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元入场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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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46482/2021-02273 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0.1元入场捕鱼 文号: 海政发〔2021〕10号
成文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4-1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0.1元入场捕鱼0.1元入场捕鱼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21-02273
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0.1元入场捕鱼
文号: 海政发〔2021〕10号
成文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4-1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0.1元入场捕鱼0.1元入场捕鱼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南通市0.1元入场捕鱼0.1元入场捕鱼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来源:南通市0.1元入场捕鱼 发布时间:2021-04-16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和《江苏省司法厅0.1元入场捕鱼南通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 司函〔2020〕46号)《市政府0.1元入场捕鱼海安等六县(市)区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通政复〔2020〕165号) ,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0.1元入场捕鱼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围绕执法重心下移、创新基层执法管理,推进镇(街道)范围内开展以相对集中处罚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破解行政执法中的难点、痛点问题,切实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重心下移,权责一致。进一步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发挥镇(街道)就近就便管辖优势,赋予镇(街道)执法主体地位和0.1元入场捕鱼的自主权,加强镇(街道)执法能力建设,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镇(街道)属地监管责任有效落实。

(二)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围绕解决基层多头执法、执法缺位、以及“看得见、管不着”等矛盾和问题,加快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执法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三)坚持精简高效,稳步推进。从镇(街道)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调整优化基层执法资源配置,合理确定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下放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落实执法责任,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确保综合执法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四)坚持依法行政、务实创新。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与集中行政处罚权关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执法职能,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体系和执法程序。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执法监管中的应用,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强化执法信息共享、社会共治、联合惩戒和责任追究。

三、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范围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在各自辖区内集中行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中的下列权力:物业、城乡规划、市容环卫、市政工程、城市绿化、户外广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无照经营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目录清单附后。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镇(街道)主要领导要增强执法主体意识,配备专职执法人员、执法监督和法制审核人员,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推进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与镇(街道)对接,做好行政执法权下沉衔接工作,确保工作不断档。

(二)稳妥移交事权。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和遗留问题开展一次性集中清理,列明台账,移交镇(街道)查处解决。自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目录清单公布之日起,下沉权力事项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自己的名义、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鉴于滨江街道和海门街道一体化运作,原滨江街道区域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相关执法权由海门街道办事处行使。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认真做好改革工作的宣传发动,加强正面引导,回应群众关切,进一步统一认识,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附件:南通市海门区镇(街道)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目录清单。


南通市0.1元入场捕鱼   

2021年4月12日   

海政发[2021]10号附件1.doc

海政发[2021]10号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