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十七届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0.1元入场捕鱼
2021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海门区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引导和鼓励辖内融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3+3”重点产业、创新创业及“三农”等普惠金融领域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0.1元入场捕鱼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0.1元入场捕鱼印发〈江苏省促进金融高质量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办发〔2019〕25号)、《中共南通市委 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0.1元入场捕鱼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委发〔2018〕17号)和《南通市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南通市市区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规〔202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海门区政府通过与银行和担保等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建立政府、合作银行、融资担保、融资再担保“四方联动”的风险分担机制,开展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为我区小微企业、“3+3”重点产业及创新创业及“三农”等普惠金融领域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一)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是指在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海门辖内小微企业、“3+3”重点产业及创新创业及“三农”等普惠企业提供协议约定限额内的担保贷款(只适用于在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南通子平台上发生的信贷业务)产生的代偿风险,在合作银行确认发生代偿后,对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的代偿损失,扣除合作银行协议约定比例分担金额后,由区级财政、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按协议约定比例予以分担。
(二)小微企业,是指在海门辖内注册纳税、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0.1元入场捕鱼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0.1元入场捕鱼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3+3”重点产业,是指现代家纺、电子信息、现代建筑3大传统支柱产业以及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3大重点新兴产业。
(四)创新创业企业,是指已纳入区科技局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内的企业和省双创人才、区东洲英才计划资助企业。
(五)“三农”企业,是指在海门辖内注册纳税、从事生产经营的涉农企业及合作经济组织或户籍所在地为海门区并在海门区生产经营的农户,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中列明的农林牧渔类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业科技贷款等。
第二条 政府的风险分担由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300万元作为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专项补偿资金,由区财政局在相关合作银行开立存款专户,实行封闭运作、动态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专项补偿资金在结转下一年度时不足300万元的,则在该年度预算中补足300万元。资金池款项利率参照当年一年期存款约定利率计息。
第三条 合作银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总行或省分行批准参与该业务的文件;
(二)可以为该项业务设置单独的业务标识;
(三)有专门的运营部门及团队。
第四条 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海门区注册纳税,最新监管评级在B级(含)以上,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
(二)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
(三)财务管理规范,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专门的运营部门及团队;
(五)与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合作。
第五条 按照互惠共赢、自主自愿原则,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合作银行、区财政局及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签订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合作协议,明确约定风险分担比例、代偿补偿条件、风险控制、追偿措施、退出机制等事项。
第六条 每次合作期限为1年。1年期满后,如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区财政局及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均无书面提出终止意向,则自动延续1年合作期限。
第七条 融资担保分担业务下的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本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有借款需求时,向担保机构、银行提出申请。
(二)受理。担保机构和银行接到企业申请后,根据企业申请业务的具体类型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按照独立审贷(担保)的原则决定是否受理。双方经独立审贷后一致认为可受理的,担保机构应第一时间向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进行备案。
(三)审批放款。在取得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备案通过后,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与贷款企业签订相关合同,由合作银行发放贷款。
(四)管理。担保贷款发放后,由担保机构、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合作银行负责对贷款企业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及财务风险控制,对借款企业的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进行检查。担保机构及时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和财政局报备已担保的贷款情况。
(五)对企业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发生贷款逾期,但在合作银行规定的共同追偿期内可以归还贷款的,由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跟踪督促借款企业及时还款。
第八条 单户在保余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3+3”重点产业及创新创业及“三农”贷款出现风险,由担保机构、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合作银行、区级财政分别按照15%、50%(具体按省再担保与合作担保机构签订的《比例再担保合同》执行)、20%、15%比例,承担责任。
经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级财政不予补偿。
(一)本办法项下业务发生时,企业未依法注册登记、未正常公示或开业未满一年的;
(二)本办法项下业务发生时,企业、法人代表、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三)本办法项下业务发生时,未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作为贷款连带保证责任人的;
(四)未落实贷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放款(担保贷款)条件发放贷款的;
(五)不符合担保合同规定的;
(六)企业贷款用于房地产投资、购买有价证券等非主业经营活动;
(七)本办法项下业务发生时,担保公司未及时向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进行备案的;
(八)本办法项下业务发生时,担保公司未按贷款行规定进行追偿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
第九条 担保贷款利率由企业和合作银行协商确定,不得高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LPR)利率加60个基点;担保费率不高于贷款金额的1.5%;再担保费由担保机构和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协商确定,再担保费原则上不高于担保金额的4‰。
第十条 担保风险分担模式项下业务要求银行信贷无抵押条件,担保公司3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无实物抵押反担保条件,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研发生产设备、合同订单等新型质押为反担保条件的除外。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项下担保机构的年度代偿率(该年度所发生的此项业务的到期出险总额/该年度在所有合作银行发生的此项业务总额)超过5%或财政补偿资金超过300万元时,区财政不再就该超出部分的出险额予以相应比例补偿。同时,该担保机构也应当立即暂停该项业务,各方就代偿发生原因及合作事宜进行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模式下贷款损失风险的代偿和补偿程序如下:
(一)借款人在共同追偿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经依法追偿后仍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由融资担保机构按代偿协议约定,代偿逾期未清偿贷款本息的80%。
(二)担保机构代偿之日起30日内,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及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提出代偿补偿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尽职调查材料、代偿补偿申请书、担保协议、担保主合同及履行凭证、银行代偿通知书及担保机构代偿凭证复印件、代偿债务追偿措施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及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核对确认申请代偿补偿项目信息。对于确认无误的代偿补偿项目,按相应比例分担补偿责任,按季度向担保机构拨付代偿补偿资金。
第十三条 对企业确因经营困难无法及时还款发生的代偿,由担保机构进行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的净收入,应当及时按相应比例归还合作各方。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应当积极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及“三农”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合作银行不得因纳入风险分担机制调低合作担保机构担保贷款额度。
第十五条 建立海门区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人民银行海门支行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要建立完善重大事项协商机制和上报制度,负责研究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确定、代偿业务的审核确认、风险分担政策制定及监督执行。联席会议有关规则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并对代偿补偿申请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有弄虚作假、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追回风险补偿资金,取消风险分担资格。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负责确认贷款代偿金额,建立贷款风险预警机制,调整信贷人员的考核机制和追责机制。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应专门建立该业务项下的容错纠错机制,提高风险分担贷款容忍度,执行尽职免责要求,对按照监管部门及经办机构信贷相关政策制度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予以免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三年,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人民银行海门支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