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十七届区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0.1元入场捕鱼
2021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海门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0.1元入场捕鱼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江苏省人口计生委 江苏省财政厅〈0.1元入场捕鱼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05〕52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0.1元入场捕鱼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号)、《0.1元入场捕鱼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规范>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09〕111号)和《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5〕77号)的精神,为贯彻国家、省计划生育政策,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扶助对象和奖励扶助标准
第二条 奖励扶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奖励扶助对象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本区实行计划生育、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经死亡,未再生育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农村家庭,在女方未满49周岁男方已满50周岁时,男方可先享受奖励扶助待遇;待女方年满49周岁,双方转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不再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二)凡年满60周岁,收养行为及孩子出生时间在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领取规定的奖励扶助金:
1.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包括再婚夫妻中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
2.1992年3月31日以前未生育只收养一个孩子,按个人申请、群众评议、村级审议、区镇(街道)审核确认为事实收养关系的夫妻;1992年4月1日以后未生育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且不再生育,并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证》(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期间在公证机关办理的收养公证也为有效证件)的夫妻。
3.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妻。
4.收养一个孩子死亡,以后又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
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⑴终身未育者或生育两个以上孩子全部死亡现无子女的;⑵非婚同居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单亲家庭;⑶单身收养的家庭;⑷生育后收养或收养后生育的夫妻;⑸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离婚、丧偶再婚后又生育子女的;⑹有过违反生育政策生育行为的夫妻;⑺服刑期间人员;⑻生双胞胎;⑼已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的农村居民。
(三)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村居民,农村居民一方可以申领规定的奖励扶助金。
(四)奖励扶助年龄以身份证载明的出生年月计算满60周岁(50周岁)。
第三条 奖励扶助金每半年发放一次。奖励扶助对象于6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50周岁)的,发给全年奖励扶助金,7月1日后年满60周岁(50周岁)的,发给下半年奖励扶助金。
第四条 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发放奖励扶助金,每人每月的发放标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经0.1元入场捕鱼批准后确定实际发放标准。奖励扶助金自申请发放之日起,直到奖励扶助对象亡故为止。
第三章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及职责
第五条 确认程序及职责
(一)摸底调查阶段。各区镇(街道)负责新增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往年确认对象年审和来年达到60周岁(50周岁)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工作。在广泛宣传、群众知晓的基础上,以“60周岁(50周岁)以上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资料为基础,逐村逐户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同时,以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及公安部门提供的59周岁(49周岁)以上的个案信息为基础资料,对来年的新增奖励扶助对象目标人群进行摸底登记,并上报区卫健委。
(二)本人申请阶段。申请人达到规定条件的,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南通市海门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本人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村级审议张榜公示阶段。村民委员会负责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奖励扶助条件,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再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十日。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于公示后十日内上报区镇(街道)。
(四)区镇(街道)审核、张榜公示阶段。区镇(街道)负责自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认真负责的核对,确认无误后经村民委员会退还申请人本人。区镇(街道)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十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如无异议,区镇(街道)将拟定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上报区卫健委。
(五)区卫健委比对确认并公布阶段。区卫健委负责对区镇(街道)上报的拟定奖励扶助对象名单进行资格比对确认,并将经比对初步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反馈至区镇(街道),村民委员会负责张榜公布十日。同时区卫健委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单通过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区卫健委将拟发放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至区财政局。
区卫健委组织区镇(街道)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取消其享受奖励扶助的资格,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及所在区镇(街道),并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有关奖励扶助信息。
第四章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六条 区卫健委负责每半年组织一次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审核、确认工作,并将经比对确认的奖励扶助拟发放对象名单汇总至区财政局。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划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预算资金发放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区镇(街道)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金专账,专款专用,委托奖励扶助金发放单位将资金及时发放到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第九条 奖励扶助金发放单位负责依据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反馈给区镇。
第五章 评估与监督
第十条 南通市海门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评估工作由卫健、财政、纪委监委、审计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或者由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四权分离”制约监督工作机制,区卫健委负责资格确认,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与管理,受委托资金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监督制度,利用登报、上墙、张榜公示、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六章 责任与追究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在0.1元入场捕鱼统一领导下进行,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对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和督导。各区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奖励扶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应明确专人做好奖励扶助工作。对出现把关不严、管理不善、玩忽职守等重大问题,影响奖励扶助制度执行,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奖励扶助金发放单位如不按委托服务协议履行奖励扶助金发放责任,出现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现象,即取消其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海政规〔2012〕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