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元入场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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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46482/2018-00461 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 文号: 海政办发〔2018〕60号
成文日期: 2018-05-28 发布日期: 2018-06-11 有效性: 2020-08-13废止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市水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18-00461
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
文号: 海政办发〔2018〕60号
成文日期: 2018-05-28
发布日期: 2018-05-28
有效性: 2020-08-13废止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市水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市水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6-11 字体:[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门市水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海门市水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管理体制

1.5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运行和办事机构

2.3咨询机构

2.4现场指挥(员)

2.5应急救助力量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来源与监测

3.2风险分析与分级

3.3风险信息发布

3.4预警预防行动

3.5预警支持系统

4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上报

4.1水上突发事件分级

4.2信息报告

5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

5.1水上遇险报警

5.2水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分析

5.3遇险信息的处置

5.4指挥与控制

5.5紧急处置

5.6分级响应

5.7医疗救援

5.8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5.9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5.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1救助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5.12水上应急行动的中止

5.13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5.14信息发布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6.2保险

6.3搜救效果总结评估

7保障措施

7.1应急准备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7.3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保障

7.4宣传、培训与演练

7.5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特别状态下的水上搜寻救助

8.3预案管理

8.4奖励与责任追究

8.5预案解释部门

8.6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国际公约,建立健全海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搜寻救助水上遇险人员,减轻水域环境损害。

1.2编制依据

1.2.1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通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南通市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

1.2.2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多边、双边条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航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

1.3适用范围

1.3.1海门市管辖水域和承担的水上搜救责任区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2发生在海门管辖水域和水上搜救责任区外,涉及海门籍船舶、船员遇险或可能对海门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3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管理体制

(1) 统一领导、综合协调

海门市水上搜救工作在海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综合协调、整合水上搜救应急资源,形成各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参与、群策群力的联动工作局面,及时、有效地开展水上应急反应行动。

(2)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水上应急反应行动投入力量所需,水上搜救工作实行长江(沿海)、海洋渔业和内河分级管理;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水上搜救机构具体组织开展水上应急反应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就近快速

水上搜救机构统一指挥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科学协调应急资源,保证信息畅通和应急力量快速抵达现场开展应急反应行动。

(2)预防与搜救相结合

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和事故的预防预控工作,在发生水上突发事件后能有效应急反应行动,通过预防和反应并重,减少水上突发事件,确保搜救效果。

(3)专业搜救与社会搜救相结合

以专业救助力量或被确定的水上搜救力量为主,综合协调其它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形成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水上搜寻救助体系,有效应对水上突发事件。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建设搜救辅助决策系统,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保证搜救决策的科学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海门市水上搜救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运行和办事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员)、水上搜寻救助力量等组成。

2.1应急指挥机构

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作为海门市水上应急指挥机构,在海门市政府领导下,主要负责研究水上搜救重要事宜,组织指挥全市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工作。指挥长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应急办、外侨办)、海门海事处、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信访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气象局、市人武部、江苏海警支队第二大队、长航公安海门派出所、电信公司及各相关区镇(管委会)等单位组成。

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海门海事处。

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下设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和海洋渔业水上搜救分中心,分别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2.1.1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相关国际公约。

(2)编制、管理和更新《海门市水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3)制定海门市水上搜救工作规程和内部工作制度。

(4)组建海门全市水上搜救专家库。

(5)在海门市政府和南通市水上搜救中心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6)及时向南通市水上搜救中心、海门市人民政府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

(7)组织开展水上搜寻救助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

(8)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对社会力量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和征用的财产进行补偿。

(9)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验,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10)提出全市水上搜寻救助区域划定方案。

(11)负责较大以下级别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信息发布。

(12)负责对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市海洋渔业搜救分中心及搜寻救助力量进行业务指导。

(13)负责全市水上搜寻救助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上应急知识。

(14)承担全市水上油污泄漏应急和船舶安保联络工作。

2.1.2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办(应急办、外侨办、台办):统筹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流转;负责协调获救和遇难的外籍人员、台湾同胞、港澳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2)海门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管辖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发生水域的交通管制;负责组织开展、参与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承担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

(3)市安监局:负责协助水上搜救中心协调有关救助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源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依法参与较大事故责任调查。

(4)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负责组织港口、公路及其它交通资源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管辖内河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发生水域的交通管制;负责建立健全市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负责组织开展、参与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承担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

(5)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渔政公务船艇及渔业船舶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并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海洋水质、海潮、海浪等监测。承担市海洋渔业搜救分中心日常工作。

