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社会救助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根据南通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39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决定从2021年7月1日起,对我区社会救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750元/人·月。
二、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供养标准1040元/人·月(其中290元作为特困供养对象医疗和丧葬统筹款,其余750元作为供养对象的生活保障金,分散供养对象直接打卡发放)。
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医疗和丧葬统筹款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各区镇(街道)财政承担,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城市特困供养对象供养标准2025元/人·月。
(二)照料护理标准(新增)
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按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不同类型分别以不低于300元/人·月、150元/人·月、75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20%、10%)的标准提供照料护理服务。按照政策有效衔接、服务优质高效、护理标准补差原则,把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服务纳入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一并实施。
结合特困供养人员自理能力评估结果(按海民发〔2021〕39号文件实施),全区分散特困供养对象中现有60周岁以上全护理8人,护理服务补差不低于180元/人·月;60周岁以上半护理18人,护理服务补差不低于30元/人·月;60周岁以下全护理6人,护理服务补差不低于300元/人·月; 60周岁以下半护理7人,护理服务补差不低于150元/人·月;60周岁以下全自理19人,护理服务补差不低于75元/人·月。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区财政兜底保障。已享受基本照护保险待遇且已达保障标准的不再重复享受,由区镇做好动态核对工作。
三、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标准由2650元/人·月提高到276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由1855元/人·月提高到2070元/人·月,重病重残儿童享受标准为分散供养标准的60%。
四、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1.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的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因此这部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同步由710元/人·月提高到750元/人·月。
2.一户多残、依老养残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因此这部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同步由426元/人·月提高到450元/人·月。
3.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20%发放生活补贴,因此这部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同步由142元/人·月提高到150元/人·月。
五、提高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城镇精减退职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750元/人·月,农村精减退职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717元/人·月。
请各区镇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调整和资金发放工作,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