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元入场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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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46482/2022-06042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号: 海政办发〔2022〕44号
成文日期: 2022-07-27 发布日期: 2022-08-1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南通市海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22-06042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号: 海政办发〔2022〕44号
成文日期: 2022-07-27
发布日期: 2022-07-2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南通市海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印发南通市海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08-12 字体:[ ]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通市海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0.1元入场捕鱼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海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预案体系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响应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指挥中心

2.2 区重污染天气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2.3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职责

2.4 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3 预警及响应

3.1 预警及响应

3.2 响应程序

3.3 响应措施

4 应急豁免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5.2 善后处置

6 信息报送

6.1 信息报送要求

6.2 信息报送内容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通信保障

7.3 物资装备保障

7.4 应急科技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应急能力评估

9 责任与奖惩

10 附则

10.1 名词解释

10.2 预案管理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区域联动,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海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门区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3 预案体系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海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科学预警、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建立全区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统筹实施预警和响应,根据省、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各区镇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绩效分级,精准减排。指导重点行业制定行业内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合理指导保民生企业科学制定减排措施。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之间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参与程度。

2 应急响应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指挥中心

区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区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即转为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办事机构。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由海门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任、海门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负责贯彻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及其办公室的决定,收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负责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做好信息报送和新闻舆情处置工作,负责与上级部门、周边城区的联络工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区监察委员会、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海门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公安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海门自然资源局、海门海事处、海门供电公司及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等。

2.2 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区监察委员会

对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根据督查组调查情况,或根据区攻坚办、大气办移交的问题线索,依纪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对重污染天气防控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

(2)区委宣传部

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政府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微博、微信、客户端)和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3)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牵头制定本地区重点燃煤企业清单并及时更新,会同生态环境局拟定不同预警等级下的能源保障方案。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负责开展能源保障工作。配合海门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区镇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限产、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并督促区镇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会同海门生态环境局汇总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情况,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4)区教育体育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对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负责指导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中小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5)区公安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预案,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加大对违禁车辆的查处力度。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和督促实施禁限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负责在全区范围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配合海门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机动车路检路查。及时汇总执法监督情况,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6)区财政局

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区级经费。

(7)海门自然资源局

负责指导政府储备土地的控尘措施,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地块扬尘污染防治监督。负责指导和督促落实林业机械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8)海门生态环境局

负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预警信息、管控要求的传达和发布。及时汇总各区镇、各部门相关工作情况。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区镇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会同区公安局做好机动车路检路查工作。

(9)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和园林绿化工程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建立市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和园林绿化工程应急管控清单并及时更新。指导、督促强化重污染天气期间工地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和园林绿化工程扬尘管控措施,评估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工地管控情况,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10)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区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加强道路扬尘和渣土运输处置扬尘的监管,开展道路扬尘、露天焚烧(垃圾、树叶)、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等执法检查,会同区公安局对城区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城区渣土车运输管理和扬尘管控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造成的影响,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12)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督促强化交通工程的施工扬尘、港口码头扬尘的监管;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管控;协助海事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交通工程、港口、码头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13)区水利局

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实施的指导、督促和管理。指导各区镇开展水利工程扬尘防治管理工作,督促各区镇扬尘防治单位切实履行好各自工作职责,确保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14)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指导和督促落实农业领域有关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指导各区镇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参与秸秆禁烧督查。

(15)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开展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健康教育工作;报告与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疾病的异常发病情况,并相应加强疾病救治力量。适时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研究。

(16)区应急管理局

做好危化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区镇安监部门做好监管范围内重点污染企业暂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区公安局指导和督促各区镇实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17)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负责指导、督促本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预警信息和管控措施的宣传发布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

(18)区气象局

负责全区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本区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预报工作;根据上级部门指令和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9)海门海事处

指导、督促长江船舶废气和过驳作业区扬尘管理,加强在航运输船舶封舱管理检查。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靠泊停泊一律使用岸电或采取改燃低硫油等低排放控制措施。