(6)市公安局:对接报的水上险情报警信息迅速予以转递;负责搜寻救助现场的治安管理、陆上交通秩序维护和道路交通管制。组织公安、消防等参加内河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内河船舶、设施火灾现场扑救的组织和指挥。组织公安、边防、消防等协助海事、长航公安等开展长江(沿海)水上搜寻救助、火灾现场的处置等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等相关工作。

(7)市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搜救行动的新闻发布组织工作;负责做好搜救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和把关工作。

(8)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水上搜寻救助通信保障工作和技术支持工作。

(9)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水上搜救应急资源保障有关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10)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中国籍获救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负责中国籍遇难人员的殡葬等善后处置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为水上搜救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12)市环保局: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负责协调组织水质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和必要的环境保护技术支持。

(13)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获救伤病员医疗救治及水上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14)市信访局:负责因水上突发事件引发的信访等社会事件的处置工作。

(15)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实施水上搜寻救助所需的水情信息。

(16)市住建局:负责组织自来水公司等相关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各类水上突发事件对城市供水可能造成的影响。

(17)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海门地区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气象信息,并提供水上搜寻救助所需的应急气象服务。

(18)市人武部:应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请求,负责协调驻海部队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组织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19)江苏海警支队第二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工作,负责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20)长航公安海门派出所:负责组织公安民警和公务船艇参加长江(沿海)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长江(沿海)水上搜救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依法对可能由于人为蓄意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开展调查;对肇事逃逸船舶实施追逃;具体负责或协助上级部门负责水上消防方案的制定、现场组织指挥及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认定工作。

(21)区镇政府(管委会):在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做好属地相关协调和指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参与水上搜救,为参与搜救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协调所在地的相关单位和企业参与水上搜救,以及提供水上搜救所需的设施和设备。

(22)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和特殊情况下的通信应急恢复工作,负责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GPS定位等技术支持。

2.1.3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职责

在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的领导下,负责市交通运输局管辖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承担海门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应急值班。

(3)负责管辖水域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4)及时向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

(5)制定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水上搜救演练。

(6)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验,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7)负责本分中心水上搜寻救助经费使用管理,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并报市水上搜救中心。

(8)完成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1.4海洋渔业水上搜救分中心职责

在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的领导下,承担海洋渔业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2)承担海洋渔业水上搜救分中心应急值班。

(3)具体负责或参与涉及渔业船舶所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协调。

(4)及时向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

(5)编制搜寻救助预案,并组织演练。

(6)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验,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7)负责本分中心水上搜寻救助经费使用管理,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并报市水上搜救中心。

(8)完成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日常运行和办事机构

海门海门上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的规定和决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

(2)承担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值班工作,接受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并按规定处置。

(3)拟订全市水上搜救力量的组织、动员、储备、调动和建设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4)拟订海门市水上搜救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

(5)拟订应急救援人员业务技能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6)编制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水上搜寻救助经费年度预算,并报海门市人民政府。具体管理市水上搜寻救助经费。

(7)承办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重要会议和搜救专业会议。

(8)完成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水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3.1搜救专家组

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组建海门市水上搜寻救助专家库,成员由航运、海事、救捞、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渔业、水文、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由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聘任。

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根据水上搜寻救助需要从专家库抽调专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负责提供水上搜寻救助技术咨询,主要职责是:

(1)提供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3)提供水上搜寻救助法规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3.2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应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水上搜寻救助咨询服务。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可与其他咨询机构之间就提供技术咨询事项达成协议。

2.4现场指挥(员)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现场指挥(员)的指定以属地为主,被指定的现场指挥(员)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现场指挥(员)主要职责是:

(1)执行水上搜救机构的各项应急指令。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2.5应急救助力量

2.5.1 水上搜寻救助力量的组成

(1)各级政府部门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

(2)被确定的水上搜寻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船舶等资源,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3)其它可用于水上搜寻救助的社会力量和水上搜寻救助志愿者队伍。

(4)军队、武警救助力量。

2.5.2 专业和被确定的搜寻救助力量的职责

(1)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及通信联络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2)配备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良好的状态。

(3)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水上搜寻救助人员,并进行水上搜寻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4)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

(5)为水上搜寻救助人员办理保险。

(6)将本单位搜寻救助力量的基本情况定期报当地水上搜救机构备案。

(7)服从当地水上搜救机构的协调、指挥,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8)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时,保持与水上搜救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9)根据要求,参加当地水上搜救机构组织的应急演练。

