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和“生鲜灯”正式说“再见” ——市场监管局余东分局开展“生鲜灯”禁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12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前期,市场监管局余东分局执法人员对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进行广泛宣传,向商户发放《0.1元入场捕鱼禁用“生鲜灯”的告知书》,帮助其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使用“生鲜灯”的欺骗性和危害,引导其自觉树立诚信经营观念。同时,要求市场主办方、管理人员及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将各类“生鲜灯”改为普通照明灯具,还肉类、蔬菜、水果等生鲜食用农产品以“本色”。此外,通过宣传引导,让消费者主动加入社会监督行列中来,营造良好的消费氛围,提升消费者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12月1日下午,市场监管局余东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商户使用“生鲜灯”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依法对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行为和将红塑料袋套在灯具上进行特殊照射等投机取巧行为给予现场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接下来,余东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检查力度,对整改不到位的销售单位依法依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