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元入场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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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门区养犬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1-01-05 字体:[ ]

《南通市海门区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十七届区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21年1月1日施行。这是我区0.1元入场捕鱼养犬管理的一部规范性文件。为便于社会公众理解和掌握,现对《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办法》制订的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净化城市环境,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养犬管理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推动全区养犬管理工作,提升全区养犬管理水平。我区制订出台了《办法》,共四十条。

二、《办法》适用的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区主城区(海门街道、三厂街道,下同)范围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领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各区镇的犬类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科研用犬等特殊犬类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法》中政府部门职责与社会责任

《办法》明确了区政府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联动机构。公安局是主城区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农业农村局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发放免疫标识,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登记,实施宠物犬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城管执法、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教育体育、宣传等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办法》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或者通过12345、110等电话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养犬行为。

四、养犬基本条件

本区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本区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区的合法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本区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含后街、后巷)以外。

五、实行犬只免疫和登记制度

《办法》明确犬只出生满九十日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持相关证件(个人养犬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单位养犬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农业农村和公安部门共同认定的动物防疫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和犬只信息登记,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本办法实施前犬只已实施免疫且未超过有效期的,可凭接种单位的证明进行犬只信息登记,申领《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养犬人也可在犬只免疫后自行安装“犬卫士”APP在线登记,申领犬只免疫牌。

六、养犬数量和种类的限制

数量限制。本区主城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

品种限制。个人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依据《办法》授权,区公安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将明确燕公布禁止饲养的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

大型犬标准是指成年犬体高(指犬只四肢站立时从地面到肩部最高点的垂直距离)超过6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80厘米的犬种。

烈性犬名录:藏獒、巴西獒犬、法国獒犬、英国獒犬、比利时马林诺斯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拳师犬、韩国杜莎犬、美国斗牛犬、比特犬、罗威纳犬、爱尔兰猎狼犬、杜高犬、巴西非拉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犬、苏俄牧羊犬、德国牧羊犬、牛头犭更 、马士提夫犬、纽波利顿犬、罗德西亚背脊犬、意大利卡斯罗犬、大丹犬、高加索犬、大白熊犬、斯塔福犬、杜宾犬、阿富汗猎犬、波音达犬、威玛猎犬、雪达犬、寻血猎犬、英国斗牛犬、秋田犬、纽芬兰犬、英国指示犬、圣伯纳犬、巴仙吉、贝灵顿犭更 、凯丽兰等纯种犬及杂交犬。

七、规范养犬行为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五条基本规范,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办公楼、学校、医院、金融机构、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人力三轮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的同意。

八、犬只收容与领养

收容类型。犬只留检所对无牌犬、走失犬、流浪犬、禁养犬、没收犬等犬只实施收容、留检、救助、处置。

领养程序。对收容的走失犬,犬只留检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犬只留检所认领。对逾期无人认领的犬只及其他收容犬只,可由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并办理相关手续。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十五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由犬只留检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犬只经营

为规范涉犬经营秩序,《办法》规定,从事犬类养殖、交易、诊疗、美容等经营活动应依法办理相关证照;禁止在住宅楼、办公楼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禁止向个人销售大型犬只、烈性犬只;举办犬类展览、表演等活动的,应经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举办相关活动。

十、相关法律责任

《办法》主要对养犬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不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伪造免疫牌证、非法从事犬只诊疗、饲养犬只污染环境、违法占道经营犬只等7类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1.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转让、伪造或者变造《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没收违法所得,收缴《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饲养犬只污染环境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7.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犬只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经营犬只,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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