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街道)财政所(局)、农业服务中心(农工局):
为切实做好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0.1元入场捕鱼印发〈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农机[2021]13号)文件要求,我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2021-2023年南通市海门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农业农村局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2021年9月22日
2021-2023年南通市海门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央、江苏省委、南通市委和海门区委0.1元入场捕鱼“三农”工作决策部署以及加快推广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和技术先进农产品的要求,以满足农民群众和现代农业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实施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区(包括江心沙农场)范围内实施。
(二)补贴机具种类。根据省统一安排调整,2021年共有15大类42个小类151个品目纳入我省补贴范围,其中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15大类41个小类141品目(不含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5大类6小类10个品目(详见附件1)。
(三)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的机具除必须是省补贴范围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铭牌要求见附件2)。
补贴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乘坐式插秧机、谷物烘干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挖掘机这六类机具的,应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xx年江苏补贴农机具,南通市监督电话:59002086 ”的监督标识。
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组织实施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在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之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继续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相关要求以省市区通知为准。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
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各区镇(街道)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补贴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60万元和100万元。
四、资金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继续按省相关文件执行,按规定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的补贴范围分别结算兑付。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分别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 110%的,办理服务系统将自动停止申请录入功能,在实施过程中实行先办先补原则。
五、操作流程
全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品目管理、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购机者对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依规处置。
(二)补贴资金申领
1. 购机者申请补贴。购机者可自主通过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在线提交补贴申请;非全流程线上办理的,应同时向当地区镇(街道)农机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申请资料,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购机者本人未及时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导致补贴申请无法受理的,后果由购机者本人负责。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
(1)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从事农业生产证明(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土地流转合同,土地确权证书,村或农机协管员证明)
(3)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购机者账号(组织还需要:收据、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验收完成后提交安装确认表(详见附件3)等材料
(6)实行牌证管理的提供登记证书编号
(7)区镇(街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2. 区镇(街道)农机主管部门受理补贴申请。区镇(街道)农机主管部门在当地办公场所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在收到购机者线上或线下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
区镇(街道)农机主管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时,核对补贴对象条件。受理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将发票、身份证明原件等退还购机者,打印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给购机者签字,留存资金申请表、购机者账号复印件、需要安装机械的安装确认表、从事农业生产证明等,形成档案材料。购机者线下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区镇(街道)农机主管部门归集整理,交区农业农村局集中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全流程线上办理由区农业农村局保存,保存期为5年。
3.区镇(街道)农机主管部门审验出具初审意见。区镇(街道)农机主管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鼓励开展远程视频核验,并由购机者电子签名承诺真实性。将单台机具补贴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增氧机、投饲机、揉丝机作为非重点机具,可免现场实物核验或远程视频核验;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结合实际对免现场实物核验的补贴机具按比例抽查核验,抽核比例不低于5%;重点核查单个购机者一次性购机5台以上及一个年度内购机10台以上的机具情况。区镇(街道)农机主管部门在受理审验完成后将相关材料送至区农业农村局。
4.区农业农村局形式审核。将区镇(街道)报送的申请资料与辅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对符合条件已受理的补贴申请,区镇两级农业部门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规定的相关核验工作。
5.区镇村三级公示。区农业农村局形式审核无误后,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审核通过的补贴申请信息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区镇(街道)、村委会同步公示,做到“村、镇、区”三级公示,随时关注公示回馈。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报送区财政局。
6. 区财政局兑付补贴资金。区财政局审核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补贴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确保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7、已补贴机具退货。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区镇(街道)农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区财政部门,然后凭区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8、未享受补贴处理。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由购机者自主通过手机APP录入相关信息;也可到对应区镇(街道)农机部门登记,农机部门协助将信息录入系统,确保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六、工作职责
(一)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形式审核结果负责。
1.区农业农村局
(1)围绕“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制订、补贴申请受理审核与结算、补贴监管与违规投诉处理、政策宣传与信息公开、绩效管理”等五个重点环节,建立内控规程和制度并公布执行。
(2)培训指导区镇(街道)农机主管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工作。
(3)日常管护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信息。加大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公开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补贴资金使用和结算兑付进度。
(4)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5)公布农机补贴咨询、举报投诉电话,对补贴产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受理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并将相关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报送上级部门。
(6)做好农机补贴档案材料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2.区财政部门
(1)培训、指导区镇(街道)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2)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及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将拨付情况及时反馈区农业农村局。
(3)对区镇(街道)财政部门监管,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做好购机补贴监督检查。
(4)统筹安排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开展。
(二)区镇(街道)农机、财政部门
区镇(街道)农机、财政部门是农机补贴政策实施操作主体,按职责分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形式审核工作。主要职责分别为:
1.区镇(街道)农机主管部门
(1)做好政策宣传,受理农机补贴申请,按要求审核录入(编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
(2)核实购机对象资格和补贴机具;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意见。
(3)加强农机补贴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并协助调查处理。
(4)做好农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宣传、补贴受理、公示、核实、清册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5)培训、指导村级农机协管员做好补贴农机的核实工作。
(6)协助购机者做好本年度符合申报条件但未兑补成功的人员信息录入工作。
2.区镇(街道)财政部门
配合区镇(街道)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
施工作。
(三)村委会
1.做好政策宣传,核实购机对象资格和补贴机具。
2.加强农机补贴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区镇(街道)农机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3.配合上级部门核查本村补贴机具。
4.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村级公示。
(四)购机者
1.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2.超过年度享受补贴总额上限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手续。
4.配合财政、农机等部门办理核机验机手续。
(五)供货单位
1.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对其提供的补贴机具和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严禁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3.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适时推行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喷印监督标识。
4.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
5.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主管部门检查。
6.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各区镇(街道)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操作,认真做好政策宣传、机具核实、补贴机具信息的录入、公示、出具结算意见以及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
提高服务意识,将符合政策规定的购机申请及时录入管理辅助系统,避免因政策宣传不到位、补贴额调整、未及时受理申请而造成矛盾和纠纷。推广使用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补贴机具核验预约等服务,因地制宜开展补贴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服务,全面实现购机者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实行农机监理牌证信息与补贴信息相互校核机制。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公开,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补贴咨询投诉电话畅通;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及时公开补贴受益对象、资金兑付情况、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等各类信息,全面接受社会监督。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落实区、区镇(街道)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与监管责任。强化对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关键重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严禁相关人员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进行补贴机具经营活动。从严整治突出违规问题。严厉打击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手段骗套补贴行为;对参与较重及以上违规行为的购机者,给予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处理。在调查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有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1.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江苏省农机补贴产品铭牌等标志标识要求
3.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