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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公示】江苏瑶井塑业发展有限公司年产PVC管材8万米、PE管材25万米迁建项目
来源:南通市海门区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3-08-04 字体:[ ]

项目名称:年产PVC管材8万米、PE管材25万米迁建项目

建设地点:南通市海门区海门港新区发展大道2057号申港产业园

建设单位:江苏瑶井塑业发展有限公司

编制机构:中地泓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编制人员:王维东(2014035320350000003511320009)

受理日期:2023-7-28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补办项目,位于南通市海门区海门港新区发展大道2057号申港产业园内,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企业租赁江苏海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闲置厂房 ,购置挤出机、混料机、撕碎机、破碎机、磨粉机、注塑机等设备,同步配套相应公辅设施和环保设备。项目建成后,全厂将形成年产PVC管材8万米、PE管材25万米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按“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本项目生活污水经有效处理达到接管要求后排入南通海川水务有限公司处理。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2.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符合《报告表》要求。本项目PE管材注塑、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相关标准,PVC管材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相关标准。DA001排气筒分别排放9#车间PVC管材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氯化氢和10#车间PE管材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因此,DA001排气筒氯化氢、非甲烷总烃从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相关标准。DA002排气筒排放PE管材注塑、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相关标准。DA003排气筒排放破碎、磨粉废气颗粒物,项目分别对PE和PVC的不合格产品、废边角料破碎、磨粉,因此,DA003排气筒从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相关标准。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相关标准;厂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相关标准。

3.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0.1元入场捕鱼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

6.根据《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公示时间:2023年8月4日-2023年8月10日(5个工作日)

联系地址:南通市海门区行政审批局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82101961

电子邮件:hmhbhpk@1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