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msylbzj/2020-00318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医疗保障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门区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海医保发〔2020〕73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0.1元入场捕鱼印发《海门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保障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平、公正执法,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门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较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决定;
(二)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相互冲突的;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医疗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对本部门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五条 局相关行政科室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案卷移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科室提请局党组讨论决定。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收到案卷后,应当向移送科室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并予以登记。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收到相关行政执法科室提交的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送审材料不完整的,通知相关行政执法科室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逾期不补充材料的,由政策法规科出具书面告知并将送审材料退回承办科室。
案件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政策法规科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政策法规科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内容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政策法规科还应当审核拟处罚幅度是否符合《江苏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对案卷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同时将案卷退还并予以登记: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结果适当、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继续调查取证;
(三)对材料或者手续不齐全的,建议补充补齐;
(四)对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其他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政策法规科重新审核。对政策法规科重新审核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局党组研究。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科室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政策法规科备案。
对撤销立案或者受理决定的,有关行政科室应当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留存下列资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
(二)有关行政科室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律文书;
(三)政策法规或局党组研究决定审核意见;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与上级规定不符的,依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