和补助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在3个月时间内及时进行兑付和清算(包括银行利息支出和贷款损失)。

6.3总结评估

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结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供应机制。

7保障措施

7.1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按照省政府规定,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经营者的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7.1.1全市必须建立县级地方粮食储备体系,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稳定储备规模,完善储备制度。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县级储备规模,并根据市场需求状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结构,确保市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粮食。

7.1.2所有粮食经营者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7.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县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7.2.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市粮食局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7.2.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灾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现有粮食应急供应点、军粮供应点、成品粮批发市场、放心粮店为重点,兼顾超市、粮油经营店等其他粮食零售网点,由市粮食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择优选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7.2.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建立本市范围内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

7.2.4市粮食局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省粮食局备案。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7.2.5一般情况下,调入方采购或按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计划调入的粮源,由调入方与调出方按照保质保量,快速高效的原则,自行协调衔接落实各环节和网点设施,必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将直接指定安排加工、销售和仓储中转网点,确保应急粮食及时供应到位。

7.2.6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掺杂使假、违反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违法行为,确保粮食供应秩序的稳定。

7.2.7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粮食应急供应政策和信息,安定民心,必要时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实行新闻统一发布制度。

7.2.8资金和价差、费用处理

(1)市政府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控粮食和调节资金。

(2)农发行海门支行应主动配合简化手续,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贷款资金的安排。

(3)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的储备粮、进口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调入方负责结算并落实计补相关费用价差,市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全市粮食应急供应。

(4)应急情况下的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办法,进行结算核补。

7.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城区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7.4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有关部门,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7.5培训演练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8奖惩

8.1奖励

对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8.2责任追究

所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扰乱粮食流通秩序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海政办发[2017]1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