2.5.3 其它搜寻救助力量应当根据当地水上搜救机构的指令积极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来源与监测

3.1.1气象、水文、公安、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职责收集、监测、分析并提供可能引起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3.1.2其他来源: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南通市水上搜救中心、国内其他有关机构通报的水上灾难信息。

3.2风险分析与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上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和《南通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结合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风险信息、重大风险信息、较大风险信息和一般风险信息四个级别。

3.2.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I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4)雾、雪、暴风雪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5)大江大河主要河段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

3.2.2重大风险信息(II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5)大江大河主要河段水位达到警戒水位,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

3.2.3较大风险信息(III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5)大江大河主要河段水位迅速上涨,监测预报即将达到警戒水位且洪峰即将通过。

3.2.4一般风险信息(IV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或者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0.1元入场捕鱼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0.1元入场捕鱼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5)大江大河主要河段水位迅速上涨,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

3.3风险信息发布

气象、水利、海洋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及时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通报。

3.4预警预防行动

3.4.1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当收集各类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级别做好应急准备。

3.4.2 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其他活动的船舶、设施、单位和人员应当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级别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或者减轻水上人员伤亡、水域污染等危害。

3.5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水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播发。

4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上报

4.1水上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南通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和《南通市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其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重大水上突发事件、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和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四级。

4.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I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水上突发事件(III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水上突发事件(IV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4.2信息报告

各级水上搜救中心机构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国务院、上级搜救机构及同级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救助需求等。

4.2.1 发生III级以上或有人员伤亡、失踪和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IV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4.2.2 管辖范围内发生III级以上或有人员伤亡、失踪和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IV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海门市海洋渔业搜救分中心、海门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应立即向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并同时报告海门市人民政府。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4.2.2 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收到发生III级以上或有人员伤亡、失踪和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IV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应立即向海门市人民政府和南通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4.2.4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接到II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向上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的同时,应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报告。

5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

5.1水上遇险报警

5.1.1 水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

(1)水上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单边带SSB)。

(2)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3)卫星地面站(GES)。

(4)甚高频、高频、中频数字选择性呼叫(DSC)。

(5)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

(6)应急示位发信机(ELT)。

(7)个人示位标。

(8)公众通信网。

5.1.2 其他遇险信息来源

(1)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

(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3)民用和军用航空器。

(4)目击者或知情者。

(5)上级水上搜救机构。

(6)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5.1.3 发送水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状况。

(3)船舶、航空器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5.1.4 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遇险船舶或航空器的损伤或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

(4)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6)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5.1.5 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5.l.6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获悉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水上发生险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水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设法与遇险者联系。

5.l.7 水上险情发生变化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及时补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误报水上险情后,应当立即重新报告,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5.2水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分析

水上搜救机构通过以下途径对水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与评估,确定水上突发事件级别: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2)向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3)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4)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5)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6)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

(7)通过中国船讯网核实。

(8)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9)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查询。

(10)其他途径。

5.3遇险信息的处置

(1)发生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本水上搜寻救助区域的,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

(2)发生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水上搜寻救助区域的,接警的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向所在责任区水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搜救机构报告。

(3)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的水上突发事件报警或接到南通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报警通知,突发事件涉及海洋渔业船舶的,立即通知海门市海洋渔业搜救分中心;突发事件发生在内河(长江除外)的,立即通知海门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

(4)涉及水上保安事件,按水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5)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防污染应急反应预案处理和通报。

5.4指挥与控制

5.4.1最初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水上搜救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的职责,并立即进行应急反应,直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水上搜寻救助区域的水上搜救机构或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水上搜救机构时为止。

5.4.2 承担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机构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请示、报告,并及时做出搜救决策。

5.5 紧急处置

5.5.1水上搜救机构的任务

在水上突发事件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机构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根据水上突发事件情况制定搜寻救助方案,下达搜寻救助任务;

(2)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3)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4)根据已制定的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寻救助任务;

(5)调动事发附近水域有搜寻救助能力的船舶前往搜寻救助;

(6)确定应急通信方式;

(7)指定现场指挥;

(8)搜寻救助现场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通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9)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10)水上搜救机构对搜救行动保持全程跟踪,随时掌握现场搜救进展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机构、领导汇报。

5.5.2 搜救指令的内容

水上搜救机构应向实施水上搜寻救助的力量明确告知以下事项: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的任务及其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寻救助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或水文气象;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员);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搜寻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它所需信息。

5.5.3水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承担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机构应及时协调安排下列事项:

