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4日海门市人民政府海政规〔2016〕10号文发布 2023年3月4日废止)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十六届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海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砂石运输处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砂石运输处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0.1元入场捕鱼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和砂石运输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落实安全运输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0.1元入场捕鱼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0.1元入场捕鱼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和砂石运输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弃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的、经处理仍可使用的土方及建设项目平整土地所需的土方。
本规定中的砂石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需的砂石及辅助材料。
在城区范围内禁止农用车(低速汽车)、变型拖拉机从事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经营活动。
一、城市建筑垃圾、砂石运输处置监督管理部门
市政府成立建筑垃圾砂石运输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建筑垃圾砂石运输处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渣土办)。
(一)渣土办应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完善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机制。
渣土办履行以下职责:
1.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建筑垃圾、砂石运输处置管理规定。
2.牵头建立渣土车安全管控网络平台及运输企业和渣土车管理目录库(以下简称目录库),并建立渣土车管理台账。
3.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砂石管理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及部门联合执法、协作处理工作机制。
4.牵头协调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相应具体的工作措施。
5.协调、指导、督促区镇渣土管理机构开展建筑垃圾、砂石运输处置管理各项工作。
6.市政府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城管执法部门职责:
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管理,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运输车辆的车容及密闭性能完好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建筑垃圾、砂石运输作业情况的实时卫星定位监控。对建筑工地道路硬化、冲洗设备设置、委托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企业运输及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等措施进行备案管理。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组织的考核与指导,定期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名单和实时考核情况。
(三)公安交警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办理禁行区域的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通行证,打击渣土运输车闯禁区、闯红灯、超载、超高行为,合理安排和监督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的具体时间、运输路线、车速,制作路线牌。会同城管、交通等部门定期对无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公布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名单,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的教育。
(四)建工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在建工地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办理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落实建筑工地道路硬化、冲洗设备设置及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等措施。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管理和垃圾处置情况纳入标准化“文明工地”考核内容。协同城管执法部门对建设工地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住建(规划)部门职责:
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市政工程开工前办理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协同城管执法部门对建设工地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职责管理范围内的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的监督检查。对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和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审核和监督检查。会同市公安、城管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密闭改装、卫星定位系统安装和安全防护装置安装的监管工作。
(七)水利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查处向水利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河道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等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经营户相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工作。
(八)国土、环保、安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砂石处置管理工作。
二、城市建筑垃圾、砂石运输处置管理
(一)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
城管部门对运输企业进入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进行条件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核发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证件(含运输车辆标志);对已核准的运输企业的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申请运输建筑垃圾的,不得予以核准。
(二)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2.企业自有合法的后八轮全密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少于5辆,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所和相应的驾驶人员,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3.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
2.具备完整、良好的全密闭运输机械、封闭裙边、卫星定位、限速、转弯、倒车视频影像系统和雷达报警装置。
3.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四)运输资质办理程序
1.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申请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书面报告。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
(3)车辆、场地有关情况的书面资料。
(4)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资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市城管局应当对运输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确定的条件进行核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城管局对运输企业发放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证件、标志。
(五)处置建筑垃圾办理程序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属地城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凭领取的临时处置证(一车一证),方可处置。
1.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办理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拆除工程办理房屋拆除备案手续前,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建设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安全报监手续、房屋拆除备案手续。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复、面积核准函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政府规划审批部门核准的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测绘报告,基础结构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地质勘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拆迁项目须提供拆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装潢装修项目须提供装潢装修施工图。
(5)申请人与具有运输建筑垃圾资质的运输公司签订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合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及运输单位资质证明。
(6)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责任书。
(7)符合车辆密闭化、安装GPS系统并经过登记备案的运输车辆牌号(在办理临时处置证时提供)。
3.市城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单位需要领取机动车禁区通行证的,凭建筑垃圾临时处置证(一车一证),向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运输线路和行驶时间。
5.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六)施工现场管理
1.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经城管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承运。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单,接受行业和公众监督。
2.建设、拆迁工地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或回填的,应当规范堆放,建设单位落实覆盖、遮挡、防尘降尘措施。
3.施工工地应采取遮挡措施,设置围墙、围挡等设施,不得将绿地围在围墙、围挡内,不得在围墙围挡外施工和堆放建筑垃圾,不得侵占道路基础设施。
4.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运输企业名称以及城市管理、公安交警管理、环境保护部门等投诉电话;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净车出场;建筑垃圾不能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的,应当采取全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
5.待开发地块应当设置封闭式实体围墙,并公示管理责任主体。
6.商铺门面装潢必须采取围栏等遮挡措施,不得擅自占道施工,产生的建筑装潢垃圾应当及时清理,不得随意堆放。
7.按照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展作业。
8.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三、弃置场管理
本市实行建筑垃圾有偿处置制度,不断加强政府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建设,积极引导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堆场。
(一)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弃置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弃置场的设立纳入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由城管部门会同住建、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弃土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小区装潢垃圾临时收集点及其他需要填埋弃土的场地。
(二)设置建筑垃圾专用弃置场地或临时消纳场地的,选址应符合周边安全防护距离规定要求,应当向城管部门申请设置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建筑垃圾专用弃置场地或临时消纳场地。
(三)建筑垃圾专用弃置场地和临时消纳场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监控等设备,实施场内道路硬化,设置清洗设施、污染处理、排放设施,设置围档及落实防尘降尘措施,配置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建立日作业台账。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经营者不得受纳许可规定以外的垃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弃置场地或临时消纳场地卸载建筑垃圾。
四、法律责任
对在运输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砂石过程中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由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分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使用无牌无照车、套牌车参与运输建筑垃圾、砂石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三)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车辆车轮带泥或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四)不按规定的具体时间、运输路线行驶的,超速、超高、超载的。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七)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经营的。
(八)其他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其他规定
(一)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定。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二)建设单位不得将渣土交由未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或者超过其自有运力的渣土运输企业承运。城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渣土运输企业运力和中标情况,接受行业和公众监督。
(三)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宏观管理,根据本市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适当控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的发展规模。
(四)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市场运作为原则,通过资源整合、规模重组等手段,使企业具备相应承运城市建筑垃圾的条件。
(五)鼓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成立行业自治组织,结合市场实际情况,适时制定行业规范、运输价格和安全生产条件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运输专业技能培训活动。
(六)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实行累计扣分考核制度,由城管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并纳入运输企业运营考核范围,对考核不合格的运输企业,吊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予公布。
六、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海门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规定》(海政规〔20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