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街)管委会(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建局、物价局、卫生局拟定的《海门市城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
海门市城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明确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中的相关责任,保证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无负压管网增压稳流给水设备、储水设备、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输水管线、远程监控系统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0.1元入场捕鱼城区范围内对水压要求超过市政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高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的设备的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市物价局、卫生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会同供水企业充分考虑城市供水条件进行二次供水设计,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江苏省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技术规程,同时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次供水工程的施工、监理应执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备市场准入按照供水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办法执行,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备技术要求按照供水企业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市住建局、卫生局和供水企业共同参与。
第八条 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单位已经自行建设尚未办理接水手续的二次供水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无需改造的,或改造后合格的,必须委托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并缴纳运行维护管理费后办理接水手续。
第九条 供水单位在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缴纳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建设单位可以将该项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指导性收费标准按照15年测算。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期满15年后,维修更换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按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已建成并运行的二次供水设施,原建设单位需委托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需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缴纳剩余年限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
已建成并运行的二次供水设施,原产权人需委托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需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缴纳剩余年限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运行维护管理费由产权人按照《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收缴,或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程序,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维护管理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差额部分由供水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的二次供水设施需要改造,又无法落实原建设单位的,按照“谁开发、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市、镇(园区、街道)政府牵头组织实施,改造费用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程序,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相应政府出资;改造验收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维护管理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与供水单位签订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承担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的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维护、保养水池、水箱、水泵、管线等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
(二)负责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
(三)对居民用户实行计量到户、抄表到户;
(四)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 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处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管理和服务的投诉。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市区域内乡镇(园区)居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共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