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发〔2022〕13号
为进一步发挥政策导向激励作用,加快推进我区企业上市挂牌,鼓励和引导我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助推海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上市股改
1.优化服务。充分发挥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入轨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合法合规性证明办理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内部流程,限时办结。对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由联席会议进行专题协调会商,建立绿色通道,依法依规快速办结。
2.靠前指导。区有关执法部门要靠前服务,指导入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化解相关矛盾,避免出现影响上市的重大处罚事项。在历史沿革等合法性确认方面,各有关部门要提前介入、专题会商,加快审核进度,为企业申报扫清障碍。
3.财政扶持。入轨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支出,包括同一控制人前提下的资产收购、兼并、转让以及股权的变更等规范重组行为所产生的增值税、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对此前年度财务指标进行审计(评估)调整增加利润而增加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因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上述税费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的价值,经金融、税务、财政等部门确认后,按其股改当年区地方贡献部分为限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
4.首发上市。在享受南通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我区企业上市再奖励350万元,其中,企业报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150万元奖励。
5.境外上市。在享受南通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对在境外成功上市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募集资金80%以上投向我区的,再给予350万元奖励。
6.上市企业引进。在享受南通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对区外优质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的,取得上市控制权并承诺注册地三年不变的,再给予350万元奖励。
7.新三板挂牌。在享受南通市级奖励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完成挂牌后再给予5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完成上市后按照上市奖补标准补齐差额。
三、鼓励企业资本运作
8.上市挂牌再融资。对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按投资在我区实际到位资金1%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9.企业分拆上市。对符合分拆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境内成功上市,按照前述政策给予奖励。
10.企业二次上市。对上市公司在境内或境外实现二次上市的,成功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四、附则
11.本意见适用于在海门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企业,所称入轨企业是指注册在本区,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制定详尽上市工作计划,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并将相关入轨材料及付款凭证报送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的企业。
12.对第4-7条,本区企业在上市推进过程中可同时享受市、区两级奖励政策。对第8-10条,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13.本区企业上市挂牌后,该企业的原始股东中董监高以及股份占比超过5%(含)的大股东,以及在区注册的投资基金所持有的上市挂牌企业股份,须托管在本区证券公司营业部并在本区减持退出,其收益应税款项必须在本区交纳。如违反,则取消或收回已享受的本意见中的所有财政奖励,并补交减免的所有相关规费。
14.已开始享受上市挂牌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主观停止上市挂牌步伐,不得迁址海门区外或弱化本区实际业务。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依法追缴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将其纳入失信名录。
15.企业上市募投项目以及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项目,应首先在本区范围内立项建设,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切实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确因市场、土地、资源、收购兼并等原因在本区范围外投资,则应履行相关报备手续,按总部经济的结构模式设置企业组织经营体系,壮大本部经济实力。
16.各项扶持政策由申报企业提供所需材料,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报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除特殊说明的,各项政策实行即报、即审、即兑现。
17.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区政府印发0.1元入场捕鱼进一步鼓励和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21〕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