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海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2.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2.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2.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3 组织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
3.2 日常办事机构
3.3 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
3.4 专家组
4 预防预警
4.1 信息监控
4.2 预防工作
4.3 预警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5.2 报告方式与内容
5.3分级响应
5.4 应急监测与处置
5.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6 公众的安全防护
5.7 去污洗消
5.8 辐射事故的调查评估
5.9 次生事件的处理措施
5.10 新闻报道
5.11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5.12 应急终止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 调查报告和总结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装备保障
7.3 通信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宣传、培训和演习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
8.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0.1元入场捕鱼和波及0.1元入场捕鱼的辐射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及企业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的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对辐射事故的防控和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门市境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在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中引发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等辐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发生辐射事故后,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
1.4.2预防为主。依法加强对辐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1.4.3 分工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乡镇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1.4.4 平战结合。积极做好预防和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努力提高应对和处置辐射事故的能力。
2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指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0.1元入场捕鱼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2.2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Ш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3 组织体系
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等组成。
3.1 应急指挥机构
3.1.1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当0.1元入场捕鱼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或涉及跨区域的辐射事故时,市人民政府成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环保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和市卫计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职能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3.1.2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政策法规;领导、指挥和组织全市领导、指挥和组织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在发生辐射事故时,确定或终止应急状态,发布有关应急状态的指令或通告,指挥全市应急响应行动;协调解决当地辐射日常管理工作及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情况;确定辐射事故的省内应急支援。
3.1.3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职责
(1)市环保局: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辐射事故进行定性和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辐射事故有关应急装备、物质的筹集准备工作;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维持应急响应能力;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
(2)市卫计委:负责及时将接报的辐射事故信息通报给市环保局;协调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负责或指导受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或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3)市公安局:负责及时将接报的辐射事故信息通报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撤离工作;组织打击辐射事故信息造谣等违法行为;负责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撤离工作;负责或指导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3.2 日常办事机构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辐射事故应急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环保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等单位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3.3 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
发生辐射事故时,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工作。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现场协调组、现场监测组、现场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
现场协调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卫计委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各应急小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对应急行动的终止提出建议。
现场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卫计委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现场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事故处置方案;负责事故现场放射性污染的处理、处置;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对事故进行研判。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相关人员组成。指挥或指导当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负责或指导当地公安部门对丢失或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组织协调公安部门支援力量。
医疗卫生组:由市卫计委相关人员组成。指导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组织协调卫计部门支援力量。
3.4 专家组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聘请核与辐射、环境保护、公安、医疗卫生及法律方面的专家组建辐射事故专家组。主要职责:负责重要信息研究判断;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应急响应行动的技术指导,提出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应急演练和评估工作,对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参与辐射事故科普宣传和应急知识培训。
4 预防预警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环保局对市内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信息,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0.1元入场捕鱼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4.2 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市环保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4.3 预警工作
按照辐射事故分级,辐射事故预警级别相应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特别重大)、橙色(重大)、黄色(较大)、蓝色(一般)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事件的涉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根据发布预警公告的权限,及时上报。其中红色预警由事故发生地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政府负责发布,蓝色预警由县级政府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断事故级别,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等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属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的,在2小时内报至省政府。较大辐射事故2小时内报南通市政府。
5.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级、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等。
5.3分级响应
按照辐射事故分级,应急响应相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和Ⅳ级响应(一般)四级。Ⅰ级、Ⅱ级响应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海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
5.3.1 Ⅰ、Ⅱ级响应
(1)市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及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2)服从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与南通市、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5.3.2 Ⅲ级响应
(1)市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及时向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2)服从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与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5.3.3 Ⅳ级响应
由海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案,迅速应急处置。
5.4 应急监测与处置
现场监测组和现场处置组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应急监测,初步判明污染情况,提出处置和安全防护建议,并根据技术评价组的建议,作进一步的辐射污染处理与处置。
5.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故现场程序,并密切关注和严格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的个人受照剂量。
5.6 公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辐射事故的现场监测情况,应告知群众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当需要转移群众时,应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经指定路线转移至指定的安全地域。对于受到或怀疑受到急性辐射损伤的人员,应迅速送往专门的辐射损伤医疗单位进行诊断治疗。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单位提供就诊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或估计结果,以及具体的受照情况。
5.7 去污洗消
经监测确认受到辐射污染的群众和工作人员及车辆等,按指定路线到指定地点进行去污洗消。洗消场所按相关要求开设,洗消废物按相关要求处置。
5.8 辐射事故的调查评估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和市卫计委等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调查评估,组织专家对事故伤亡情况和道路、建筑物等受污染情况进行调查与分析,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划定事故等级及污染范围,评估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对受辐射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进行调查分析和鉴定;对事故区居民能否入住提出意见。
5.9 次生事件的处理措施
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职责,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5.10 新闻报道
辐射事故情况报告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经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审阅批准后,由市政府统一对外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
5.11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5.11.1 事故通报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其他省、市、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通报情况。
5.11.2 信息发布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12 应急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
(1)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到国家允许的限值之内;
(3)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续发可能。
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辐射事故由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南通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一般辐射事故由海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海门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组织环保、卫生等部门对事故区的辐射污染作进一步的监测和处置。
6.2 调查报告和总结
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各部门应分别提供单项报告,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汇总,编制总报告,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日常工作经费,从市政府预备经费列支。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辐射事故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应急救援行动处置、人员培训及日常经费开支等。
7.2 装备保障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处置等能力的基础上,积极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和辐射事故处置特点,配备相应的应急监测设备与防护用品,加强应急处置能力的建设,保证在突发辐射事故时的应急行动所需。
7.3通信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家应急处置机构、专家组间联络畅通。
7.4 技术保障
市环保局应建立相应辐射事故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辐射事故预警前后至事故处置完毕的全过程中,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7.5 宣传、培训和演习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辐射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加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能力。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应急专业人员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形成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并针对辐射事故的培训和演习,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总结报告。
8 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辐射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辐射物质或者射线。
应急是指为了减轻辐射污染事故后果而采取的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辐射应急监测是指为了查明辐射污染情况和辐射水平而进行的监测。
放射源是指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辐射物质而引起辐射的一切物质或实体。
去污是指通过某种物理或化学过程去除或降低污染。
应急防护措施是指应急状态下为避免或减少工作人员和公众可能接受的剂量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本预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市环保局备案。
8.3 实施的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