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元入场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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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46482/2013-00131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文号: 海政规〔2013〕9号
成文日期: 2013-12-10 发布日期: 2013-12-12 有效性: 2016-11-13废止
名称: 市政府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废止)
索引号: 014246482/2013-00131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文号: 海政规〔2013〕9号
成文日期: 2013-12-10
发布日期: 2013-12-10
有效性: 2016-11-13废止
名称: 市政府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废止)
市政府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废止)
来源: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3-12-12 字体:[ ]

各区街管委会(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十六届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海门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0日   

海门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着力解决0.1元入场捕鱼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根据《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09]8号)、《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12]2号)、《南通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通政规[2010]3号)、《海门市城乡社会救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海政规[201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原因造成家庭刚性支出过大,虽然家庭收入超过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且短时间内不可能改变的城乡困难家庭。

第三条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以家庭户为单位,实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属地化管理、动态化保障。坚持政府保障、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实事求是,推行社会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第四条 市民政局为本市城乡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复核、审批、救助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村(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城乡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有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发改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办、工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认定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申请人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城乡常住居民户籍(不含外地在本市就读的学生)。

同一个户籍内,按照婚姻关系的不同,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实行单独核算。

第七条 本办法中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的核定,按照《海门市城乡社会救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海政规[2013]1号)文件规定执行。

城乡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分别按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家庭人均纯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核算。

城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一般按其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一般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人均纯收入计算。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投资、期货、房产、车辆等财产。其价值按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必要时可由专业机构评估。

第八条 本办法中家庭支出的核定,凭二年以内的医疗费用凭证,核算其家庭年均医疗支出。家庭支出不包括未经本地医疗部门许可,并经医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到本市以外区域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家庭收入减家庭成员因病造成必须的货币支出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可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

第十条 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时,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一)家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除外)身体健康、劳动能力正常的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就业、不劳动的;

(二)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自主择校就读的;

(三)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

(四)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故意不履行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五)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拥有(含名下有机动车登记记录)各种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普通摩托车以及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

(六)拥有高档电器、饲养名贵宠物、佩带名表等非生活必需品或具有其他高消费行为的;

(七)家庭成员拥有2套以上(含2套)商品住房或拥有其他商业、生产用房的;

(八)拒绝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园区)和管理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九)家庭成员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的。

第三章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程序,原则上按照《海门市城乡社会救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执行。

(一)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救助的,由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3.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支出证明材料;

4.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情况及收入证明;

5.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及家庭成员关系类属性证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通过书面审查、入户核查、民主评议、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材料、审核意见、评议结果和公示情况随《海门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审批表》一并报送市民政部门。

(三) 经市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由民政部门发放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通知书,并享受相关救助待遇。

(四)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救助,经过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市民政部门应及时将审核、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市民政部门,应当分别对申请和批准享受相关救助待遇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在其常住地张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支出型贫困家庭享受救助期间,在其家庭常住地实行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

第四章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采用生活救助与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模式。

(一)生活救助。家庭收入减家庭支出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参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或全额,给予救助。

(二) 医疗救助。

1.城乡医疗救助。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医疗报销补偿后,个人自负可报销医疗费部分,按《海门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给予城乡医疗“一站式”救助。

2.大病医疗二次救助。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中因患尿毒症、白血病、各种恶性肿瘤、重症肝炎(含肝硬化)及并发症、重症胰腺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中风后遗症、艾滋病等12种大病的,按《海门市城乡困难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给予大病医疗“二次救助”。

3.大病专项救助。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中因患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需要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的,在正常的城乡医疗救助及大病医疗“二次救助”之外,在配对成功,确定移植方案后,凭医院手术通知,一次性给予10万元医疗救助金,从移植后的次年起,三年内按实际情况每年给予服用抗排异药物救助1-3万元。

4.重症慢性疾病救助。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中因患重度糖尿病、重度高血压、冠心病、类风湿关节炎、癫痫病、帕金森症、慢性阻塞性肺病、结核病等无需住院,但需长期服药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每人每年3000-5000元不同档次的医疗救助金。

第五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三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生活救助的,所需资金按现行城乡低保资金渠道列支。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金实行城乡医疗救助、大病医疗二次救助、大病专项救助、重症慢性疾病救助统筹使用。当年所有医疗救助基金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金,由市民政、财政部门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也可直接发放。所需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从事支出型贫困家庭审核及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审核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行动态管理,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分别根据救助类型,按照农村每季度、城镇每月进行定期复审。在享受社会救助有效期内,救助人员家庭可支配收入或家庭人均纯收入、财产以及家庭支出有变动的,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区街、乡镇人民政府如实报告,接受区街、乡镇人民政府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核定救助金额,并按《海门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变动申报表》报送市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申请支出型贫困救助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社会救助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救助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已享受相关救助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各区街、乡镇应当按户建立支出型贫困家庭档案,并将享受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政规[2013]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