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元入场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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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46482/2021-01566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0.1元入场捕鱼办公室 文号: 海政办发〔2021〕17号
成文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03-1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南通市海门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21-01566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0.1元入场捕鱼办公室
文号: 海政办发〔2021〕17号
成文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03-1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南通市海门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南通市海门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南通市0.1元入场捕鱼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3-17 字体:[ ]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0.1元入场捕鱼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      


南通市海门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区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南通市海门区餐饮场所长效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85号)要求,按照南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建立健全海门区餐饮油烟治理工作体系,提高各区镇餐饮油烟执法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结合目前治理工作现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海门区餐饮油烟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姜 勇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姜 鑫 区政府研究室专职副主任

    严雪松 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刘华军 海门生态环境局局长

    杨 杰 区攻坚办专职副主任、海门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组 员:袁春华 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许正娟 海门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黄建标 区商务局副局长

    张 锋 区行政审批局总工程师

    朱慧涓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总监

    陈卫忠 区攻坚办气攻坚组组长

    黄云端 海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局,由区城市管理局局长严雪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袁春华同志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协调组织、指导推进餐饮油烟治理工作,组织联合执法查处工作。

各区镇也要根据辖区部门的管理职能,建立区镇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具体工作。

二、重点内容

(一)落实源头治理。落实和开展餐饮场所申领(换领)《营业执照》选址现场勘察(牵头部门:各区镇);按勘察意见,落实餐饮市场主体证照换发(增加餐饮范围或餐饮主体变更经营场所)和新发。(牵头部门:区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推进长效管理。结合餐饮长效管理工作,督促餐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包括厨房内灶头器具、油烟管道净化设施在内的综合督查。(牵头部门:区商务局。配合单位:海门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实现在线监控。指导开展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工作,督促主城区重点区域规模以上(按省标)餐饮场所安装油烟排放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相关职能部门连网。(牵头部门:区城市管理局。配合单位:海门生态环境局)

(四)开展联合执法。组织对餐饮油烟开展专项整治;组织对违规排放、超标排放的餐饮场所(企业、单位)实行执法查处。(牵头部门:区城市管理局。配合单位:海门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

三、工作安排

(一)新增餐饮场所源头管理。(长期)

按照《0.1元入场捕鱼印发<南通市海门区餐饮场所长效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85号)要求,各区镇具体落实与审批部门的工作衔接,畅通移交、勘察、反馈审批渠道。组织工作专班,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项目新申报办理《营业执照》现场勘察,提出审核意见。对单位证照审核中发现的不达标且拒不落实整改的,由工作专班形成处理意见,交相关部门按处置程序依法取缔其经营资质,落实联合监管。区行政审批局每月25日将本月审批通过的餐饮单位目录推送区城市管理局,及时纳入监管。

(二)存量餐饮场所专项治理。(2021年8月31日前)

根据《南通市重点区域餐饮油烟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通环办〔2020〕78号)文件要求,开发区(海门街道)开展重点管控区域餐饮场所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排查整改任务,落实“排查要彻底、整改要见底”的工作措施,4月15日前全部完成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任务。根据各区镇油烟治理实际现状,8月底前各区镇管辖范围内餐饮场所(产生油烟的餐饮单位,不含居家)油烟净化装置安装率达到100%。对安装不合格油烟净化设施的,切实整改到位。各区镇要建立辖区餐饮场所清单化、动态化管理工作模式,确保设施安装全覆盖。建立巡查机制,明确片区巡查责任人,不定期检查餐饮单位油烟净化装置使用及清洗情况,要求餐饮单位建立清洗台账,一店一档。

(三)油烟排放监测全覆盖。(2021年7月15日前)

开展全区规模以上餐饮场所安装油烟排放在线监控设备并接入监测平台工作。7月15日前,区城市管理局牵头完成海门街道重点管控区域范围内及部分区镇规模以上(按省标)餐饮场所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及接入监控平台全覆盖。各区镇要建立油烟排放监控超标的餐饮场所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好技防设施的作用,强化对重点管控区域100平方米以上餐饮单位油烟排放情况的日常监控工作。

(四)建立落实长效管理。(2022年2月28日前)

各区镇在餐饮治理工作中要推行“两严”制度,即:严格落实巡查督查工作举措,严格查处油烟超标排放违法行为。要根据餐饮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建立“红、黄、绿”惩戒工作制度,根据不同区域、污染程度、整改效果分类制定惩戒措施,对红榜单位纳入监测平台重点监测对象,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黄榜单位加强实时监测数据分析,实行预警通知。区城管局牵头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区镇餐饮油烟治理情况开展督查,形成整治任务清单,明确整治时限,及时交办相关区镇落实整改任务。