(1)做好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5.5.4搜寻救助力量任务

(1)水上险情发生水域附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获悉水上险情信息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搜寻救助遇险人员。

(2)接到水上搜寻救助指令的专业搜寻救助力量、被确定的搜寻救助力量及其他社会搜寻救助力量应当立即执行指令,并按水上搜救机构的要求报告出动情况、水上突发事件现场及搜寻救助进展等情况;有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执行指令的,应当及时报告。

(3)水上搜寻救助现场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水上搜救机构或者现场指挥人员的协调和指挥。

5.5.5 现场指挥的行动

(1)根据承担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机构的指令,组织和指挥现场或附近的搜寻救助力量实施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2)及时报告现场及搜寻救助进展情况,提出应急行动的建议。

(3)水上搜寻救助现场出现严重危及救助方、遇险人员安全等情况,遇险人员拒绝接受救助时,现场指挥人员可以决定强制实施救助。

5.5.6 水上搜寻救助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搜寻救助力量,未经水上搜救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承担搜寻救助值班任务的专业救助力量。

(2)邻近搜寻救助区域搜寻救助力量的调派,由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协调。

(3)水上搜救机构应与军事指挥机关建立信息渠道,共同制定工作程序,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5.6分级响应

5.6.1分级响应的原则

(1)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任何水上突发事件,搜寻救助区域内最低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3)上一级搜救机构应对下一级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4)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免除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对其搜寻救助区域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承担的责任,亦不影响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

5.6.2 Ⅰ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达到重大及以上等级,需要南通市水上搜救中心、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救助的,启动Ⅰ级响应行动。

(1)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海门市人民政府、南通市水上搜救中心,并启动《海门市水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主任(市长或分管市长)进入指挥位置,并派工作组到现场。

(3)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按照要求,全力配合上级搜救机构开展现场救助工作。

(4)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部门视情启动供水、供电、环境污染等应急预案。

5.6.3 Ⅱ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达到较大等级,需要南通市水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救助的,启动Ⅱ级响应行动。

(1)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海门市人民政府、南通市水上搜救中心,并启动《海门市水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副主任进入指挥位置,承担指挥工作,并派工作组到现场协调、指导。

(3)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部门视情启动供水、供电、环境污染等应急预案。

5.6.4 Ⅲ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未达到较大等级的,启动Ⅲ级响应行动。

事发地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调集力量全力开展搜寻救助工作。必要时,上级水上搜救机构给予相应的指导。

5.7医疗救援

5.7.1医疗援助的方式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当地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含120)承担水上医疗救援任务。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可以对下一级水上搜救机构的医疗救援进行指导。应下一级水上搜救机构的请求,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可以协调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直接实施水上医疗救援行动。

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水上搜救机构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提供远程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或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援、医疗移送任务。

(3)需要时,根据水上搜救机构的通知为接收伤病人员开展救治做出必要的安排,同时将此安排通知相关的水上搜救机构,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5.7.2医疗救援力量的协调指导

(1)水上医疗救援一般由实施救援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水上搜救机构逐级向上请求支援。

(2)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可对下一级水上搜救机构的医疗救援进行指导。应下一级水上搜救机构的请求,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可以协调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直接实施水上医疗救援行动。

5.8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参与危险化学品应急反应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进入现场应先登记;离开现场的,应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水上搜救机构可请求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协调解决。

5.9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告知遇险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自我应急防护措施。

(1)承担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机构要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

(2)在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水上搜救机构应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3)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搜寻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水上搜救机构的指挥。

5.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0.1社会动员

(1)各区镇可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

(2)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5.10.2 社会动员时水上搜救机构的行动

(1)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

(2)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5.11救助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承担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机构应及时对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进行评估。

(1)调查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

(2)判断水上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通过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12水上应急行动的中止

受气象、海况、水情、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无法进行的,承担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机构可以决定中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中止原因消除的,应当立即恢复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5.13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负责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1)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已经不可能生存;

(3)遇险人员已经成功获救或者紧急情况已经消除;

(4)水域污染事件的危害已经控制或者消除。

5.14信息发布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由海门市人民政府或者海门市水上搜救机构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虚假信息。

5.14.1 信息发布原则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负责向社会发布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根据需要可授权下级水上搜救机构向社会发布本搜寻救助区域内的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2)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水上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5.14.2信息发布内容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民用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6.1.1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获救人员的处置

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的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海门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或市委台办部门负责安置;外籍人员遣返由公安部门负责,外事部门予以协助。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6.1.4船舶或航空器残骸处置

