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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能否减免?
来源:南通市海门区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11-29 字体:[ ]

《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了七种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