(20)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

负责征收地块拆迁过程中扬尘防控措施落实,确保拆迁及清运过程、场地闲置期间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1)供电公司

负责配合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协调本区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计划。及时汇总机组停产、限产情况,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2.3 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职责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各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定期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评价,及时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9月,各区镇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

2.4 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企事业单位职责。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自觉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发改等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在应急响应启动时,应按应急指挥机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媒体职责。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服务单位、电信运营企业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义务。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3 预警及应急响应

3.1 预警及响应

3.1.1 预警分级标准

根据生态环境部《0.1元入场捕鱼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将预警级别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Ⅲ、Ⅱ、Ⅰ三个级别,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级别为最高级别。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未来持续48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SO2小时浓度达到50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接到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的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未来持续72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SO2小时浓度达到65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接到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的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Ⅰ级):预测未来持续96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预测未来持续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450以上,或监测到SO2小时浓度达到800微克/立方米以上;或接到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的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

可跨自然日计算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96小时。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3.1.2 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

(1)应急响应启动

根据“省级预警、市县响应”的原则,当接到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在3小时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启动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立即向各区镇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时传达。

(2)应急响应审签

应急响应措施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根据省预警信息的通知要求,按以下程序审签:

黄色预警级别(Ⅲ级)响应措施由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橙色预警级别(Ⅱ级)响应措施由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实施;

红色预警级别(Ⅰ级)响应措施由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区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

(3)应急响应调整与解除

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后,应根据省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级别。当市应急指挥中心发布解除预警的通知后,及时发布解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通知,由指挥中心办公室综合组报请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中最高等级批准人批准。

(4)信息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及应急响应措施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3.2 响应程序

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并指导各区镇做好应对工作。区气象局可根据部门指令结合天气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

3.3 响应措施

各区镇、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严于本预案要求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我区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

3.3.1 绩效分级评价与应急减排措施

各区镇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及时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评价和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环境统计、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结果、市场监管部门清单等对区域内重点行业企业进行排查,实现涉气企业和污染源全覆盖。

依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根据企业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要求、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控要求等环保绩效情况,将重点行业企业评定为引领性企业或A、B、C、D四个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其中,绩效分级评价为引领性或A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C级和D级企业制定更严格的减排措施。

各区镇要做好培训和服务工作,组织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结合市场规律和季节特点,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各区镇可视情减少对小微涉气企业的管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涉气排放工序采取相应措施;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企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3.3.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及户外活动。(责任部门:区教育体育局)

提醒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市民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节约用电。(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责任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供电公司)

根据气象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大气重污染状况。(责任部门:区气象局)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责任部门:海门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局、区水利局)

①工业减排措施

根据本区Ⅲ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责任部门:海门生态环境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

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企业暂停露天喷涂作业。(责任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门生态环境局)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6 %、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责任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②扬尘减排措施

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拆除、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责任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公安局、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各区镇)

施工工地的土方开挖、路面开挖、路面洗刨、土方运输、楼层垃圾清扫作业以及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作业暂停。(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海晟集团)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洒水降尘每日上午、下午各不少于2次;加大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力度;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责任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散货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部门: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气温在摄氏4度以上,主次干道每日不少于1次机扫(冲洗)、2次洒水。(责任部门:区城市管理局)

③机动车减排措施

区公安局、海门生态环境局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重点查处道路冒黑烟、蓝烟等异常工况车辆。(责任部门:区公安局、海门生态环境局)

④其他措施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责任部门:海门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

禁止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区城市管理局)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责任部门:区公安局)

3.3.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责任部门:区教育体育局)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市民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倡导企业事业单位采用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责任部门:区交通运输局)

根据气象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大气重污染状况。(责任部门:区气象局)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责任部门:海门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局、区水利局)

①工业减排措施

根据海门区Ⅱ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责任部门:海门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积极向上级争取区外来电,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责任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供电公司)

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责任部门:海门生态环境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交通运输局)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6 %、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责任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②扬尘管控措施

