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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海门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10-30 字体:[ ]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5号)、《海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海政规〔2016〕14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为本区居民医保的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

(一)不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

(二)本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在校学生。

二、经区政府同意,2021年度,我区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200元、照护保险筹资标准为80元。其中,居民个人缴纳420元(含照护保险20元)、财政补助830元(含照护保险30元)、医保统筹30元。上述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中均分别含20元和90元的大病保险基金。由政府补助的资金中,除省和南通市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区本级、镇(区)两级财政按当年财力分成中民生支出负担比例共同承担(江心沙农场暂按区镇最低负担比例承担)。

三、2021年度居民医保登记、缴费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20日。

四、2021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方式:

(一)2020年度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通过“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社会保障卡便民服务终端(小黄机)、“南通医保”APP直接缴费,也可以到海门农商行各网点缴费。

(二)2020年度未参加居民医保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须携带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三个月以上)和居民身份证到相关乡镇(街道)村民(居民)委员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三)全区在校学生由就读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0日。

五、各区镇要切实做好本辖区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参保人员在线缴费及社会保障卡便民服务终端缴费进行宣传和指导,并确保于2020年10月30日前将居民医保政策要点发放到每户居民手中。

六、区教体局要组织发动全区各类学校,及时将《致全区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发放给学生,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校学生参保工作。

七、下列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具体名单由区相关部门负责审核确定: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责任单位:民政局);

2.特困职工家庭成员(责任单位:总工会);

3.农村五保对象(责任单位:民政局);

4.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责任单位:民政局);

5.享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责任单位:退役军人事务局);

6.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责任单位:民政局);

7.残疾等级为1级和2级的重残人员(责任单位:残联);

8.建国前入党的无固定收入老党员(责任单位:组织部);

9.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责任单位:扶贫办);

10.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责任单位:民政局);

11.100周岁以上老年人(责任单位:民政局);

12.其他特殊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病、重残儿童,艾滋病等)(责任单位:民政局、卫健委等)。

各区镇于2020年12月15日前完成免缴对象的参保登记、信息录入等工作。

八、各区镇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所承担的2021年度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解缴至区财政部门设立的居民医保基金专用账户。

九、符合本区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未在2020年12月20日前登记、缴费的,可于2021年1月1日起的工作日至相关乡镇(街道)村民(居民)委员会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十、各区镇、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好我区居民医保政策,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应保尽保,确保我区2021年度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工作圆满完成。

                                                        南通市0.1元入场捕鱼办公室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