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元入场捕鱼

图片
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保护 > 拟批准公示
【拟批准公示】海糖(江苏)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物医药研发实验室新建项目
来源:南通市海门区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4-03-12 字体:[ ]

项目名称:生物医药研发实验室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临江镇洞庭湖路100号A12号楼112室、412室、410室、402室

建设单位:海糖(江苏)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机构:苏州景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编制人员:左晨忱(2017035320352015320501000041)

受理日期:2024-3-5

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南通市海门区临江镇洞庭湖路100号,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企业拟租用南通海新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A12号楼112室、412室、410室、402室,建设具有年进行3100次小分子新药研究实验、1500次合成制备研究实验、60次海洋生物酶发酵研究实验能力的生物医药研发实验室新建项目。项目产品方案见表2-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本项目生活污水、制纯浓水和地面保洁废水经有效处理达到接管要求后排入南通市海门信环水务有限公司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2.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符合《报告表》要求。本项目有组织排放的实验废气TVOC、非甲烷总烃、甲醇、甲苯、苯系物、氯化氢从严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1、表2标准,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中表1标准。无组织排放废气中,厂界非甲烷总烃、甲醇、甲苯、氯化氢、臭气浓度执行《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2/3560-2019)表4标准限值,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

3.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

6.根据《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公示时间:2024年3月12日-2024年3月18日(5个工作日)

联系地址:南通市海门区行政审批局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82101961

电子邮件:hmhbhpk@1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