停止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责任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公安局、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

除民生保障项目以外,其他露天拆除、道路沥青摊铺、施工工地等作业暂停(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可正常进行)。(责任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各区镇)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洒水降尘每日上午、下午各不少于3次;加大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力度;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责任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散货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部门: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气温在摄氏4度以上,主次干道每日不少于3次机扫(冲洗)、2次洒水。(责任部门:区城市管理局)

③机动车减排措施

钢铁、焦化、水泥、铸造、有色、电力、化工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得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出于安全生产运行需要,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或达到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进出厂的除外)。(责任部门:海门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局)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禁行(不含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沙浆、钢材等)。(责任部门: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局)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机械(应急抢险用除外),其他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责任部门: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

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或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为民生保障物资,外贸货物、出入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除外)。(责任部门:区交通运输局)

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重点查处道路冒黑烟、蓝烟等异常工况车辆。(责任部门:海门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

船舶在港口码头停靠期间按照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优先使用岸电。(责任部门:区交通运输局、海门海事处)

④其他措施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责任部门:海门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

禁止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区城市管理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区公安局)

3.3.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提醒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责任部门:区教育体育局)

提醒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市民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倡导企业事业单位采用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责任部门:区交通运输局)

根据气象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大气重污染状况。(责任部门:区气象局)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责任部门:海门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局、区水利局)

①工业减排措施

根据海门区Ⅰ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责任部门:海门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积极向上级争取区外来电,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责任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供电公司)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6%、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责任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汽车制造、家具制造、船舶修造、印刷包装、汽车维修等行业暂停使用涂料、油墨。(责任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门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

②扬尘减排措施

停止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责任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公安局、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

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可正常进行),道路沥青摊铺等作业暂停。(责任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各区镇)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洒水降尘每日上午、下午各不少于4次;加大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力度;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责任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

产生扬尘污染的散货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部门: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气温在摄氏4度以上,主次干道每日不少于3次机扫(冲洗)、3次洒水。(责任部门:区城市管理局)

③机动车减排措施

钢铁、焦化、水泥、铸造、有色、电力、化工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得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责任部门:海门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局)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禁行(不含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沙浆、钢材等)。(责任部门: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

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全部停用(应急抢险用除外)。(责任部门: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

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或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为民生保障物资,外贸货物、出入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除外)。(责任部门:区交通运输局)

城区禁行柴油货车,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疏导。(责任部门:区公安局)

船舶在港口码头停靠期间按照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优先使用岸电;内河及长江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责任部门:区交通运输局、海门海事处)

④其他措施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责任部门:海门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

禁止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区城市管理局)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责任部门:区公安局)

4 应急豁免

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以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符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评定为豁免企业,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工业企业豁免名单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确定,施工工地豁免名单由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共同确定。豁免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应急豁免期间,如发现有悖于豁免条件的行为,取消豁免资格,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情节严重的,相关行为按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当收到省、市解除预警信息后,全区终止应急响应。

5.2 善后处置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指挥中心办公室。

6 信息报送

6.1 信息报送要求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区镇、部门应每天向区指挥中心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同时报告区政府,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时向南通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6.2 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采取的应急措施、主要污染物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落实情况等。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在现有专项资金中优先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

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应安排必须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气象观测系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重污染天气指挥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用于环境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7.2 通信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

7.3 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7.4 应急科技保障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加强监测、气象及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并充分利用无线和卫星通信系统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7.5 人力资源保障

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8.2 应急能力评估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各区镇、各部门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监测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9 责任与奖惩

全区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责任网络,明确应急减排清单项目的企业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区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各区镇、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监督监察,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地区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区镇和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约谈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10 附则

10.1 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是指在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大面积秸秆焚烧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10.2 预案管理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制定、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区政府批准备案。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可参照本预案,制定各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海门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本地区重点大气污染源名单,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本地区重点燃煤企业名单,海门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海门区工业企业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本地区施工工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9月、12月更新一次。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南通市海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海政办发〔2022〕4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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