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元入场捕鱼印发江苏省收养能力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制定了《江苏省收养能力评估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收养能力评估指标体系》(苏民事〔2018〕25 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民政厅
2021年3月16日
附件:江苏省收养能力评估标准(试行)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