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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公示】江苏御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台)套智能设备及其零部件新建项目
来源:海门区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2-07-04 字体:[ ]

项目名称:江苏御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台)套智能设备及其零部件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南通市海门区正余镇市民大道南、高新四路东

建设单位:江苏御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编制机构:江苏中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人员:冯筱锋(2016035320352014320702000072)

受理日期:2022-6-20

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南通市海门区正余镇市民大道南、高新四路东,总投资10亿元,其中环保投资4656.18万元。企业拟购置土地新增占地面积33150平方米,引进阳极氧化、电泳、喷漆、喷粉等生产线,配备相应生产设备、公辅设备和环保设施,建成后全厂可具备年产3000万(台)套智能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按“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经预处理达到接管要求后排入海门市黄海水务有限公司处理。

2.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符合《报告书》要求。本项目氟化物、硫酸雾、NOX有组织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中排放限值;氟化物、硫酸雾、NOX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排放限值;颗粒物、非甲烷总烃、SO2、氮氧化物、TVOC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中表1中排放限值;二甲苯、焊接烟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相关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要求;磷酸雾、硝酸雾、碱雾排放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排放限值控制;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中型饮食业单位的有关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1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和表2标准。

3.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

6.根据《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本项目公众参与情况:

1.建设单位于2020年11月20日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上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第一次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建设单位于2021年6月4日起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扬子晚报(2021年6月5日、2021年6月8日)和项目所在地公告栏对该项目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2年5月27日在江苏中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上对该项目报批稿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2年7月4日-2022年7月8日(5个工作日)

联系地址:南通市海门区行政审批局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82101961

电子邮件:hmhbhpk@1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