需要对船舶或航空器残骸进行强制打捞的,搜救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协调或组织实施打捞作业。

6.2保险

6.2.1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2.2 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2.3 保险公司要及时介入水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及时做好水上搜寻救助所涉及的理赔工作。

6.3搜救效果总结评估

6.3.1水上搜救效果实行分级评估、逐级上报的原则。

6.3.2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海门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海门市海洋渔业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管辖水域内的一般及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的搜救效果评估。

7保障措施

7.1应急准备

海门市人民政府将水上搜寻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水上搜寻救助体系,完善水上搜寻救助机制,加强水上搜寻救助能力建设。

7.1.1基础建设

(1)海门市人民政府根据预防、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置水上搜救中心,水上搜救中心设立水上搜救分中心。

(2)海门市人民政府整合当地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水上搜寻救助力量,配备必要的水上搜寻救助的设施、设备。

(3) 水上搜救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通信设施,设置并公布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保持24小时连续值守。

(4)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建立水上搜寻救助志愿者队伍。

7.1.2 避险水域

(1)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根据搜寻救助责任区内水域情况,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水上突发事件避险水域。

(2)水域功能区划单位在划定水上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和进行水域功能区划时应对划定避险水域给予支持,充分考虑避险水域的需要。

7.1.3 危险源、危险区域辨识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当对本辖区水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并将结果通报当地政府。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

7.2.1 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水上搜救机构应配备能保证搜寻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相关设备,并制定本地区《水上应急通信联系表》;有关部门应提供保障,确保水上搜救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搜救机构与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与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报水上搜救机构。

水上搜救机构实施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水上搜寻救助活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水上通信,包括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因特网。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7.3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保障

7.3.1救援力量和装备保障

(1)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地区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2)各级水上搜救机构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地区船艇、飞机等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3)从事专业搜寻救助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应配备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以保持良好的状态;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水上搜寻救助人员,并进行水上搜寻救助知识和技能培训;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

7.3.2交通运输保障

(1)海门市人民政府为其设置的水上搜救机构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为水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2)海门市人民政府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3.3资金保障

(1)海门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规定将水上搜寻救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2)水上搜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财政制度,建立水上搜寻救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水上搜寻救助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4宣传、培训与演练

7.4.1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

(1)各级水上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各级水上搜救机构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发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

(3)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4)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学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把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水上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新闻媒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4.2培训

(1)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专业救助力量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被确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4)专业搜寻救助力量和被确定的水上搜寻救助力量应建立日常训练制度,制订训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必要的训练。

7.4.3演习

为提高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各应急搜寻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应对不同水上突发事件的水上搜寻救助演习。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至少1年举行一次单项演习。

7.5监督检查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执行应急预案的情况,由上级水上搜救机构或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

(2)水上搜寻救助区域是指由水上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3)本预案中所指“水上”包括海上。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特别状态下的水上搜寻救助

8.2.1 在水上发生局部战争时,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进入紧急状态,依照国家有关决定,采取非常措施。

8.2.2 在沿海海堤、内河水域大堤决口造成大量人员遇险时,在水上出现罕见极端灾害天气造成大量人员被困水上时,在水上搜寻救助区域内发生地震引发海啸等严重地质灾害造成大量船舶及人员遇险时,启动本预案及其他相应预案,市水上搜救中心配合地方政府、防汛等部门做好水上遇险人员的救助和转移工作。

8.2.3 船舶在0.1元入场捕鱼水上搜寻救助区域内发生疫情,需要紧急控制和救治时,启动本预案及其他相应预案,同时向上一级水上搜救中心报告,市水上搜救中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紧急处置工作。

8.3预案管理

8.3.1 预案的编制、批准

(1)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市水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工作,预案正文经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分中心负责其管辖区域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并报上级水上搜救机构和海门市应急办备案;

(2)专业搜寻救助力量制定的预案应报当地水上搜救机构批准后实施,并接受当地水上搜救机构的监督检查。

8.3.2 评审

海门市人民政府、各级水上搜寻救助机构根据预案运行情况组织人员不定期对本级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可采取专家、参加应急行动相关人员和水上突发事件当事人共同参与的方式进行,并写出评审报告。

8.3.3 修订

当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评审意见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时,负责本级预案管理的海门市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海事部门等修订预案。

8.3.4 备案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制定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应报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备案。

8.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以下情形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及其人员,按《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补偿和责任追究。

(1)在水上搜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2)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造成财产损失的;

(3)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的。

8.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海政办发[2018]60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