(五)建立检测机构库。

由区城管局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不少于3家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油烟排放检测机构,该机构出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检测规范的检测数据作为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依据。

(六)规范资金使用。

季度联合抽测检查检测费用,检测结果达标的,检测费用由区财政按实支出(预计每年20万)。检测结果不达标的,由各区镇依法处置,检测费用在本单位执法经费中列支。

四、治理范围及规范

(一)范围及重点。

治理范围:从事餐饮服务并排放油烟的单位,包括饭店、小吃店、快餐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以及其他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重点区域:餐饮集聚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周边从事爆炒、煎炸、烧烤等油烟排放大的餐饮服务单位,存在扰民投诉的餐饮服务单位。

(二)餐饮场所设置规范。

1.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2.餐饮服务单位开业前,应当依法至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对不符合选址规范的餐饮服务不予核发证照。

(三)油烟净化设施设置规范。

1.餐饮服务单位应规范安装经国家认可的产家,且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装置等必要的污染收集处理设施,油烟净化效率应符合国家标准。

表1 餐饮服务单位规模划分标准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1,<3

≥3,< 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 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

≥1.1,< 3.3

≥3.3,<6.6

≥6.6

表2 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标准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净化设施

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注:表1、表2标准取自国家2001年颁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如有调整,执行最新标准。

2.餐饮经营单位需在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后五日内向所在区镇报告,由区镇相关职能部门对油烟净化装置安装符合标准情况进行现场复核,相关复核情况和每周工作推进情况一并报送区城市管理局。

3.餐饮单位要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及油烟管道进行清洗和维护,并建立清洗台账,确保油烟净化设施及油烟管道的正常运行使用。

油烟净化设施及油烟管道原则上每三个月应清洗不少于一次(烧烤店每月应清洗不少于一次)。油烟净化设施使用五年以上,且检测结果超标的实施改造或者更换。

各区镇要不定期对餐饮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及油烟管道清洗和维护情况进行巡查,建立巡查台账,确保落实长效管理。

4.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置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高度和位置应当因地制宜,不影响周围生活(工作)环境、不扰民;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表3 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注:表3标准取自国家2001年颁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如有调整,执行最新标准。

(四)管理和执法规范。

1.处罚标准把握。没有安装净化设施、虽安装但未使用、已安装净化设施使用仍然超标排放的,以上三种情形,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处罚。其中:餐饮场所实际营业面积低于50平米以下的,处罚5000元至10000元;50—200平米的,处1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200—500平米的,处25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超过500平米的,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自由裁量档确定具体处罚金额时,还应结合餐饮场所烟气排放浓度超标程度确定。对超出规定标准2倍以上的,应在同档位中实施顶格处罚。

2.无证经营处理。经营的餐饮单位,由城管部门抄送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没有城管部门现场勘察同意设置意见的新增餐饮营业单位,由城管部门抄送行政审批部门核查。对非营业性餐饮单位油烟排放存在超标的,在执法查处的同时,应当一并将情况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3.检测数据应用。通过环保专业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油烟实时在线监控平台、便携式检测仪器采集取得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执法查处的依据,提供数据来源的单位对其准确性负责。对存有疑义的,可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4.证照年审处置。对已获得证照的餐饮场所审核时,重点对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类问题进行现场勘察,并督促业主落实整改,确保隐患消除。要切实改进场所经营条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类、分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进油烟排放治理达标。

5.查处项目边界。本方案是针对餐饮排放油烟烟气浓度超标行为的查处。对烟气排放引发的噪声以及对烟气排放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仍然由法律法规明确的职能部门实施查处。

6.部门执法安排。联合执法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安排,相关部门可以单独或联合组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通报制度,推进问题整改和长效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餐饮油烟治理关乎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和生活空气环境质量,各区镇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在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建立共同协作机制,健全现场勘察、技防监测、联合执法工作体系,扎实开展专项治理。下一阶段,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将纳入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考核。

(二)科学系统治理。各区镇作为辖区餐饮油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紧紧围绕辖区油烟治理现状,建立整治清单,落实餐饮场所规模以上与规模以下分类管理措施,确保巡查监管针对性、问题整改有效性、监测反馈及时性,充分运用联动工作机制,实现条线和区块工作紧密结合,提升系统治理工作成效。

(三)强化服务指导。各职能部门要强化指导和服务,切实帮助基层解决餐饮油烟治理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难点问题,不断完善治理规范,以排放达标为治理目标,以巡查检测为管理途径,以督查考核为推进抓手,坚持问题导向,推动我区餐饮油烟治理工作整体好转。

本方案具体实施由区城管局负责解释。


《南通市海门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方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