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元入场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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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42078/2022-00069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区应急管理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3-18 发布日期: 2022-04-08 有效性:
名称: 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评估规范》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2078/2022-00069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区应急管理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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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名称: 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评估规范》的通知
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评估规范》的通知
来源:海门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4-08 字体:[ ]

海安委办〔2022〕17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评估整治实绩实效,区安委办制定了《海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评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南通市海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


海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评估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深化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梳理主要做法,总结典型经验,剖析问题短板,固化长效机制,谋定改进措施,推动各重点行业领域本质安全水平稳步提升,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推动全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评估规范。

第二条  本评估规范适用于全区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全区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及各重点行业领域其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第三条  区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的评估工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负责对全区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评估工作进行综合评议。

第四条  评估应遵循实事求是、全面系统、科学规范、应评尽评的原则进行,全面客观评价专项整治情况。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五条  评估应包含以下具体内容: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对专项整治方案(含总方案、子方案)既定的目标任务开展定量、定性评估,对标对表、逐条逐项评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问题隐患整改情况。重点对专项整治问题隐患及上级交办的问题隐患整改完成情况开展评估,逐一对照问题隐患清单,开展“过筛式”核查评估,确保各类问题隐患整改彻底、闭环管理,并形成“一患一档”。

(三)长效机制建立情况。重点对专项整治典型经验做法总结、推广、固化情况开展评估,从“长久立”角度全面评估应当制定出台的长效机制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重点对专项整治期间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压降情况开展评估,综合分析同比、环比等情况。

(五)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情况。重点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0.1元入场捕鱼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情况开展评估,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提升安全红线意识。

(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重点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客观评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以及“主体责任20项重点事项清单和80项主体责任清单”落实情况,评估党委“谋划工作实不实、干部配得强不强、编制给得足不足、机制建得好不好、问责做得严不严”,评估政府“底数清不清、业务熟不熟、投入够不够、作风硬不硬、执行实不实”,评估部门专项整治“底数清、问题清、应对举措清、各方责任清”执行情况,评估企业专项整治“主体责任具体化、风险辨识管控精准化、达标贯标持续化、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安全培训教育全员化”等。

(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情况。重点对化解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情况开展评估,综合评估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源头防控、过程管控情况,评估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情况,评估重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八)强化监管执法效能情况。重点对专项整治监管执法情况开展评估,综合评估专项整治在强化监管队伍、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等方面的成果成效。

(九)其他需要纳入评估范围的内容。

第六条  评估应采取调阅台账资料、现场核查、召开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深入各地、各条线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线验证。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七条  评估程序应包括评估准备、基层自评、行业复评、综合评议、整改落实等环节。

第八条  评估准备:

(一)区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应在专项整治结束后10日内,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建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评估时序进度安排、评估对象范围、小组成员职责分工等,完成评估各项工作的联系、沟通、计划。

(二)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原则上应为区级牵头部门及相关行业部门工作人员,可依据评估需要聘请相关领域第三方专家参与。

第九条  基层自评:

(一)被纳入评估范围的区镇应根据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全面梳理专项整治全过程台账资料,系统开展自查自评,及时报送自评材料。

(二)基层自评材料应包含专项整治行动自评报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清单、问题隐患整改情况清单和典型经验做法清单等。

(三)基层自评材料应报请区镇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复评。

(四)基层自评原则上应在专项整治结束后30日内完成,具体以各行业领域评估工作方案规定时限为准。

第十条  行业复评:

(一)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基层自评材料内容,综合运用定量、定性分析方法,合理选择座谈会、问卷调查、随机走访等形式,深入基层一线实地调研,现场抽查全过程台账资料,全面、系统、精准掌握专项整治实际工作成效、存在问题等情况。

(二)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应综合基层自评和实地调研整体情况,按照“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对纳入评估范围的区镇进行分级认定。

(三)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应对行业复评情况撰写评估报告(含总体报告、子项报告)。总体报告应包含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全区总体情况、工作方法、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子项报告应对纳入评估范围的区镇逐一评估总结,既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又阐述存在问题,并列明改进对策建议,同时附各区镇分级认定结果。

(四)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撰写的评估报告(含总体报告、子项报告)应经分管区领导审核把关。经审核把关后,评估报告应报区安委办,总体报告应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子项报告应点对点反馈至相关区镇整改落实。

(五)行业复评原则上应在基层自评结束后30日内完成,确有评估内容复杂繁多、评估范围面广量大等客观原因,或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时,可适当延期。评估完成时限需延期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区安委办申请,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综合评议:

(一)区安委办应根据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评估报告(含总体报告、子项报告),通过随机抽查、现场核查、调阅资料、明查暗访、召开座谈等形式,综合评议、客观评价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成果成效。

(二)区安委办应根据综合评议情况,按照“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对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进行分级认定。

(三)区安委办应对综合评议情况撰写综合评议报告(含总体报告、子项报告),经区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四)综合评议原则上应在行业复评结束后30日内完成,确有评估内容复杂繁多、评估范围面广量大等客观原因,或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时,可适当延期。

第十二条  整改落实:

(一)各区镇应对照区安委办综合评议情况、行业复评情况,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加强举一反三,明确责任、明确措施、明确时限,加强和改进本区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按规定要求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安委办。

(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行业领域问题突出的区镇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回头看”,确保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整治。

(三)区安委办应对各区镇整改落实情况组织督查检查,并作为巡查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评估采取终期评估制度,即对各专项整治完成情况开展一次性评估。对专项整治时限在一年以上(包括一年)的,应严格履行评估准备、基层自评、行业复评、综合评议、整改落实等程序;对专项整治时限在一年以内的,应对照履行评估准备、基层自评、行业复评等程序,由区级牵头部门负责综合评议,并将综合评议报告报区安委办备案。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行业复评分级认定结果应纳入区重点行业领域对各区镇的综合考核;综合评议结果应纳入区镇、部门和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及时报送区委组织部,作为被评估区镇或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评估等级为“优”的区镇、部门或单位在年度综合考评中优先评定为先进集体。

第十六条  评估等级为“差”的区镇、部门或单位在年度综合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先进集体参评资格,主要负责人取消先进个人参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区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评估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各区镇、部门和单位编制的综合性评估报告应向区安委办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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