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街管委会(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商务局、财政局等部门拟定的《海门市发展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
海门市发展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商务局、财政局 2013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政策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速培育和发展0.1元入场捕鱼服务外包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从本级财政预算中按年度安排用于引导、扶持和鼓励0.1元入场捕鱼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服务外包是指服务外包企业向境内外客户提供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等服务外包业务。
第四条 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是指区域内所有服务外包企业都可以使用或受益的项目。其中: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是指为服务外包的发展提供技术研发、质量保证、测试、验证、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服务外包公益性基础设施是指为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提供支撑的数据储存、信息传输、电力保障等公用设施。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支持创新、鼓励创业的原则。
第六条 市本级财政设立的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实施。
市商务局:负责服务外包工作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宣传推介和开展招商促进工作,负责对服务外包平台、载体、企业的审核、认定;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组织、申报材料的审核。
市财政局:负责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明细项目支出的审核、拨付。对全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跟踪管理及绩效考评。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七条 扶持载体建设
1.对建设为全市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的公共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财政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报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发改委0.1元入场捕鱼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或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批复;(4)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5)项目实际发生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发票、记账凭证)。
2.对当年集中新增提供给服务外包企业实际使用,其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含)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的补贴。申报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当年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房租合同复印件;(4)相关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发票、记账凭证)。
3.对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重点高校或科研院在0.1元入场捕鱼新设立从事服务外包研发业务,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且正常运作,被国家或省认定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和3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申报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3)相关国家或省重点科研院校、实验室的证明材料复印件;(4)被国家或省认定的研发机构相关资料复印件;(5)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八条 扶持企业发展
1.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引进服务外包专业高层次紧缺人才,对符合0.1元入场捕鱼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条件的企业,从其当年度服务外包实际执行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起,四年内最高给予累计奖励100万元。第一年奖励30万元,以后三年每年服务外包实际执行额递增20%以上的,分别奖励20万元、20万元、30万元。申报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符合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证明材料;(4)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年度会计报告。
2.对企业自建或购买用于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办公用房,其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给予一次性每平方米60元的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申报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自建或购买的合法产权证明复印件。
3.服务外包企业注册成立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的部分,补贴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以后四年内企业分年度实际缴纳税收比上年度增长部分的地方留成数补贴给企业。申报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年度会计报告;(4)企业税款缴纳票据复印件。
4.服务外包企业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其工薪所得实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自员工进入企业后前三年全额、后两年减半补贴给个人。申报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4)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年度会计报告;(5)个人所得税返还明细Excle表;(6)与明细表上姓名对应的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7)与明细表上姓名对应的加盖税务局公章的缴税清单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原始票据复印件。
5.服务外包企业租用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集中区内的办公用房(租房合同期在5年以上的),三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房租补贴。即在按照每人10平方米和月租补贴最高不超过9元/平方米的标准内给予实际房租金补贴(第一年给予全额补贴,第二、第三年分别补贴50%、30%),最高三年内累计补贴不超过20万元。申报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房租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4)加盖社保机构印章的《海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海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复印件。
6.服务外包企业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各类行业国际资质认证,给予认证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万元。申请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相关国际资质证书复印件;(4)与国际资质认证机构签订的认证合同复印件;(5)国际资质认证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复印件或0.1元入场捕鱼服务外包企业出具的认证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7.对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上报数据,且被省和南通市认定为服务外包重点(优秀)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和1万元。申请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省、南通有关认定文件。
第九条 鼓励人才培训
1.服务外包企业定单式委托经0.1元入场捕鱼以上认定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外包专业人才,且每期培训连续时间不低于三个月、培训对象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培训人数及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申报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培训机构经营执照及0.1元入场捕鱼以上认定文件复印件;(4)培训合同及培训费支付凭证复印件;(5)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6)加盖社保机构印章的《海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海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复印件。
2.经0.1元入场捕鱼以上认定,本市范围内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开设学历后服务外包专业课程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且培训学员与0.1元入场捕鱼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培训合格1人给予400元补贴。申请材料: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3.对获得国家或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称号的培训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扶持资金。申请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国家、省有关认定文件。
第十条 鼓励招引项目
1.服务外包企业参加0.1元入场捕鱼组织的境内外服务外包推介活动并设立摊位的, 境内活动每个企业补贴1万元,境外活动每个企业补贴2万元。申请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市商务局证明材料;(4)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
2.对引进国内50强、国际100强服务外包企业及世界500强企业投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项目且正式营业的引荐者,每个项目分别给予奖励5万、10万和20万元。申请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2)项目业主的投资引荐证明书;(3)引荐者有效身份证明;(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验资报告。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
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单位、企业需在0.1元入场捕鱼范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誉记录、从事服务外包业务或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需经南通市商务局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个人需身份证和引进项目落地区域证明。
2.年度服务外包实际执行额占企业业务总收入的50%以上(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可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3.企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人员占企业人员总数的70%以上。
4.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近两年在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
5.申请项目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
6.申报企业需登陆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和信息。
7.享受第八条第3、4款税收补贴的所属企业,注册资金和年度服务外包实际执行额均须在10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采用事后核拨办法,每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申报。各有关乡镇(园区)负责本辖区内的组织申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一式两份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本办法规定上报的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清晰、规范、完整,复印的票据一律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审批。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必要的实地查验,共同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3.拨付。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督查与惩罚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和财政局不定期对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获得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将收回已拨资金,并对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镇乡(园区)应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的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如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奖励、扶持或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低于本办法标准的可按其差额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海政办发〔2010〕128号《海门市发展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