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46号令发布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并及时、完整、准确地记载个人权益记录 。
第十九条还规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包括:
(一)本规定实施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已有储存额;
(二)本规定实施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为其缴费工资基数的8%);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历年计息;
(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计入个人账户的其他储存额。
二、个人账户的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0.1元入场捕鱼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1号)明确了统一和规范记账利率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制度公平性,统一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二是增强制度激励作用,引导参保人员积极参保和足额缴费。三是保证合理待遇水平,保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合理的替代率水平,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四是坚持制度可持续发展,体现精算平衡,科学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规则和水平。
人社部发〔2017〕31号文件还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由国家统一公布。记账利率应主要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和基金平衡状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并通过合理的系数进行调整。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三、个人账户的用途
个人账户的主要用途是支付参保人员退休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年龄越大,计发月数则越小。例如,参保人员退休时年龄为50周岁的,计发月数为195;参保人员退休时年龄为60周岁的,计发月数为139。
此外,根据人社部第13号令公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个人账户的继承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此外,根据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规定,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有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定期救济费或领取一次性救济费的,其按月领取的定期救济费或领取的一次性救济费应当首先从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中列支。列支后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可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